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5F-F6-E9-1F-85法制参
考第17
期行政
执法机
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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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参考第17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知识专辑
各位同事: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我局执法人员普法培训工作力度,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机
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确保“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我们制作了本期法制参考。
法综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本期互动答题:
1.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应予立案追诉。
2.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
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
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或者造成
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
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应予立案追诉。
3.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
诉。
4.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
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
关,,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选答:目前在检验检疫日常执法工作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存
在哪些问题和困难?如果进一步细化我局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您有哪些意见
和建议?
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1
2
文件名称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文号
国务院令第310号
高检会[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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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
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3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08]36号
公通字[2010]23号
哪些案件应当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二)》摘录)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
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
的其他传染病。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
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
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
他动物疫病在国内爆发流行的;
(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
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
传播扩散的。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
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
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1.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2.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涉刑案件如何移送?
(《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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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
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
面报告,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
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
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前款所列材料的,公安机关依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补充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
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指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
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
以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
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
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但对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于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备《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
相关案件材料,并以《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书面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
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明确要求取证材料原件归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办
理,可移送经核实无误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
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将案件
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
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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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和建议立案监督时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行政
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
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抄告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移送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
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
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
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
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
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
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未依法移送担何责?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摘录)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
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
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
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
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
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
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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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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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4 09:29: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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