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章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6.02
2017.06.02
宁文通发〔2017〕65号
特殊教育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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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章程》的通知
宁文通发〔2017〕65号
宁夏图书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章程》已经自治区文化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
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6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宁夏图书馆”)。
第三条宁夏图书馆馆址是银川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路8号。
第四条宁夏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宁夏图书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14万元。
第六条宁夏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宁夏文化厅。
第七条宁夏图书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宁夏图书馆自觉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宁夏图书馆的宗旨是通过系统收集、保存、组织和利用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
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教育,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推进本地区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九条宁夏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各类载体文献的采编与储藏管理;
(二)文献资料借阅;
(三)信息参考服务;
(四)举办各类读者文化活动;
(五)本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六)开发和传承地方文化;
(七)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一)确定宁夏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宁夏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宁夏图书馆委派理事会理事;
(四)提名宁夏图书馆理事长,聘任宁夏图书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按组织程序任免宁夏图书馆馆长、副馆长;
(六)监督宁夏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宁夏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9-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自治区文化厅委派代表1名;
(二)图书馆行政主要负责人1名;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由图书馆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其他理事由文化教育、工商企业、普通读者、文化志愿者构成,产生方式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并经文化厅审核通过产生,其中2名以上必须是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宁夏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调整等重大部署;
(三)审议图书馆年度文献采购计划,对文献的采购种类及构成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审议图书馆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批准实施针对读者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
(五)审议图书馆的财务预决算,审议本年度的财政投资执行情况,对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提出合理化
建议;
(六)审议50万以上的货物采购、100万以上工程类项目招标实施;
(七)参与图书馆“三定”方案(内设机构、职能设置、人员配置方案)设计;
(八)监督图书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对管理层的工作评议,对图书馆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
提出考评意见;
(九)参与图书馆管理层的任免,并对中层干部的竞聘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十)听取、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成员每届应保持20%以上更新率。
新任理事也由公开招募产生。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宁夏图书馆另外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
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宁夏图书馆的宗
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宁夏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图书馆章程;
(二)遵守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三)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并参与图书馆组织的相关调研活动,每年2次以上;
(四)参加图书馆组织的周末理事接待日,认真接待读者,征询民意,及时梳理反馈给管理层;
(五)积极关注图书馆工作,热心参与图书馆活动,并且通过自身在行业或一定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
宣传图书馆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属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
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建设无关的活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
更换。
第二十一条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应遵循和执行以下监管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履职评价制度。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2名,产生方式由理
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或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4次会议,也可由全部理事1/3以上提议临时召开。会议一般由理事
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应到会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
或者披露。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应遵循酝酿机制、表决机制、“一票否决”机制、听证机制等议事规则。
(一)酝酿机制:对涉及单位宗旨、长期规划、章程修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资产处理等事关图书
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邀请职工代表、专
家代表等参加,经个别酝酿后交由理事会会议表决。
(二)表决机制:理事会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实行多数票决
原则。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或会议召集人有权投决定票。
(三)“一票否决”机制:理事会讨论涉及图书馆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调整、重大项目实施、国有资产
调配、重要人事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前10日向文化厅汇报,文化厅委派理事受主管厅委托,可以行
使一票否决权。
(四)听证机制:理事会可以根据图书馆建设发展的实际,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
的履职情况进行听证,也可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对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履职情
况进行听证。
(五)理事会应在《宁夏图书馆章程》规定内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宁夏图书馆章程》规定的理
事会决议,文化厅协同监事会查明原因,对违背原则、有主观恶意的理事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工作部负责人享受宁夏图书馆中
层干部待遇。宁夏图书馆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理事会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宁夏图书馆设监事会作为理事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下设工作部,负责人享受宁夏图书
馆中层干部待遇。监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理事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监督检查图书馆财务;
(三)对理事会及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理
事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图书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成员予以纠正;
(五)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5人组成:
财政厅相关处室委派代表1名;
文化厅纪检人员1名;
图书馆党支部委派1名,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担任;
职工代表1名;
读者代表1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至2次,经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各监事发出书面通知,提供有关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由2/3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到会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方有效。监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由专人对会议决议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
事签字。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理事或法人代表列席会
议。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二者不能兼任。
第六章管理层
第四十条宁夏图书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
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宁夏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宁夏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宁夏图书馆行政负责人(馆长),由文化厅提出初步人选,就人选充分征求理事会意见,
经文化厅党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宣传部任命;副馆长由文化厅提出初步人选,充分征求理事会意见,由文化
厅党组任命。宁夏图书馆中层干部在充分征求理事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聘产生,党支部任命,并
报文化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宁夏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宁夏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宁夏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馆长为宁夏图书馆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宁夏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宁夏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宁夏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宁夏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宁夏图书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四十八条宁夏图书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宁夏图书馆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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