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做一个强大的律师必须这样!!
律师的成长亦然:但凡优秀律师,必然“内力深厚”,具
备精湛的法律素养、人文修养与人格魅力;必然“功夫高强”,
谙熟社会经济、权力之运行规则,具备相当的职业能量与社
会影响力;必然擅长使用“兵器”,尤其是掌握高超的语言表
达艺术。——我思故我在,且行且表达:06年旧文,当年“中
国律师网”曾辟专栏刊发过我的不少感受,想来甚是亲切。律
师的“内功”、“外修”与“兵器”“内功”篇律师的“内功”:律师的人
生境界金庸笔下内力之强,当首推佛家“九阳神功”,然此等
神功亦有不同层级之分,譬之若律师之境界倒不失贴切与生
动:“九阳神功”第一重----知识的境界:都说“知识就是财富”,
但为什么学富五车的高材生我却远不如一个知识远不如我
的家伙那么有钱呢?——这,或许是很多人心中的困惑。其
实知识本身并不等于财富。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里可以学到
很多课堂知识,对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体系有一定了解,知
道很多关于法律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思索、整理、吸收、
融会贯通,形成一个人的知识体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就是
对一名律师法律知识的检验。但是知识本身只是一个储备、
一个基础,这个时候其实只是具备了成为律师、创造财富的
基础,所以我们说这是律师的最初境界。通过司法考试后要
求有一个实习期,这个时期的律师往往选择给资深律师做助
理,其实也正是律师开始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的过程。“九阳神功”第二重----技能的境界:具备较系统的法
律知识,取得律师资格成为一名律师,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学
习磨练,开始掌握处理法律纠纷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并以此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开始创造财富——律师作为一门
知行合一的职业与艺术,只有将知识与具体的信息相联系才
能解决具体问题,知识只有转化为技能才能服务于社会才能
创造财富——换言之,技能是知识与财富之间的桥梁,也是
做律师的第二个层次。这个阶段,律师往往仍处于一个给其
他律师做助理或开始独立执业的时期。具备一定法律技能的
律师,如果缺乏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作为依托,仅凭自身的
法律技能,尚不足以非常顺利地执业,生存的压力依然残酷
地存在,容易产生诸如“明天的早餐在哪里”的焦虑与困惑。
“九阳神功”第三重----经验的境界:亦可称之为能力的境界。
随着处理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多,技巧被一再运用逐渐熟练,
具备了处理矛盾的经验可以熟练高效地解决法律问题,财富
的创造和积累随之更上了一个层次,律师开始不必为自己的
生计担忧,有了相对稳定的客户。这个时期的律师经过多
年磨练开始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相对成熟的执业领域,作
为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也开始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开始提
升。这样的律师属于称职的律师,他们构成了律师界的多数
与中坚力量。与这样的律师相处,会令人感受到他们的职业
修养与敬业精神,会对他们产生一种能力与修养上信任。“九
阳神功”第四重----智慧的境界:律师在熟练处理法律事物、
具备了相当的经验以后往往容易止步不前,其原因往往在于
经验的积累使他们满足于熟练地处理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法
律事物,不注重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其作业方式也多满
足于与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与同事尽可能的拓展客户。
达到这个境界的律师应该算的上是非常合格的律师,其财富
积累也可以让他们维持一种稳定而有尊容的生活。绝大部分
律师都只能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律师具
备明确的价值追求、坚定的信念以及审时度势的远见和不懈
的努力,通过他们的执业生涯,通过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公
共事务、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倡导与实践民主法治的理
念,从而具备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这样的律师,与之相处时
人们往往会被他们的职业素养所折服,为他们的人格魅力所
吸引。这样的律师应该是优秀的甚至是卓越的律师。“九阳神
功”第五重----哲学的境界:这应该是律师的最高境界。达到
这种境界的律师,他们视律师事业为自己的人生追求;他们
为彰显法治、维护人权、制约权力而奔走呼号;他们深刻理
会并身体力行作为一名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职责;他们
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而孜孜不倦甚至殚精竭虑。
他们的生命已经和所追求的律师事业融为一体。这样的律师
也许不能打赢很多官司,也许不能为自身创造足够的物质财
富,但这样的律师的存在本身就体现着一种律师最高的价值
追求与境界,为这个世界提供了一种追求法治的精神楷模,
其杰出者如施洋、如张思之、如江平。某种意义上,律师是
这个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的代言人,注定要发出与权力不一
样的声音;律师是这个社会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是以公民权
利制约公共权力的代言人,注定要让权力的掌握者在行使权
力时感到不那么方便,不那么“爽”——而这一切,也正是律
师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律师具备“法律骑士”的风范,但律师
绝对不是孤立的战士。以上所提是律师个体的修养,而要做
事业,更重要的是眼界与胸怀,有能力组织众多律师一起将
事业做大。而这一切的基础,则是个人的修养与品德。“外功
篇”律师的“外家功夫”: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律师不享有任何权
力,律师的职业权利集中表现为一种表达权、请求权或话语
权。律师的“外家功夫”也就是律师以其执业行为、参与社会
政治生活的行为以及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员影响社会的
综合社会影响力,体现为一种“职业能量”,集中取决于三点:
其一,“说(做)什么”?也就是要求律师所说的必须言(行)
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为理、言之有度——不能空洞无物、
需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原理、规律与逻辑;
必须言(行)之有度,利于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理。其二,“怎
么说(做)”?也就是律师的言行一要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
