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5-12-21 18:33: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举牌是什么意思)

引题:(5分钟)

中国公务员考试(国家能源局一个职位4895:1)——科举制

度————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环节(10分钟左右)补充历史知识。

1、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封建王朝。中国人在国外居住地被称为“唐人街”,

就是因为在唐朝的时候开始有中国人在日本开始聚住才有的称呼。和以前讲过的汉

朝一样,中国人在国内被称为“汉族”就是从汉朝开始的,当然,汉族的本意是指

“星河、星汉”的意思。

2、中国每逢乱世后的第一个朝代都不是很长,而且其后的一个朝代基本上都会

天下大治。春秋战国—秦(B221-B206)—汉(B206-A220);南北朝—隋(581-618)

—唐(618-907);五代—后周(严格地说是宋朝的开拓者)—宋

3、爆料:本节历史时间段出现了,史上最牛的老丈人

独孤信(503-557),本名独孤如愿。生于北魏末期,武川镇(今内蒙武川西南)人,

祖籍云中(今山西大同),是鲜卑化的匈奴人。独孤信玉树临风,长相俊美。《北史》

称其“美容仪,善骑射”,武功还很过硬。就像现在的歌星,既有型又能唱,肯定迷

倒一片。他生了三个贵为皇后的女儿,分别是北周明敬后、唐元贞后和隋文献后,

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独孤信的长女嫁给了宇文泰的长子宇文毓,宇文毓就是南北

朝北周的第二个皇帝。

独孤信的四女儿是唐朝开国皇帝李渊的母亲。

独孤信的小女儿独孤伽罗嫁给了后来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公元581年,隋王朝建立,结束东晋南北朝以来三百多年的分裂、

混乱局面,重新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隋王朝存在了三十七年。

唐朝,公元618-907,共289年。

第一节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杨坚(隋文帝,前北周丞相,541年7月27日-604年8月13日,

581年3月4日-604年8月13日在位,604年被其子杨广杀害)取得

政权后,积极加强中央政权,巩固国家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

力于封建法制建设,并制定颁布了《开皇律》。《开皇律》是后来唐朝时

期《唐律疏议》的雏形。隋朝开皇年间疆域辽阔,人口达到700余万,

是人类历史上农耕文明的颠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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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坚是西方人眼中最伟大的中国皇帝,被尊为“圣人可汗”。

一、抑制兼并,“轻徭薄赋”

杨坚称帝后,立即颁布新令,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

发布多种诏令,轻徭薄赋。把男子服徭役的年龄从18随提高到21

岁;把每年徭役从30天降低到20天;把徭役中的稠绢从4丈降低到2

丈。

效果: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历史知识:

均田制(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

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

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

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

老及身死后还田。

二、尊重人才开设科举(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还要重视人才)

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

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

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

据史载,开皇三年(583年)正月,隋文帝曾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年)七月,

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

07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

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大

业五年(609年)正月,又诏令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骄壮,超绝等伦”“在官

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等4科举人。大业年间,隋炀帝还设置明经,进

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

三、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立法思想:开皇元年和开皇三年两次修定的新律,史称《开皇律》。

〈开皇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之野蛮性,较集中地体现了杨

坚“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581年,曾经发布诏令:“帝王作法,沿革

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可见其重视因时而立法,随势而更律。用

现代话说就是用与时俱进的方法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当

代法哲学的内容)

杨坚的立法、司法思想主张和实践大致如下:

(一)“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

废除了一些酷刑如鞭刑、枭首、轘裂等刑,减省一些刑律如减少死

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等千余条,只留500条刑律。

(现代:2009年10月16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

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现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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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亊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最新的罪名从11月3日开始执行;

我国现行刑法共452条)

《开皇律》中刑名有5:死(绞、斩)、流(1000里、1500里、2000

里,里数比唐律疏议各少1000里,时间分别为2年、2年半、3年)、

徒(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杖(60、70、80、90、100

共五等)、笞(10、20、30、40、50)。笞和杖均可打背、屁股和大腿。

(中国当代: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是上述刑罚中的枭首后来被反复利用,直到1905年4月24日清

廷废除死刑中的凌迟、枭首、戮尸。

(二)尊重生命,慎断死罪

尊重生命:联系当代

判处死罪必须向他报告

死刑必须三复奏。即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

次复奏,请皇帝再予考虑。

(链接:中国当代死刑复核权):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

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核准。”这个决定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三)行罚不避亲贵

(四)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八议(这八种人是:议亲,指

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

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

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

朝的贵族及其后代)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减一等;九品以上的官员,

可以用钱赎罪。

本节考虑:仔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和“以轻代重”有什么区别和

联系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

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

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

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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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喜即将无常“用法益峻”

自开皇中叶以后,法制逐渐受到破坏,执行时常不依法律,生杀任

情,他常在朝延上拜杖杀官吏,“一日之中,威至数四”,到了晚年,生

杀益峻。

第二节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一、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李世民及其主要辅佐者房玄龄、魏征等人亲自经历了隋王朝由盛而

衰,迅速灭亡的全过程,深深感受到农民起义的威力。

李世民曾多次以水比喻人民,以舟比喻君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可不畏惧”!怎样缓解与人民的矛盾?“安人宁国”。

在“安人宁国”的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统治集团采取了一系列与

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

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史称“贞

观之治”

李世民崇尚儒学,对道家的清静无为的思想也尽量吸收。

在“安人宁国”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法律思想方

面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集团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了一种以“宽简”为核心

的法律思想。

(一)既制礼又立刑,主张礼法兼用

(二)立法必须公平

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

(三)“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四)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三、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李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也注重慎狱恤刑,

务求其实。

(一)慎狱恤刑

(二)创立九卿仪刑制度。即由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

都察院、通政使司和大理寺九个部门组成最高一级审判组织,但其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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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案件,仍需报皇帝最后核准,才能执行。(清朝九卿为吏、户、礼、

兵、刑、工各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

(三)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一再强调禁止严刑讯副供,注重犯罪事实。

四、明正赏罚“一断以律”

赏不遗亲远,法不阿亲贵。李世民注重法治,带头守法,官吏“一

断以律”依法判罪。

五、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李世民纳谏如流,在帝王中是首屈一指的。

(一)求谏纳谏“以成治道”

(二)各尽其言,策力

(三)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第三节《唐律疏义》中的法律思想

唐高宗李治时,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又命长孙无忌

等编篡了《永徽律》随后又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予以注释,叫做“律疏”

疏与律统答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在此只就其礼法结合、维护“三

纲”和等级特权的思想进行论述。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以前,对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的认识总有对应或制裂

的趋向,到了唐代,才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

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

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三纲”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一个根

本原则。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

严格的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报,处

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①谋反、谋大逆,②危害皇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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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大不敬三类。

(二)“父为子纲”在法律上的反映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当贵族触犯国法时(犯十恶者除外),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

当(dàng)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贵族犯罪,享受不

同的权利,均可适当减免。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平民,贱指贱民。大体来说,贱民又分为杂户、官户和

部曲、奴婢三等。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

生活等方面的地位与良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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