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西
方
古
代
法
律
观
念
之
比
较
法律观念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
反映阶段。法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尔的、感性的认
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理性的认识。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
的人们的法律观念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由于
各自的社会经历、知识背景和价值取向等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法律
观念。在漫长的历史开展中,中国和西方对法律的看法和理解有着很
大的差异性,从而各自形成了各自的法律观念。
一、中西方古代法律观念的差异表现
〔一〕、法的本体:二元法与一元法
古代西方持二元法律观,把法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古代中国持
一元法律观,把法律看作为制定法,虽然在历史上曾经也有过自然法
律观念,但只是昙花一现。西方人认为自然是神圣不可进犯的,不仅
自然界存在着秩序和规那么,个人之间、社会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
也都存在着客观的秩序和规那么,这种秩序和规那么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是由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来的,其在西方法学理论中一直
占有重要地位。自然法从字面上看似乎指的是一种法,但从实际上看
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根本看法或一种法律观。在
西方的法律历史开展中,自然法这种思想传统和意识形态却经久不
衰,对整个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而中国
法律思想史上,为了维护专制统治,人们虽宣扬君权神授,但很少有
人把法归结为神的理性等人类之上的东西。西周时期以宗法制为核心
的周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神权思想,使人们从人类社会自身来
考虑法律,而抛弃了法与自然力量和神灵的关系。儒家的孔子与孟子
根本上继承了周礼的原那么,主张用礼来指导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
因此他们不会相信在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之外还会有其他的法
存在。法家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由专制君主制定统一的法律
在全国进展统治。在他们看来,法自君出,更不会相信在人定法之外
还有其他法的存在。道家的老庄被认为是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但在
中国思想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和法家思想,所以从总体上说,
在法的本体论上,中国传统文化持的是一元的法律观。
〔二〕、法的地位:神圣与低下
西方的法律观念多含有正义、善等因素,强调良法之治。因此人
们能产生对法的崇敬感,法往往带有神圣的光环。中国的法律观念那
么不区分法的善恶,法不过是统治工具罢了,法的地位非常低下。斯
多葛学派认为,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全
世界的、永久不变的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代表理性,普及世界万物,
它的命令就表达着公正、客观。亚里士多德非常强调法的善。他说:
要使事物符合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
道的权衡。后来的许多罗马法学家也都持类似的观点。在他们看来,
法应当是仁慈之法、正义之法,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法与善、正义是
统一的。恶法虽具有法的外在形式,但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因此也就
不具有法的效力。由于西方人心目中的法往往是正义之法,他们自然
会崇敬和向往这种法,因此会形成法律信仰,把法奉为行动的指南,
法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具有神圣的地位。中国的法律观念并不注意区
分法的善与恶。在儒家看来,礼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准
那么,法不过是保障礼的实现的手段罢了,因此法律不具有神圣性,
自然也就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法家虽然重视法的作用,但对法并无
崇敬感。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这句话说明法家的思想家在内心深
处是轻视法律的。在中国固有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中,诸法合体、
以刑为主的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已,而不把法律奉为至
上。因此,很难使人们形成对法的信仰。统治者视法律为统治工具,
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法律进展立、改、废,被统治者因为惧怕法律的
惩罚而在外在行动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不
会真正信仰法律,法律的地位不仅在人们的心目中,而且在现实社会
中都是很低下的。
〔三〕、法的本位:个人本位与集团本位
西方的法律观念一般都包含自由和平等的精神,浸透着浓重的权
利观念,成认个体的利益。中国的法律观念那么注重维护等级秩序,
充满着义务意识,否认个体利益。尽管西方文化中也有等级观念,但
更多的是平等思想。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把一切人联结为共同
体的纽带,一切人都被神赋予了同样的理性,因此都是平等的。即使
他们有天赋、地位、财富等方面的不可防止的差异,但人人至少都有
要求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成认和保护
这些权利。这种希腊人文化的观念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活力的基因。
平等和自由总是连在一起,共同开展的,西方的自由思想同样兴旺,
思想家们也在寻求着人的自由。后来深受传统平等自由文化影响的资
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也高唱平等自由,因为平等和自由思想所带来的结
果必然是尊重个人的权利,成认和维护个体的利益。中国自古有强烈
的等级观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等级原
那么。西周的法律就已经如此。孔子虽然宣扬仁者爱人,但他的爱人
既有亲疏之分又有等级之别。即使主张打击贵族特权阶层的法家也不
是一概地反对特权,只是反对各级贵族世袭这种特权,而要求在君主
专制制度下新兴的地主阶级有同等时机享有这些特权。中国的等级观
念最终是在维护着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秩序。这种没有平等的等
级秩序必然限制、否认甚至剥夺个体的自由、权益。因此,在中国法
律文化传统中,个人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而且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总
是以其充分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和绝对的,是
约束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神圣使命;法律观念重视的是义务而非权利,
是义务的正当性而非权利的正当性,是整体的利益而非个体的利益。
在儒家法律文化中,法律的价值并不是指向个人,即法律并不确认和
维护个体自然人的对于别人或社会的权利,而是指向人的集体宗法家
族。法律用强迫的威力要求个人服从宗法家族的集团整体利益。法家
甚至否认个人利益的合法性,把个人利益同君主利益、国家利益完全
对立起来。个人利益不仅仅是与法难以相容,更是势不两立。为了君
主权利的至高无上性和君主利益的神圣性,必须剥夺个人利益。在这
种观念下,百姓不能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只能一味地服从而已。
〔四〕、法的精神:法治与人治
西方的法律观念有明显的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观念突出人治思
想,所谓的法治也不过是人治的工具而已。西方的法治思想已有几千
年的历史。柏拉图在其理想国的梦破灭之后转而研究法治,认识到由