律,要能帮助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内心确
信”,认同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二要符合审判等有关权
力的运行规则,包括显规则与潜规则,要知道如何在权力运
力的各个环节,出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意见能
为法庭或相关机关、人员所采纳。其三,“你是谁”?不同的
律师显然具备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成功的律师既要具备执业
的高超法律“能力”,也要具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身
社会影响力的“能量”。律师影响社会基本路径有三:法律方
式,政治方式,文化方式。律师既要通过执业行为丰富社会
关系增强影响社会的能力,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提高
影响社会的能量,还要作为自由知识分子通过各种媒介发出
自己的声音以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兵器”篇显然,语言是
律师最重要的“兵器”,律师当然必须具备高超的语言运用能
力,不仅要能“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还必须得“能说会
道”。但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喋喋不休、巧舌如簧,也
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律师的“兵器”也有高下
之分,如武林中人手中的利器,体现着律师不同的职业素养
与“战斗力”:其一,“能说得出来”:是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
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
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
话,不敢形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
德起码的要求。“能说出来”,可谓律师“初入江湖”的第一把“武
器”,多用于训练及防身,战斗力极其有限。犹如《剑客行》
里的石破天,纵然毫无武功也要挥舞柴刀保护自己心爱的女
人。其二,“能说得清楚”:能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
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认
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法言法语)明
明白白的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
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能说清楚”,
应该是律师在经过某一“门派”的正规训练后开始掌握的“利
器”,虽可用于实战“杀敌”但“功夫”尚显平庸。其三,“能说得
精彩”: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
语连珠,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
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
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
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开始成为“武林高手”的
削金断玉的“宝刀”,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与“战斗力”。然而刀
剑锋利是一柄双刃剑,操作不当伤己亦深。在中国的传统文
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偏贬义的字眼;而律师无
论对于权力掌握者还是当事人,往往都处于一种“低位”。常
识告诉我们,处于“高位”者本能地不喜欢听到“低位”者过多的
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
甚至适得其反。其四,“能说得得体”: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
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对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
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
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
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
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能说不如会说,说得“精彩”
不如说得“得体”。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
达”的智慧,如杨过之“重剑无锋”却所向披靡。律师“能说会道”
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
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
现本身,即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
注意倾听这样的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
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
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这“内心确
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
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正如内
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中正纯和而不戾,从心所欲
而不逾矩,拈花飞叶,莫非利器,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
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若《天龙八部》少林寺神秘僧人以目
光连“杀”慕容博与萧远山。律师的表达,除却口头语言,更
重要的还有书面语言,更生动的还有肢体语言。书面语言宜
简洁,宜平和,宜一针见血;肢体语言需要与具体的场景,
具体的表达目的相结合。若“北乔峰、南慕容”----品行与心胸
决定了一个是顶天立地的大英雄,一个则不过沽名钓誉之小
人。可见,做英雄仅有武功高强是不够的;同样,做律师仅
有业务能力也是不够的。做律师,先做人;做好律师,先做
好人----这是律师“内功”、“外修”与“兵器”能否造福于社会之根
本。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23:5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46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