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更新时间:2025-12-13 10:21: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辽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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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共有七章,共计有七十条规定。以下

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就是《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第一章总则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

改善人民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供应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时,有权

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恳求;

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供应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管理企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管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

理和服务水平。

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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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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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

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详细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

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

确认。

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打算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

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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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详细方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5、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还

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

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假如法人之间存有关联

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

得超过15%。(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打算;邹律师:业主大会自身

如何无法达成全都性看法怎么办?)

6、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

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章、财务管理规章、

物业服务监督规章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全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假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

议,发起人应当依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

的情形)假如合同或者房屋全部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

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

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

任。

8、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

程、议事规章、财务管理规章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

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全部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全部的

财产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担当的,由全体业主根据投票

权的份额担当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商定了

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陈律师: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

律师: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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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打算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

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

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

求看法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打算,必需经与会业

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物

业管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打算,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

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打算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假如业

主有商定的,投票日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投票日。

(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召开,

特别不现实)

11、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

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状况,包括个人基

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担当的责任,

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状况有所知情。

13、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

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

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见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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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及负责主见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

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管

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打算,每年

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召

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担当,假如经过表决,

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项目)。

16、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大事,针对业委会的某些

工作或者打算提出质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产生损害)。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管理企

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

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

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7、业委会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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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申请应当做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打算,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假如在

发出邮件后三十天内没有收到不同意备案打算的,应当视为已经同意备案。

18、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意备案的打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规定

不同意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担

当赔偿责任,其标准不低于业主购买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计算方法)。

(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行开户)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

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9、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违

反法律的要求,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恳求法院撤销或者

变更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参加诉讼。(该条与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冲突,

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

管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

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乐观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

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

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

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其次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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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

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

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

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状况,建议删除)。

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

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

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1、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人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

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的恳求(最

终一句话删除)。

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

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2、明示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示业主临时公约,或者

明示后未经业主同意又进行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无效),并应当向业主担当

违约责任,最低赔偿金为每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1000元。

其次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

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内容。

其次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

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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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民事责任:由于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

理公司协商担当,但是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损害业主利益的,每户业主的最

低赔偿金为三千元,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

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4、责任认定:建设单位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

使用权,假如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即为擅自处分。

25、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

或者使用权,应当将其收益的两倍支付给业主作为赔偿金,每户业主的最低

赔偿金为三千元。

其次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查验。

26、责任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查验记录的,视为可以正常使用。

其次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

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

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7、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

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全体业主担当赔偿责任,每户业主的最

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必要的物业

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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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

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8、企业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打算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业主

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个综合性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聘请多个专业性物业管理

企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

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定。

29、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内容,应当根据有益于业

主的原则,求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

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

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0、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最低赔偿额为三千元;致人死亡

的,最低赔偿金为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

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资料。

31、交接程序: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直接与前

一任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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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2、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应当向业主

担当赔偿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其因此所得收入的两倍,没有收入的或者收

入难以计算的,则向每户业主支付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同时恢复原来用

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

和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

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

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

33、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应

当向业主担当赔偿责任,每户业主最低赔偿金不少于三千元。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

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34、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

服务收费方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纳上述物业服

务收费方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纳上述物业服务

收费方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

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

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

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

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状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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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供应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

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

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商定。

37、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业主委员会的托付向全体业主供应物业服

务合同商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

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托付代收前

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托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

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

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准时向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

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平安防范

工作。发生平安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行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准时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

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

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商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

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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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

转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转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

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转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

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争论打算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

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商定期

限内恢复原状。

39、民事责任:(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条规定,应当向业主担当

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二千元。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

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

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修理、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

40、民事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违反前条规定的,应当向业主担当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修理资金收取、使用、

管理的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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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

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

任人应当准时修理养护,有关业主应当赐予协作。责任人不履行修理养护

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修理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担

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

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

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1、资料移交: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而没有移交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准时改正,改正之前,应当每天向业主支付(合

同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赔偿金。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以哄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惩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

销资质证书。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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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获得的的50%,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则由全体业主

按比例安排;拒不没收或者惩罚的,或者拒不移交的,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

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4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

业主委员会工作,全部应当专户保管帐务公开,任何人均可以进行查阅。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托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情节严峻

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托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

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

打算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修理资金,赐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修

理资金,情节严峻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4、修理资金: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行为属于侵占(犯)业主财产的行

为,应当担当刑事责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就专项修理资金的全部权

提起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加在追回挪

用的专项修理资金的,在专项修理资金追回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堑付;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根据规定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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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

自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收益的,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

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根据本条其次款

的规定处以;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一)擅自转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

途的;

(二)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的;

(三)(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

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

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四)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

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六)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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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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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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