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十大法律风险与防范

更新时间:2025-12-21 18:30: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发票要吗)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十大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金融业务中,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或然

性,对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破坏性尤为显著。因此,

控制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法律风险的产生

有其特殊原因。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方面,金融科技是消费金融

信托业务发展的核心力量,而法律法规滞后是金融科技高

速发展的并发症;另一方面,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具有结构

设计灵活性的优势,而灵活的结构设计也容易利用法律法

规的灰地带。

其次是规模效应。利用金融科技实现小额分散业务的规模

效应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主要特性,也是其主要盈利

点,同理,其法律风险同样具有规模效应。

最后是金融科技的应用对于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及社会效

果的负面影响。运用金融科技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缓释信

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运转效率,但同时也导致了金融

与科技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这将对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的适

用性造成明显的冲击。

主要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风险产生具体原因的不同,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法

律风险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风险为信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法律风险,具

体包括三大风险:电子合同效力风险、借款利率风险、还

款方式风险。电子合同效力风险是指在借款合同签署时采

用的电子签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在

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未经有效签署的风

险。借款利率风险是指贷款利息、担保费用、保险费用等

综合费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时(即超过24%,甚至

超过36%),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部分贷款利

率约定无效甚至要求返还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

资金成本的风险。还款方式风险是指还款方式约定为“等

本等息”,而“等本等息”还款方式的特征是后续每期还款

利息与剩余本金的比例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

将每期利率单独计算判断是否违反规定并将单期利率过高

的约定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二类风险为信托公司运用金融科技导致的法律风险,具

体包括三大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风控外包风险、信

用卡业务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利用金融

科技向合作机构收集及提供借款人个人信息时,未获得借

款人充分授权,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风控外包风险是指信托公司主要依靠合作机构

金融科技手段实施自动授信审查与风险控制,从而被监管

部门认定为信托公司将核心业务违规外包的风险。信用卡

业务风险是指信托公司给予借款人类似信用卡业务的授信

额度,从而导致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信托公司违反《商业银

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违法经营信用卡业务

的风险。这类风险一般是由于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业务

效率,从而导致可能违反常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法

律风险。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该类

风险将会不断增加。

第三类风险为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导致的法律风险,具体包

括四大风险:虚拟账户风险、软件著作权风险、担保措施

风险、暴力催收风险。虚拟账户风险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

为信托公司开设用于贷款发放及还款代扣的虚拟账户,可

能被认定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金融机

构开设支付账户,从而导致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受到影响。

软件著作权风险是指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合作机构不享有业

务获客、贷款管理等必需软件的著作权,导致侵犯他人著

作权,被要求停止使用相关软件进而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

务。担保措施风险是指担任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超过

法规规定的上限(即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提供担保,

从而导致监管处罚融资担保公司,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

务。暴力催收风险是指提供催收服务的催收机构采用违法

违规方式进行催收,导致催收机构被处罚及受到舆论负面

关注进而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这类法律风险是由于信

托公司的合作机构违法违规等原因产生的。虽然在一般情

况下不会导致信托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足以导致消

费金融信托业务稳定开展受到影响。

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主

要包括金融科技措施和事前约定措施。

首先,针对信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第一类风险,建

议采取金融科技措施与事前约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

范。关于电子合同效力,信托公司应对加强金融科技手段

确保电子合同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方案进行签署;借款利率

风险防范需要与合作机构及借款人等事前约定贷款利息、

担保费用、保险费用等各类综合费率的效力层级及约定无

效费率返还机制等;还款方式风险防范需要尽量事前约定

非等本等息还款方式。

其次,针对运用金融科技导致的第二类风险,建议采取金

融科技措施(即合规科技)进行防范。信托公司要加强金

融科技控制个人信息收集与共享范围的能力,以及在自主

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领域的应用,有效防范个

人信息保护风险与风控外包风险。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则

需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在借款人授信额度内每次申请

借款时进行风控审核,以避免被认定为从事一次审核循环

使用的信用卡业务。

再次,针对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导致的第三类风险,建议采

取事前约定措施进行防范。例如,约定信托公司有权随时

变更资金收付路径及合作支付机构,以便灵活应对其对业

务的影响;约定合作机构不得因软件著作权原因影响业务

开展及相关应对措施;约定担保机构及其关联方必要时应

补充其他担保措施。关于暴力催收风险防范可以约定由合

作机构实时督促检查催收方式。

科技是把双刃剑,将科技应用于监管与合规(即监管科

技)便可对风险防范起到重要作用。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

应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监管部门应适时出台相

关技术规范标准与指引,以维护与促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的持续稳健发展,这也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良性发展与风

险防范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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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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