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鼻祖竟然是他

更新时间:2025-12-15 02:59: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先秦吕不韦编著的《吕氏春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为人津津乐道:有一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

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

家人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穷人却漫天要价,想趁机

捞一笔。富人的家人不想出那么多钱,双方相持不下,形成

了僵局。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当时以善辩而闻名的邓

析请教,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

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们,因为除了你们,没有第二个

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的,还怕他不卖给你们吗?”富人的家

人觉得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看到富人的态度

如此消极,穷人又犯愁了,也来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那

个穷人说:“你不用担心,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

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你不

卖,他们还能买别的尸体充数吗?”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

急了。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邓析能言善辩,操“两

可之说”而左右逢源的本领。

邓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春秋晚期郑国

人,年少时即头脑灵活,很有学问。后来,邓析当了郑国的

大夫,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做了两件轰动天下的大事:一是

私家传授法律,帮助老百姓进行诉讼。他是中国有史料记载

的最早的讼师,讼师是中国古代对律师的称谓,邓析因此被

后人视为中国律师的鼻祖;二是反对《刑书》,私造《竹刑》,

使法律进一步走向民间,为普通大众所知晓。

邓析最为人所称道的,是他讲学助讼,使郑国兴起了一

股诉讼的浪潮。邓析自己创办了一所私学,聚众讲学,广招

门生,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不仅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

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

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其

私学之兴盛。同时,邓析也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替老百姓

打官司。春秋时期,诉讼代理制度已经萌芽,诉讼当事人可

以委托其下属或子弟等代理而不必亲自到官府打官司,这种

社会环境为邓析提供了用武之地。据《吕氏春秋〃离谓》载,

邓析帮人诉讼,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取一条短

裤,颇有今天律师的味道。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邓析

因此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大律师”。他又以擅长辩

论著称,史书记载邓析能够“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并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除了讲学助讼,邓析另一彪炳史册的伟大事迹就是他敢

于向时代和权威挑战,私造《竹刑》。邓析生活的时代,正

是中国社会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的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

级蒸蒸日上,而原有的奴隶主阶级日趋没落。此时新旧思想

正处于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之中,邓析与子产都属于当时的革

新派,但他们的思想主张并不一致。建立和维护新的封建制

度,是两人的共同点;而显著区别则在于对待周礼的态度。

子产执政期间虽然在郑国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

革,但由于他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为了保

持贵族特权,并不否定周礼,他的改革也只是对周礼进行了

部分改良,基本上还是维护了周礼的传统。邓析则不然,他

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在当时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

对抗中,不谈天命,反对改良,抵制旧礼,提出要“事断于

法”。从现有史料看,正是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制。他关于

实行法治的主张也对后世法家影响深远。由于对子产所铸的

维护周礼的刑书有所不满,他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

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同

贵族的“先王之礼”大唱反调。在那个以“亲亲”“尊尊”

为基本原则的时代,邓析能够“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

其超凡的勇气、胆量和智慧不能不使人深深折服。而且,将

法律写在竹简上,造价便宜,易于携带和传播,所以邓析制

定《竹刑》之举也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使法律终于走向

了大众,有利于平民提高法律意识,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邓析助人诉讼、为下层百姓服务和“不法先王,不是礼

义”(法:效法;是:肯定)的做法,虽然得到了民众的支持,

但却触犯了当权贵族们的利益,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了

严重威胁,以致“郑国大乱,民口欢哗”。上层社会认为他

“多事而穷功,欺世愚众”,把他称为“作伪之民”。郑国执

政驷颛也视邓析为扰乱民心的祸首,遂于公元前501年将其

杀害,并展尸示众。然而,邓析的《竹刑》并没有被扼杀,

反而在郑国得到大力推行,可见他的主张在当时是势在必行

的。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法律虽然具有阶级性,

但其本质最终还是体现为社会性。法律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

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不能随心所欲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法律。当社会

已前进到某一阶段,保守落后、不合时宜的旧制度必然会被

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制度所取代而退出历史舞台,时代的洪流、

历史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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