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宣贯与培训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
1、法律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
规范总和。
2、基本特征
①、规范性和一般性(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权威性、普通性和统一性(国家认可)
③、现实性(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④、强制性(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⑤、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律的职能
①政治职能②经济职能③社会职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能表现在:
通过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社会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
确立安全生产关系。
规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4、我国法律五大领域
①、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宪法》
《选举法》
②、民事方面:《民法通则》
③、经济方面:《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劳动法》
④、行政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电力法》
《矿山安全法》
⑤、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概念
权利:享有者按法律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的行为,
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表示承担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
6、违法与犯罪行为
违法(广义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含犯罪和狭义违法。
狭义违法: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
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知识产权的行
为。
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
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一看行为侵犯的客体,二看行为手段、
后果、时间地点,三看行为人情况及主观因素。
②、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才
构成犯罪。
③.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
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2.违法行为的客体
3.违法行为的主体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7、违法行为的分类
⑴.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⑵.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⑶.刑事违法行为:指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⑷.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补偿性的。
⑵行政责任:主要指触犯行政法或不履行行政义务,应承
担的责任。
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
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42、43、48条
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法》
*《消防法》
*《质量法》
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节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第一的涵义
(一)“安全第一”的涵义内容: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
(2)危险识别第一
(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
(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
(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
(二)“安全第一”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
(1)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要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
的安全与健康;
(2)在计划、组织、指挥和从事生产时,首先要全面、准确了
解生产中有什么危险;
(3)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4)劳动者上岗作业前,首先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在岗位作业时,首先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
业;
(5)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
原则,优先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才进行生产;
(6)在评价生产工作时,首先以安全作衡量标准。
二、预防为主的涵义
1、预防为主:
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上。
2、预防工作的形式:
(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2)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3)防止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3、预防工作的内容:
(1)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
(2)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4、“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事后型事故管理→预防型隐患管理
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⑴.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防范的
⑵.生产必须安全
⑶.安全促进生产
⑷.安全与生产是统一体
2.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⑴.安全可以产出效益
⑵.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
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
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适用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四)阐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五)形成六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
6、奖惩原则。
(六)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七)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作保障: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保障:
概括为场所、设备、设施、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符合安全
要求。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保障:
为确保企业建立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而设立,是企业安全
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保障: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全员的:负责人、安全员、基层干部、
技术员、班组长、工人、特种作业人员
(5)项目建设的安全保障:
A、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
B、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制度
(6)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
A、加强安全设备的管理;
B、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警示;
C、设备的报废与淘汰;
D、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
E、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
F、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G、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调;
H、安全生产投入。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A、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B、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C、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E、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A、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C、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主要来自七个方面: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C、监察机关的监督;
D、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E、社会公众的监督;
F、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G、新闻媒体的监督。
(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A、企业负责B、行业管理
C、国家监察D、众监督
E、劳动者遵章守纪
★安全生产新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部门依法监督
企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社会监督支持
(3)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
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
处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了解情况。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
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
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
封或扣押。
(5)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依法进行审查、
批准和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工会组织
新闻媒体
社会公众
中介服务机构
4、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事故报告
A、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尤其
是伤亡事故。
B、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前期报告,事故后续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抢险:
A、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
原则。
B、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
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
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5)事故调查与处理:
A、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B、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C、事故责任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
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
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
(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5、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的制裁,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本形
式。
(2)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
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强制手段最严厉的
一种法律责任。构成犯罪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违反《安全生
产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依《刑法》判定。
(3)民事责任:对造成事故引起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
偿责任)。
(4)执法主体: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执法主体必须是法
定的国家机关。
三《职业病防治法》
(一)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适用范围: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
病防治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1、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强制性的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明确政府各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责及应负的法律责
任;
4、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生产成本
中列支;
5、强调前期预防;
6、加大处罚力度,额高达50万;
7、明确国家的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
(五)劳动者健康权益:
1、享有教育培训权;
2、健康服务权;
3、知情权;
4、卫生防护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拒绝违章作业权;
7、参与决策权;
8、工伤社会保险权;
9、赔偿权。
(六)强调用人单位义务与职责:
1、保障劳动者健康;
2、负责职业卫生管理;
3、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
5、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6、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7、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
9、职业病危害告知;
10、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11、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12、给予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应的待遇;
13、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预案,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
理;
14、对特殊劳动者给予保护;
15、向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
等资料;
1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消防法》
消防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
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
顺利进行。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
(二)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维护消
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任务。
(四)消防宣传与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经常进行消
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预防:
1、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执行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规定;
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的设置应符合防
火防爆要求;
4、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应使用不燃、难燃并经检验合格的材料;
5、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有员工集体宿舍;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7、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
险的,应做好安全措施并向公家安消防机构申报。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
防通道。
(六)生产经营单位消防组织的设立:
1、专职消防队:大型工厂企业、消防重点单位
2、义务消防队: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七)灭火救援
1、火灾报警: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2、组织扑救: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
单位应给予支援。
3、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灾总
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或调动一切资源。
五.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
(一)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概念:
1、特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
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二)两部法规:
1、《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山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
1、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正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
5、事故发生单位分管负责人、管理员
6、事故肇事者
(四)法规的主要内容:
1、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负全
面领导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加强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
3、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特大、重大
安全事故的职责。
4、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调
查和处理。
5、建立众举报制度。
6、加强对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
7、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
8、具体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行政处分。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一)国家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安监局负责。
2、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建设局负责。
4、民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防科工委负
责。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
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2007年6月1日实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二)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
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现场。
(三)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事故处理问题上最大特
点是:从两方面追究责任:安全生产方、安全监督方
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1)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2)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4、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
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
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事故发生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有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业条件和安全管
理职责。
3、规定政府的11个部门:经贸、安监、民航、质检、卫
生、环保、公安、交通、铁路、邮政、工商,在其职能范围内对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审批、定点、许可等制度,对
其六个主要环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废弃处理)
实行全过程管理,突出“管”字,即“一生管理”。
十一、《劳动法》
1、《劳动法》共13章107条,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其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
2、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休息、休假、安
全卫生保障、教育与培训、工伤社会保险、遵守劳动纪律
等。
3、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5、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6、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1:2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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