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折射我国社科学术界的浮夸风-于

更新时间:2025-12-19 10:27: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赃物)

“法务会计”折射我国社科学术界的浮夸风/

于朝-

事件一:把国外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表述成“法务会计”

理论结构,形成我国没有“法务会计”理论的假象。司法会计学硕

士课程体系中,除司法会计课程外,还需要开设会计本科教学中

一般不包含的税收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理算、海损事

故理算、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课程,以方便学生研习司法会计

学专业课程。有学者却将这一课程体系“翻译”为“法务会计理论

体系”,把司法会计排在了“法务会计理论构成”的最后一部分,

导致一些会计学者、研究生们误认为“法务会计理论在我国仍然

是空白”,盲目“跟进”,争先填补这一理论“空白”。事实上,我

国已将司法会计学分为了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

法会计鉴定学三个基本分支,在专业教学方面,除了开设这些司

法会计学课程外,也开设会计学本科通常不设置的一些相关专业

课程。国外的硕士课程体系对我国同专业硕士课程的设置会有借

鉴意义,但如果把课程体系“翻译”为理论结构(或专业分类)显

然就错位了。这一错位使得后来一些研究“法务会计”的学者误入

歧途。

事件二:利用日语中的“法务会计”一词,来介绍英美法系国

家法庭会计情况,这样一来,国内似乎又出现了“法务会计”教育、

实践方面的“空白”。ForensicAccounting的准确翻译应当是法庭

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的法庭会计师不免会站在执业角度介绍ForensicAccounting的定

义和活动范围(包括诉讼支持和会计调查),这本来与我国目前

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差异。然而,有学者“绕道日本”借来“法务会

计”一词(并不介绍日本的“法务会计”),而嫁接取代“法庭会计”,

一些学者误认为我国还没有这一事业,因而纷纷谏言,建议我国

启动“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制度、标准。但实际情况正

如前文所述,我国不仅在教育、实践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一些

本领域制度、标准也早已显现雏形。从我国学术界高高的外语门

槛看,我们不应该怀疑学者们的英语水平,但本来可以直接翻译

(且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却硬是借助日语来翻译为不符合英

文原意的名词,其原因实在令人费解,似乎与学术界近年来出国

“漏”的风气有关,但此类张冠李戴的文章却因“名人效应”而被

后来涌出的几十篇“法务会计”文章所引用或抄袭。

笔者追踪“法务会计”的文字成果发现,一些使用“法务会计”

一词的学者们,自己并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特别是对我国司法

会计事业的发展情况知之甚少,却都志在“填补我国的空白”。但

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却是:无论学科体系研究、实

务理论研究,还是大学教育(含研究生教育)、司法实践都已有

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真空”,因而学者们所谈“空白”也只能理

解为闭门造车的结果。

笔者并不想对哪些人说三道四,所担心的只是社科界个别著

名学者的所为,可能会凭空增添更多的“空白”,这不仅白白浪费

了大量的研究资源,对学术界、教育界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三、“法务会计研究”硕果累累的背后与代价

