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立法情况

更新时间:2025-12-14 00:14: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北京户口的好处)

~中国金融立法情况

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1],我国广义的立法活动

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规范的活动。

一我国金融立法的整体情况

自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始尝试建立一个更加市场化

的金融体系。为了保障国家发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

金融体制,我国在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等方面的立法均取得较大进步,我

国金融法律框架也从无到有,逐渐成形。

从规范形式来看,我国金融法律框架既包括基本法律,也包括配套实施的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从立法主体来看,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掌握正规金融(如银

行、证券、保险、信托)的立法权,最高司法机关尤其是也出台了一些金融相

关司法解释。按照2017年7月14~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做出的“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

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部署,随

着中央、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改革的深入推进,非正规金融市场准入的批准权和风险处置

权等将更多地下放给地方政府,未来各省份会陆续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使地方

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囊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重要金融基本法律,以

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由

“一行三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

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金融司法解释在内的金融法律体系。

二2016~2017年度金融立法情况

2016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年,更是全面深

化改革的关键一年。2016年、2017年我国在金融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方面都取得

了重大的进展,特别是在2017年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更是加大了金融立法的力度。

(一)国务院金融立法

1.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

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2016年1月13

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

修改,其中包括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的法律条款和内容如下。

(1)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

册”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任职资格”修改为“任职条件”。即(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4)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的“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5)删去第二十条。

(6)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

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7)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或者分支机构”。

(8)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款中的“任职资

格”。

(9)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

2.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16年1月13日,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被修改的还有《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

例》,其修改背景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修改一样。具体修改内容

为: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

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工作目标是“落实《关于促进互联

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

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

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

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方案》详细规定了互

联网金融风险专项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分别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

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

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做出了安排。

(二)出台了《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

号)司法解释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最高人民

法院于2017年8月9日发布了《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

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

康发展。第二,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为此,要遵循

金融发展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要严格依法规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

本;要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要规范和促进直

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要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

法治环境,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要准确适用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

保障的功能等。第三,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第四,依法服务和保障

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第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

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三)多部委联合出台金融相关规章

1.印发《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了给金融服务绿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法治保障,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期待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

资本投入绿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以推进“建立绿金融体系”,将绿评级、

绿信贷、绿保险、绿债券、绿股票指数及其相关投资产品、绿发展基金等纳入绿

金融体系建设内容。

2.发布《关于防范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为了规制通过发行形式包括首次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遏制投机炒作之

风,规范金融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

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发行融资风险

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核心内容。第一,准确认识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规定

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

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票券、非法

发行证券以及、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非法从事发行融资活动。《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发行融资活动应当

立即停止。已完成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发

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加强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任何所谓的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或“虚拟货币”,不得为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

息中介等服务。第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

务。第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第六,充分发挥行业组

织的自律作用。

3.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于2016年8月24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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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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