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永无止境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007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
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
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
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
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
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
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
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
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
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
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
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
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
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
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
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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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
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
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
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
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
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
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
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
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
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
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
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
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
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
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
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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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
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
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
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
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
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
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
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
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
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
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
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
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
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
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
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
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
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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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
——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
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
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
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
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
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
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
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
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
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被逮着必
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
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
同样类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
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
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
秦朝法律:随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随意砍伐屋前树
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虽然无需如
此残忍,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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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
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
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
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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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6 06:42: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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