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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按: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经发投集团公
司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明确
法律顾问机构的服务内容,综合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与与外聘法律
顾问机构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
能。现将经发投集团公司作法编印出来,希望各出资企业从中得到启示。
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2006年以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发投集团")在企业风险防范工作中引入“外脑",聘请湖北瑞通天
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外包的方式,让法律专业人员提前介入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收到了良好的效
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
•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第6号令),要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
问制度。
经发投集团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同于国务院国资委上述管理办法
所指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律师法》第26条特指的律师作为企业
外部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形。
从经发投集团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顾问
作为出资企业外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担当以
下角:
(一)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法律
顾问在参与集团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他人的经
济纠纷时,首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防范集团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
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当集团公司面对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时,法律顾
问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解决风险的对策,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法律措施,
以防范企业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
起草、审查、谈判等事项,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充分体现
和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二)公司法人治理的维护者。第一,相对于二级公司来说,集团公
司是出资人,法律顾问应成为出资人的法律监护者,从法律上保护出资人
的利益;第二,法律顾问应成为集团公司决策执行的监督者,防止发生企业
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走样的问题;第三,法律顾问应成为企业管理的风险监
控员,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解决企
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ﻫ(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参谋者.
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法律意见,为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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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现代企业竞争是全方位、多层次和国际化的,企业
决策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是每一个决策者都必须关注的。经发投集团对所有拟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拟
进行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决策,都请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请法律顾问分
析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法律顾问
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可以在日常决策和业务处理中帮助集团公司协调业
绩和风险之间的矛盾,使集团公司在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控制
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从源头上预防风险。ﻫ(四)公司执行法律法
规和制度的监督者。保证集团公司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是法律顾问的又一
重要职责.法律顾问通过直接参与集团公司决策过程,审查集团公司各项
内部管理制度与上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在集团公司得到切实有效执行.ﻫ(五)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
在现代企业中,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这时法律顾问就成了依法依规处理争议、纠纷的仲裁者。《劳动合同法》
出台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时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检查,提出了完善劳动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议,审查修改了《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有效防止了劳动
纠纷的产生。
(六)公司员工学法普法的培训者。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开展普
法教育宣传活动、实施依法治企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
集团公司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专门明确了法律顾问开展员工法
律培训服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在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
事务时,结合集团公司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需要,运用在实
际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案例,使每一个员工在工作中得到学习、培训和锻炼,
真正发挥了“法律进企业”的作用。
•二、明确界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
务合同》,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ﻫ一是法律
参谋服务。一般又将这个方面的内容细化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咨询业务,
具体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就企业深
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另一类是草
拟和审查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协助草拟、制
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ﻫ二是法律保障服务。主要是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在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这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参与磋商、谈
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代理各类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
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项事务;代理企业涉及长期投
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事务。
ﻫ三是法律培训服务。主要是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明确
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由
法律顾问单位委派律师所作的法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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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法律监督服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
策和日常工作的合法性提出意见,保证企业依法依规运作。
三、综合发挥“内脑”和“外脑”的整体效益
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不培
养自己的法律服务队伍。事实上,律师事务所永远也无法替代企业内部法
律专业人才的作用。究其原因:ﻫ一是“内脑”和“外脑"对公司了
解的深度不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机构,其委派的律师作为外部人员,
他们对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内部运作要求的了解程度很难达到企业内部
法律专业人员的深度,很难做到像公司内部人员那样对公司业务了解得那
么透彻。
二是“内脑”和“外脑”的利益取向和目标不同。企业内部法律
专业人员作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一般具有很深的感情,二者的
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而外聘法律顾问及其人员的发展并不完全与
委托单位休戚相关,所以在提供服务时很难做到跟公司内部法律专业人员
那样尽心尽力,也很难像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时刻关注企业面临的
风险。
三是“内脑"和“外脑"的专业知识侧重点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
一般只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作出一般的分析.而出资
企业本身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已经形成一个
庞大、复杂而又完整的体系。受成本、时间因素所限,很难有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在通晓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又能通晓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的
各项规定。在这个方面,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具有更多优势。
四是“内脑”和“外脑”看待风险的角度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
侧重于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风险,风险分
析容易表面化、一般化.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平时就介入了企业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会停留在就“风险”论“风险"、就“效益”谈“效
益”的水平,他们更懂得将企业的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将政府
对企业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利益诉求结合起来,辩证地、完整地分析风险,
控制风险。ﻫ上述原因也正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律师法》规定了
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之后,又专门提出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的主
要原因。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何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
“内脑补充外脑”的作用,是广大出资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要解决
好这个问题,建议还是以“内脑"为主:出资企业必须注重培养自己的法
律专业人员,拥有自己精干、专业的法务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再充分
利用外部专业力量,妥善解决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
题.“内脑”和“外脑”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共同构筑企业风险防范的“铜墙铁壁”。
四、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
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主要体现在防风险于未然、为企业谋利
益上。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在市场中产生,标志着企业的法律
事务工作的重点正逐步从过去的事后法律救济转移到事前风险控制。这是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2006年以来,经发投集
团法规审计部会同法律顾问累计起草合同、协议32份,审查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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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176份,为集团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面对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当前特定的阶段,法律顾问更应该
根据企业运作的整体状况,着眼于大局而不是个案,着眼于战略谋划而不
是日常琐碎事务,进一步发掘法律服务的价值。建议当前的法律顾问工作
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高度关注企业资金链情况。当前,大多数出资企业的现金流
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必须加大企业债权清收力度.法律顾问在
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应尽量以调解为主,规避诉讼时耗,帮助企业尽快
收回资金。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参与下属交投公司与中意
公司、利荷华公司的委托贷款纠纷处置等工作.第二,法律顾问可以帮助
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做好法律设计。目前,经发
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在参与经发投集团发行企业债的工作。律师的工作目
标应该是促成企业债发行,并且在促成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融资的法律
风险。第三,法律顾问对投资金额巨大的新项目应加强法律风险分析,特别
注意新项目能否形成可靠现金流的风险分析和控制.ﻫ二是高度关注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目前,很多出资企业面临着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的现
实情况,法律顾问可以积极参与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方案设计,向政府
有关部门提出补充企业流动性的措施和建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
处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状态或破产边缘状态,都可以尽早申请破产
保护;否则,一旦引发诉讼和出现财产、帐户被查封的情况,企业就难以
迅速恢复正常经营。法律顾问在这个方面应多做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是高度关注企业的用工状况.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尽管出资
企业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问题,但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已箭在弦上,不可避
免地会出现劳动用工方面的纠纷。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辞退
员工的限制条件越来越严格。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
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拟辞退的员工逐一加以分析,确定是
否符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既可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也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
用到应对金融危机、引导企业发展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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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22:5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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