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用到的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5-12-13 17:12: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故意伤害罪量刑)

[法律常识]日常生活点点滴滴

婚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所

具备的条件及所需证件介绍如下:

一、婚姻管理机关:

1、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的民政部门;

2、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结婚当事人的法定年龄:

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

三、结婚登记:

(一)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

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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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

应当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

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离婚登记:

(一)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

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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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

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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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ST-1107回复日期:2005-4-2923:33:51

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

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

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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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

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

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

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

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

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

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

实物,以防丢失。

请注意,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

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

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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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如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受损害后,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选择向行政

部门(一般是向工商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

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受害经过,提出赔偿要

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等

决定。

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2)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

决定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时,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不成后,为保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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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应有的权利,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PST-1107回复日期:2005-4-2923:39:46

税务问题

一、税务登记类型

(一)按纳税人经营阶段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划分为: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停、复业登记

(二)按税务登记所反映内容划分为

1、税务登记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

4、土地增值税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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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代征登记

(三)按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划分为

1、税务登记证

2、注册税务登记证

3、代扣代征证书

4、委托代征证书

5、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按管理形式划分为

1、报验登记

2、非正常户登记

3、验证

4、换证

二、税务登记范围、程序

(一)开业登记

1、范围及种类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经有关部

门批准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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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对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

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

并经工商户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市场经营许可

证)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

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

纳税人,均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非

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

人所得税(如缴纳印花税、

屠宰税等)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4)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并领取扣缴税款证书。

(5)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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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等。种类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

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6)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按

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一

律办理注册地方税务登记。

2、申请

凡属开业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领取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

税人基本情况表》,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逐一如实填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报告书》《税、

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章后,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开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副本;

(3)银行帐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企业、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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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

书》、《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及提供证件、资料后

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

填写项目、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提供的证件

和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应对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调查。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税务登记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

章后退纳税人一份。

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

证件和资料后,应当确定其所应缴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

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档案,登记《税

务登记底册》。

4、发证

经审核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

理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或

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填写《税务登记底册》。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注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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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

营、兼营)、经营期限。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还应当注明总机构

的名称、地址及其统一代码。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

登记业务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集中办理,也可由其所在地

或经营地的税务所(分局)受理并转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

理。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经所在地县(市)和地、市地方税

务局审核后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领

取填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并提供下列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

(2)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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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

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

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实

际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

请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变更条件的,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

务登记证(副表)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

容变更的,应当更换税务登记证件。

对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在《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做换证记录,并在新换发

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栏次内注明变更原因。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变更内容,审核若涉及应缴税

种增减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

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档案,

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停业、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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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有效期间需要停业的,应当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领取填报《停业登记申请表》,

说明停业的理由、停业的起止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

用、存情况等。

2、审核登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提出停业申请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审查,审核无误的,应当办理停业登记。

经批准停业的纳税人,必须结清当期应纳税款和以前所

欠税金、滞纳金、并缴销发票;发票不便缴销的,应当予以封存。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保管。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恢复营

业申请,领取并填写《复业登记申请表》。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

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停业期满既不

提出延长停业申请又不恢复营业的,税务机关可以视为恢复营业,

核定其应纳税额。停业期限未满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营业的

次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登记,并按实际经营时间申

报纳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按期恢复营业的纳税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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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复业登记,发回证件,恢复供应或启封发票、纳税人恢复营

业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若涉及应缴税种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等内容。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凡在当期

报缴税款前十五日提出的,可以酌情调整当期应缴额,否则不予

调整。

(四)注销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登记前三

十日内,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

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报告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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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地点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工

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报告后,再发给纳税人《注销税

务登记申报表》,由纳税人详细填写后连同地税机关核发的有关税

务证件和发票交回原主管地税机关。

2、注销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税款、

票证进行清理查验,并将清理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

结果表》,并将此表作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依据之一。原主管地税

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要对清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

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纳税人已按规定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缴

清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清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要先按规

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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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重大,应按规定立案查处,待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

(4)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

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

的欠税,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为该纳税人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会计凭证转来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将其欠缴的税金从

“待征税金”中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收回证件上加盖“注销”字样章,并

在原税务登记表中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同时登记《税务登记底

册》、注明“注销时间”。同时要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

理证明书》一式三份,由纳税人交工商、国税各一份。

主管地税机关要保存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纳税

资料档案。

(五)转入转出登记

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管辖范围纳税人调

整其主管地税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对需转出的纳税人发出通知,

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要求纳税人详细填写后连同地税机关

核发的有关证件和发票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对

其应缴各项税款、滞纳金证件、发票进行清理、结算清缴或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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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后应缴税款、滞纳金移交转入的主管地税机关处理,转出主管

地税机关应将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移交给转入主管地税机关,并

填写《征管资料移交表》,交接双方签章。同时转出主管地税机关

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转出”及“转入时间”,转入主管地

税机关重新登记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登

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转入”及“转出时间”转入正常户管

理。

(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均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扣代收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代扣代收税务登记时,首先要向主管地税机

关领取并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接到报告后,

再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务登记表》,由扣缴义务人按要

求如实填写,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代扣代(收)

税务登记底册》,核发《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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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代征登记

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凡经地税机关委托,同意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款的单位,主管地税

机关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发给委托代证证书,同时

登记代证项目、所属税种、代征环节,纳税期限、报解期限。

(八)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报验。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

经营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填发《固定工商

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三份。送交主管地税机关备

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

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2、审核。经营地地税机关接到《固定工商业户外

出经营管理证明单》后,要进行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

单》,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

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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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进行经营并接受管理。

3、缴销。当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所在地

地税机关缴清在经营地购领的发票、结清税款。由经营地地税机

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其连同完税证

明一并交原填发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凭以在《税务登记底册》

中注销。

(九)查验换发税务登记

1、验证。地税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

期查验制度。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验证通知或在地税机关发布《通知》

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

关办理验证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在验证时,主要审验《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的内容项目及纳税人基本情况,按规定

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缴纳的税款是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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