从著名学者发表“法务会计”文章至今8年的时间里,我国仅

从刊物上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已近200篇,这还不算有关学术

会议、学位论文以及专业书籍。仅从文章数量看,已经远远大于

司法会计学前20年发表文章的总和,真可谓“硕果累累”。

笔者考察发现,这些文章中除少量介绍国外司法会计(法庭

会计)理论、教育、实务情况或重复研究司法会计学理论外,大

量的是抄袭或“移植”而成。已发表的文章内容多是集中在三个方

面:一是,借用“法务会计”一词介绍或解释国外的“法庭会计”定

义(为法庭服务或向法庭提供证据),并以此类定义、或国外硕

士课程结构、或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为依据,推定有关“法

务会计”的内容、目标、假定、原则、主体范围等;二是,从大

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鉴定操作上的差异,寻“法务会计”与

司法会计的异同;三是,呼吁我国建立“法务会计”制度、规则、

教育体系以及发展“法务会计”行业。在如此狭小的“课题”范围内

发表如此多的文章,何以能成功,昭然若揭。

笔者从亲身的阅历中,发现学术上的浮夸风对学术研究、教

育等已造成令人吃惊的不良影响。这里仅从文不对题的“法务会

计”研究及其代价中举出一些事例,希望能够引起社科学术界对

浮夸风的进一步关注。

例1:“法务会计”文献所引用的英文名称均为forensic

accounting,但该词无论是英语辞典还是英汉词典的解释,都是

“为法庭服务(向法庭提供支持)的会计”——即“法庭会计”。这

个名词,司法会计学界都熟悉。因该称谓与Judicialaccounting

(司法会计)同义,国内也有人直接翻译为“司法会计”。例如湖

南大学司法会计学课程的英文名称就是forensicaccounting。而一

些学者们却硬是换一个日语名词来“填补我国理论、教育和实践

的空白”,从社科研究角度讲这是十分荒唐的。当然,学术界确

实有学者被称为“法务会计学创始人”或“先驱者”,这也许能对此

类现象的产生原因作一注脚。

例2∶“法务会计”一词把一些真正想做学问的学者们引入了

一个研究怪圈。由于国外注册会计师网站介绍forensicaccounting

执业范围时,会将舞弊诊断、舞弊审计等一些特殊审计项目并入

其业务范围,国内一些学者便将这些特殊审计项目划入“法务会

计”执业范围,并“创造性”的提出法务会计包括诉外业务和诉内

业务(司法会计业务)。但学者们在创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时

却遇到了困难:他们无法将这些“诉外业务”(特殊审计项目)独

立于审计学理论体系之外,而“诉内业务”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司

法会计理论体系,根本无法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笔者认为产生这类错误的根源在于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科独

立的原因:司法会计所包括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实务活动,

这些活动与非诉讼活动中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并没有技术

上的本质区别,只是由于诉讼规则的限制以及案件调查的特殊针

对性,决定着学术上应当单独立科研究,进而形成相对独立的理

论体系。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诉外实施舞弊诊断和舞弊

审计业务时可以按照审计标准进行,在诉内实施司法会计活动时

则必须按照司法会计标准进行,两者在学术上并不需要“合二为

一”,这便是建立融合诉内和诉外两套“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思

路会撞墙的学术原因。另外,审计已有其基本理论,我国学者也

提出了一系列司法会计学的基本理论,“法务会计学”已不可能在

审计学基本理论和司法会计学基本理论之外,再建立一套基本理

论。学术常识告诉人们,如果不能建立独立的基本理论体系也就

不可能建立独立的学科。

例3:把会计学教材更名为法务会计教材。某知名大学为方

便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会计学课程,借鉴国外会计学教材模式,

编写了一本会计学教材。—这本来是件好事,问题在于这本会计

学教材却被冠以了《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给出的理由是——会

计学是法务会计学的基础课程。这一说法未免有点太牵强:即使

望文生义,人们也会知道司法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会涉及到大量

的会计、财务、法学课程,如果照此理由,这几十门基础课程是

否都可以冠以”司法”或“法务”呢?把会计学教材更名为“法务会

计”教材的做法竟然发生在我国知名大学,学术浮夸之严重程度

可见一斑。

例4:知名学者为“法务会计”做“虚假广告”。有知名学者在

2005年的一次“法务会计”聚会时发表致辞,称“第一批接受法务

会计培训者,将成为中国首批同时具备法律与会计学资质的精

英”。这个说法肯定脱离了中国的实情:(1)中国早在旧时的东

吴大学法学院就已经开设会计课程了;(2)中国在1993年就毕

业了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3)中国在上世纪就出现了一

批同时具备法律与会计资质的“精英”;(4)我国已经有一大批法

学、经济管理学(含会计学)的双学位学子。不知这位知名学者

是为了做广告而刻意隐瞒实情,还是确实不了解我国国情。但无

论何因,“知之谓知之,不知谓不知”——这是普通学者都应当具

备的学术规矩。

例5:大学专业“换招牌”。有大学开设“司法会计”本科的几

年后,在没有改变司法会计专业课程的情况下,却随潮流改称“法

务会计”专业,其动因竟然是“学生不好分配”。学生是否好分配,

与其所学专业内容以及掌握程度、运用能力有关——这也应当是

教育界的共识吧。如果课程设计不合理,专业课程教学不到位,

学生如何好分配?我国如此之多的学者都说不清楚“法务会计”

的含义,这个专业的学生能解释清楚吗?连自己的专业名称都解

释不清楚的学生如何“好分配”呢?因此,把不好分配归罪于“司

法会计学”专业名称,应当是教育界的一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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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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