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法律保障及政策建议

更新时间:2025-12-20 02:04: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9月26日要上班吗)

及防治污染与危害的责任和义务,而 

对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没有明 

确的规定。 

(三)对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综合 

产资源”这一概念的界定,应该包括 

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开发利用的 

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二次矿山资源 

(二次矿山资源包括尾矿等二次矿产 

(三)完善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综 

合开发利用的经济优惠政策 

尚难利用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国家 

所有的资源,任何使用者在获得使用 

权后,理应有义务缴纳资源补偿费。 

同时,国家也应对于从事尚难利用矿 

开发利用的经济优惠政策还不完善 

关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过多强调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但 

对资源综合利用来说,除经济效益 

外,还存在着重要的社会和环境效 

益。如果只提倡“谁投资,谁受 

益”,那么许多不赚钱或少赚钱,但 

对社会、环境有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就 

无人去开发投资。 

资源、二次水和气资源、二次土地资 

源、二次生态环境资源等)等,要赋 

予其法律意义和“资源”的地位。 

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给予减免 

所得税、资源税,甚至减收资源补偿 再次是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单 

行法规,系统地开展尚难利用矿产资 

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法制建设工作。其 

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共伴生矿产资源、 

贫矿资源、难选冶资源、二次资源和 

费的经济优惠政策。对于重大的二次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应给予适 

当贷款,甚至进行补助或投资贴息。 

根据矿山企业矿种类型、产品类型、 

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地位、范 

围、内容、资源、权益、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的法律规定;资金筹措、产 

品流通、税费制度、收益的分配的政 

策规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建设等。 

(二)明确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 

权属关系 

制定、修改相关的法规或规章, 

企业规模、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等诸多因素细化、完善尚难利用矿 

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政策、税收政 

现行立法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 

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 

录》执行”。这种只认产品,不认该 

产品所用原料的规定是不科学、不合 

理的。 

策、经济政策和奖惩政策等,采取有 

力措施保障其执行。 

(四)加强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综 

合开发利用的制度建设 

国家各级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相应 

现行立法中把可享受经济优惠的 

综合利用产品界定为“设计规定外产 

品”,而且必须是“以废弃物为主要 

原料”生产的产品。这种规定显然是 

不合理的,不利于推行无废或少废的 

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明确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 

理权与使用权。但应明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三条 

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 

国务院行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 

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 

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不论 

是已闭坑矿山企业还是正在生产的矿 

山企业的尚难利用资源的所有权无可 

争议地归国家所有。 

规定对矿山企业尚难利用资源的 

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管理好这部分资 

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治理 

管理规定》,确定各级管理部门对矿 

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和权利;明确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的必备条件、要求、获 

得使用权的审批手续;制定矿产资源 

综合利用的生产技术管理、经济管理 

现行政策法规没有区分经济效 

益、环境和社会效益大小,对减免税 

期限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显然不利于 

鼓励从事那些获利较小而环境和社会 

效益显著的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也 

不利于鼓励跨单位、跨行业的综合利 

用,以及企业外的综合利用投资,不 

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化、市场化 

和产业化发展。 

和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等。 

通过新的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综 

合利用立法,确立其基本管理制度, 

如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权申 

报制度、基金制度、限期综合利用制 

度、抵押金或保证金制度、法律责任 

制度等。同时建立矿产资源综合资源 

综合利用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 

资源综合利用或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 

决制。 

主要参考文献 

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 

三、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 

申请获得使用权;现有矿山企业应享 

用的政策建议 有优先获得本矿区内矿产资源使用的 

(一)建立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综 

合开发利用的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是建立一个相互补充、完整 

协调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保障体系。 

为此建议制定《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基 

权利;新建矿山企业可按“三同时” 

原则,在申请取得采矿权的同时申请 

获取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对己闭坑 

矿山尚难利用资源,现行矿山企业没 

有也不应该自然拥有其使用权,需履 

本法》,作为资源综合利用的牵头 行一种手续,如河南洛阳市地矿局规 

【1]王家枢.我国矿产资源的潜力分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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