于人性总是贪心和自私的,所以需要用法律来支配人的行为,法治优
于一人之治。柏拉图的学生的亚里士多德也继承了其师的观点,明确
提出法治思想,他认为只有法律恰恰才能免除一切情欲影响,才是理
智的表达。这是因为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历审慎地制定的,众人的意
见比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
法律借助文字表达,具有明确性。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认为,对人
类而言,服从法律是很自然的事,并非高尚德性的反映。即使是君主
也应服从法律。在17、18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深受传统法治思想影
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这种法治主要指
民主制、共和制,反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西方现代资产阶级法治
国家的建立,与其传统文化中浓重的法治思想有着亲密的联络。中国
历史上,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否认法的重要作用,竭力鼓吹道德的教
化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
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主张贤人治国,强调为政在人,指出:其人存
那么其政举,其人亡那么其政息。在儒家看来,即使在不得不适用法
律的时候,也应明白,法不过是人的附属物:法者,治之端也,君子
者,法之原也。法家坚持法治论,但法家所说的法治绝不同于西方的
法治。西方的法治保护人民的权利和限制行政权利,而中国法家的法
治那么是强调法律是一种专制统治的工具,这种思想是以法律表现出
来的专制统治方式,在本质上还是封建专制式的人治。可以说,中国
传统文化中,根本没有法治思想的生存与开展的空间。
二、中西方古代法律观念的差异的原因
古代中西方的法律观念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文化上的差
异。文化是社会开展的产物,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创造,任何
文化都不能脱离社会及社会化的人而存在。同样,社会分开了文化就
不能进步,人分开了文化就不能进入文明状态。没有人类就没有文化,
没有文化就没有人类。而法律不仅仅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文化的产物,
同时还是文化的一种表现,不同文化下的法律有不同的意蕴。法律因
此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成为人们生活的一局部。法律观念是特定时代
的人们对于法律的有关认识和考虑,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孕育而出
的,是这种文化现象的重要内容,因此必然深受文化的熏陶,先天性
地带有特定文化的印迹,带有特定文化上的某种价值取向。文化类型
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不仅说明了人们的好
恶,而且说明了他们关于生活意义的考虑。从这个角度看,那么包括
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就不仅仅是安排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
具和手段,它们同时也是特定人价值追求的某种显现。古希腊社会
处在半岛之上,主要从事商业和海运活动,是打破了血缘氏族关系的
商业社会。商业文明的进一步开展和兴旺,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
之间、人与城邦之间的关系多表现为理性的契约关系。承传古希腊文
化的罗马文化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兴旺的经济根底之上,这种文
化不仅对当时的世界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深入地影响到近代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确实立和开展。高度兴旺的罗马文化进一步稳固了人和人
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以个人自主平等为前提,但
另一方面又反过来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长。这种契约关系,促进着
人们自由、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的开展。所以这就为高扬个人价值
的制度及观念体系的生成,提供了社会条件。在西方文化中,源远流
长的自然法学,无论是古希腊罗马自然法学、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还是现代自然法学,都产生在西方这种特定的社会
根底之上,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局部。这种文化一般主张性
恶论,认为人性本恶,必须由法律加以约束。因此,在法的精神上提
倡法治,认为法治是人类理性智慧的反映是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反对
人治,认为人治容易导致偏私,往往与专制合谋。法治必然要求分权
制衡的民主政治。在社会契约论的根底上,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在于保
护人民的权利与利益。人们重视个人价值,崇尚自由和平等,讲求人
身自由和人格独立。西方文化肯定个人利益,更注重保护个人利益,
特别是财产权,主张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追求个人利益,保护私有财产。
西方的文化使西方的法律观念成为一种崇尚正义、重视权利、限制权
利、弘扬法治的观念。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是自给自足的
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它是在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根底所组成的家庭内独
立进展的。在这种消费过程中,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都服从家长的决
定,个人缺乏独立性。由这种消费方式所决定的法律观念只能是人身
依附的等级观念和服从意识。因此传统的中国社会建立在一种家族伦
理的文化根底之上,家是国的根本根底,国是家的放大。中国人把自
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
们不具有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
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
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传统的中华文化讲究三纲五常,要求人们服
从统治,因此从来不会谈民主和自由。在这样的文化气氛中,很难产
生权利的要求。可以说,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是内省的、让与的、
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不是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人
争斗的利益主体。这种个体容易成为普遍的义务主体,不大可能成为
普遍的权利主体。中国以儒家为主、儒法结合的文化决定了中国的法
律观念是一种维护等级秩序、抑制平等自由、强调义务、宣扬人治的
观念,这种观念被封建统治者加以利用,从思想上控制人民。但中
西哲学家对道德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西方哲学中的德高于法,是自
然主义加理性主义,其道德概念与权利概念相联络,道德被等同于以
平等为内核的自然权利。中华法文化对道德的理解几乎不涉及权利问
题,而以礼为核心,所谓的德主刑辅实际上是天道观加等级主义,强
调的是法律维护国家权利和宗法等级的意义。古代中西方的法律观念
的差异根源于其不同的文化选择,而它们各自所做出的选择都不是偶
尔的或者凭空产生的。在当时的消费力比拟落后、人们只能更多地依
赖自然的条件下,这种选择从根本上说来自由各自的客观环境所导致
的各自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各自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了各
自的文化,各自的文化又决定了各自的法律观念,最终带来的是我们
所看到的法律观念的差异。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8:39: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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