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十大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金融业务中,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或然
性,对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破坏性尤为显著。因此,
控制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法律风险的产生
有其特殊原因。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方面,金融科技是消费金融
信托业务发展的核心力量,而法律法规滞后是金融科技高
速发展的并发症;另一方面,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具有结构
设计灵活性的优势,而灵活的结构设计也容易利用法律法
规的灰地带。
其次是规模效应。利用金融科技实现小额分散业务的规模
效应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主要特性,也是其主要盈利
点,同理,其法律风险同样具有规模效应。
最后是金融科技的应用对于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及社会效
果的负面影响。运用金融科技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缓释信
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运转效率,但同时也导致了金融
与科技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这将对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的适
用性造成明显的冲击。
主要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风险产生具体原因的不同,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法
律风险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风险为信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法律风险,具
体包括三大风险:电子合同效力风险、借款利率风险、还
款方式风险。电子合同效力风险是指在借款合同签署时采
用的电子签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在
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未经有效签署的风
险。借款利率风险是指贷款利息、担保费用、保险费用等
综合费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时(即超过24%,甚至
超过36%),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部分贷款利
率约定无效甚至要求返还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
资金成本的风险。还款方式风险是指还款方式约定为“等
本等息”,而“等本等息”还款方式的特征是后续每期还款
利息与剩余本金的比例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
将每期利率单独计算判断是否违反规定并将单期利率过高
的约定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二类风险为信托公司运用金融科技导致的法律风险,具
体包括三大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风控外包风险、信
用卡业务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利用金融
科技向合作机构收集及提供借款人个人信息时,未获得借
款人充分授权,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风控外包风险是指信托公司主要依靠合作机构
金融科技手段实施自动授信审查与风险控制,从而被监管
部门认定为信托公司将核心业务违规外包的风险。信用卡
业务风险是指信托公司给予借款人类似信用卡业务的授信
额度,从而导致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信托公司违反《商业银
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违法经营信用卡业务
的风险。这类风险一般是由于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业务
效率,从而导致可能违反常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法
律风险。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该类
风险将会不断增加。
第三类风险为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导致的法律风险,具体包
括四大风险:虚拟账户风险、软件著作权风险、担保措施
风险、暴力催收风险。虚拟账户风险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
为信托公司开设用于贷款发放及还款代扣的虚拟账户,可
能被认定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金融机
构开设支付账户,从而导致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受到影响。
软件著作权风险是指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合作机构不享有业
务获客、贷款管理等必需软件的著作权,导致侵犯他人著
作权,被要求停止使用相关软件进而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
务。担保措施风险是指担任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超过
法规规定的上限(即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提供担保,
从而导致监管处罚融资担保公司,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
务。暴力催收风险是指提供催收服务的催收机构采用违法
违规方式进行催收,导致催收机构被处罚及受到舆论负面
关注进而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这类法律风险是由于信
托公司的合作机构违法违规等原因产生的。虽然在一般情
况下不会导致信托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足以导致消
费金融信托业务稳定开展受到影响。
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主
要包括金融科技措施和事前约定措施。
首先,针对信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第一类风险,建
议采取金融科技措施与事前约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
范。关于电子合同效力,信托公司应对加强金融科技手段
确保电子合同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方案进行签署;借款利率
风险防范需要与合作机构及借款人等事前约定贷款利息、
担保费用、保险费用等各类综合费率的效力层级及约定无
效费率返还机制等;还款方式风险防范需要尽量事前约定
非等本等息还款方式。
其次,针对运用金融科技导致的第二类风险,建议采取金
融科技措施(即合规科技)进行防范。信托公司要加强金
融科技控制个人信息收集与共享范围的能力,以及在自主
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领域的应用,有效防范个
人信息保护风险与风控外包风险。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则
需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在借款人授信额度内每次申请
借款时进行风控审核,以避免被认定为从事一次审核循环
使用的信用卡业务。
再次,针对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导致的第三类风险,建议采
取事前约定措施进行防范。例如,约定信托公司有权随时
变更资金收付路径及合作支付机构,以便灵活应对其对业
务的影响;约定合作机构不得因软件著作权原因影响业务
开展及相关应对措施;约定担保机构及其关联方必要时应
补充其他担保措施。关于暴力催收风险防范可以约定由合
作机构实时督促检查催收方式。
科技是把双刃剑,将科技应用于监管与合规(即监管科
技)便可对风险防范起到重要作用。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
应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监管部门应适时出台相
关技术规范标准与指引,以维护与促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的持续稳健发展,这也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良性发展与风
险防范的重要路径。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0:2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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