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17 02:10: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食品法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位作处

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

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杜、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

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

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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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

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

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

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

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

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

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当依法追究

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消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应当经中国人民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消分支机

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该全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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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经营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现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推;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警告,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前款第(四)项所列

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

当经中因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

政部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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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遣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

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

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

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对该金

融机构直接向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

大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

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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