郑大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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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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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

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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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

处理。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

1、为政以德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2、黄老学派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

聃;尊黄帝、老聃为学派的创始者,以“黄老之言”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故名黄老学

派。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

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

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

的成效。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是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

这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表现在法律上,就是

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用变形不变

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二、简答题:

1、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答:具有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特点,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师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

了重要地位,从而莫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也就是要实

行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

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首先,黄宗羲明确反对“家天下”制度,天下属于天下所有人,君主凭借权力,

将天下据为私有,并作为自己的家产,传给自己的子孙。其次,他以上下几千年

的事实为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第三,君主的

独断与专横,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给自己和家族带来覆灭性的灾难。

第四,他指责封建法律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只体现君主和家族利

益的法律是“非法之法”,势必引起天下大乱。这是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

的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

角。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具有民主因家的“法治”理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

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和重赋政

策,主张“工商皆本”、“主张不分贫富,实行全民普及教育。其次,立法必须体

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

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把几千年来“君为天下之主”的传统颠倒过

来,宜布“以天下为主”,不仅在于反对封建纲常,更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

新政体,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初级形式。从“天下主”出发,他主张统治

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第三,君主、

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

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弊端,他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

制君主的专制权力核心是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具体办法一是恢复自明

初废除的宰相制。二是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

制君主的权力。第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他认为法的作用

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治法”的定立和实行。法即“天下之法”,代表天下

人利益的平等的法律。君主、宰相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应遵守法律。

黄宗羲的“法治”论不仅要求君巨上下遵守法律,而且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天

下之人”和法律的平等。这种“法治”观点,渗入到法律本质,具有近代资产阶

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

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三、论述题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皇权大揽,言出法立,即“命为制,令为诏”,

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直成为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基

本原则。董仲舒为了神化皇权,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作了神学的论证。指出君主的言论

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

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汉代规定

了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到隋代将谋反、谋大逆确定为“十恶”中的第一、第

二大罪。唐朝则对此等犯罪作了详细的说明。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礼法融合经过了一个过程。西周礼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战国末期,荀子

开始把礼法融合起来。另一个力主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是贾谊,他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

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付诸于实践。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特

点,他的《春秋》决狱集中体现了礼法融合的趋势。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师儒家

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从而莫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

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孔子强调要严

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孟子、荀子、韩非都继

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的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提出了一套

带有神权彩的“三纲”学说,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一般说,儒家的“三纲”

论在汉代已基本形成,后来稍有发展。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

承关系。孔子把德和礼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一位,把政和刑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二位。孟子

突出强调实施“仁政”。隆礼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

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重要工具。他从“天”那里

为德主刑辅到了理论,根据“天”有阳有阴,“大德而小刑”,人间也要有德教,有刑

罚,以德教为主。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它逐渐地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

用,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2、试述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

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在法律思

想方面,他倡导的“三纲”成为后来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

主张的“德主刑辅”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董仲舒对“三纲”和“德

主刑辅”作了神秘主义的解释,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同时把它们

绝对化、永恒化,形成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

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间题,他都从《春秋》中到答案,并按照《春

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董仲舒的“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

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

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要求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由于西汉神权地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董

仲舒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根据统一的大一统思想,曾经起过一定的

积极作用。

(2)“君权神受”,法自君出。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受”,他创造了“天

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

意识是与天相适应的。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必须秉承天意

来行事。董仲舒的“君权神受”等说教,实际上是人间大一统的封建君主

的影子在天上的曲折的反映,是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

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

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他认为“三纲”是天意的体现。“五常”是

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

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去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董

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

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它在当时对巩固中央集

权专制制度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其本质看,它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

制人们思想,防治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

须以秦为鉴,改弦易辙,实行“更化”并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

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申出来的。阳

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

但也重视刑罚。在实施德和刑时,要根据人们不同的“性”而各有侧重。

为此,董仲舒发挥儒家的人性论,创造了“性三品”说。董仲舒在先秦儒家

德主刑辅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理论,是儒家

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其影响深远。

但由于这种理论包含有重教化、省刑罚,反对统治者昏庸残暴和用繁法严

刑来镇压人民等内容,因此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董仲舒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

法律的第一人。《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

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董仲舒在判案过程中,既强调犯罪事实,

又强调行为者的动机。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犯罪。这实际上是一种“原心

论罪”说。这种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它既可以任意将有罪说成无

罪,为剥削者开脱;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肆意残害劳动人民。当然,董仲

舒引经决狱在客观上也有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刑罚的一面。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

的需要,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董仲舒为汉代

创制了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既有反动的一面,也

有进步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日益显露出来。

他为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提供的一套理论,成为长期束缚中国人

民思想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因此,消除董仲舒法律思想中的封建思想遗

毒,仍是我们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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