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与判决推理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
确认事实;其二,寻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
规范之下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司法判决结果的获
得,必然要进行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推论:事实推理、法律
推理、判决推理。
(一)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有五种推理模式。一,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
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
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
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
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条文加以
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的界限、限定法律所
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
二,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
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
存在反差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
取向,对法律条文增加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
法律真实意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之间
的反差,避免出现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合的结果。
三,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冲
突”时,根据法律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
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
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平衡,
解决或化解法律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四,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
即一旦发生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
规则,但是,如果将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本案,就明
显有悖于情理,会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
对法律历史、社会习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
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的衡量,以及法律
公共政策或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或价值判断等,对法
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
背离该规定或规则一个正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
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
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个别案件平衡公正,实现个别公
平。
衡平推导,既不是基于一条现行法规,亦非旨在创设
一条规则或新的先例,只是在法律规定或规则之中附加衡
平法意义上的例外,以该规定或该规则的适用会导致不公
平或不公正为由正当背离该法规,不是也不应构成对法规
的实质性破坏,也不是以在某一特殊案件中适用法规会引
起一种严重的非正义现象为理由而拒绝适用该法规。因而,
衡平推导是“由于法律的一般性而又缺陷时对法律的补
救”,或者说,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
时对法律进行的补正,以软化和缓解法律的严格性,淡化
或回避法律的缺点或难点。
五,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
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
的“明确规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
或“类推规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
消除其法律“缺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推理是从某些陈述出发,这些已经做出的陈述必然
要引起对陈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论断,而且是作为这
些陈述的一个结果。”所谓演绎推导,是指从前提出发,
推出一个具有某种必然性的结论,即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
某种必然性,结论在某种意义上为前提所包含或蕴含。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有自身的言语内容。
法律体系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即法律词语之间有内在的逻
辑关系,而且,法律不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命题,它自身
还是一些要实现的目的或达到目的之手段,以及是利益衡
量的准则与解决社会冲突的价值尺度。他不但具有逻辑性
的品格,也具有实践性或目的性的品格,还具有价值理性
的品格。法律推导有其属于自己的几种方法。
一,形式推导。即“形式或结构论”的推论方法,是
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
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首先,是
“按照语法上的含义进行解释”;其次,是考察并根据制
定法体系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
律的内在融贯性与连贯性的指引下,解读与推断零散的、
片段的、有争议的制定法条款和词语的意义或含义。这种
方法是法官的重要推理工具,不能因为其“并非至善”就
在法律世界里被放逐,“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用思想的首尾
一贯性去帮助有缺陷的知识。”
二,目的推导。即“意图或目的论”的推论方法,是
指探寻立法本意、法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也称为
目的推导。首先是目的性重构,采取“促使立法的总的意
图实现”的解释或重构。强调在更深刻及更高层面——法
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之间的和谐一致的要求即适
合意图或者目的的原则下解释法律。其次,是目的性推导,
立法的目的是构成法律条文的基础,解释法律时不但可以
从语法上或字面上解释,从自然的或一般的意义上解释,
而且可以广泛地参照法律的上下文,考察产生它的社会条
件或通过它要达到的目的,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去解释
或推论法律。
四,价值推导。即“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
寻法律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根据解读或推导法律,也称为
价值推导。首先,是价值性重构,采取“促使立法的价值
诉求或价值取向实现”的解释或重构;其次,采取“促使
立法的价值诉求或价值取向实现”的推论,根据法律规范
的一贯性,推导出一个具有价值一致性的结论。
(二)事实推理
事实推理是关于事实的推论。是关于实际事情及其实
际事情之间的关联的推论,是从一些事实命题出发得出另
外一些事实命题的推论,是探寻与发现事实真相的推论。
事实推理的基础是因果关系或条件关系。事实推理可分为
对事实的推断、推测、推证、推定。
一,事实的推断。所谓对事实的推断,是指对事实真
相或事物实际情况的必然性推理。倘若事实A是事实B出
现的原因抑或说事实B是事实A出现后随之而来的结果,
那么,一旦事实A出现则事实B必然出现而与事实B相反
的事实不可能出现,一旦事实B没有出现则事实A出现就
是不可能的。这是因果关系之必然性法则或可能性法则。
这样一来,根据因果关系之必然性法则或可能性法则,就
可以对事物的实际情况或实际情形进行必然性推断。
二,事实的推测。所谓对事实的推测,是指对事实真
相或事物实际情况的必然性推理。在事实推理中,根据因
果关系之必然性法则或可能性法则,可以进行两种基本的
推理:其一,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其二,是从结果推测导
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事实的推测方法主要有回溯法、类推法、归纳法、密
尔因果联系五法等。回溯推理是一种从结果推测导致结果
发生的原因或条件的或然性推理;求因果联系五法有求同
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求同法
是,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几个场合中,其他有关情况
都不相同,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就得出结论,这
个唯一相同的情况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关系。求异法
是,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个场合中,其他
有关情况都相同,唯有一个情况不同,该情况在被研究现
象出现的场合出现,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也不出现,
那就得出结论:该现象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求
同求异并用法是,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几个场合中,
都有某一情况出现,而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几个场合中,
都没有这个情况出现,那就得出结论:该情况与被研究现
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共变法是,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发生变
化的几个场合中,其他有关情况都不变化,唯有一个情况
相应地发生变化,那就得出结论:这个相应变化的情况与
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剩余法是,如果已知某一复
合现象与另一复合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又知前一现象中
某一部分与后一现象中某一部分有因果联系,那就得出结
论:前一现象的剩余部分与后一现象的剩余部分之间有因
果联系。类推法是这样一种演绎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
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他们在其他属性上也
相同;归纳法这样一种或然推理:由于发现某类对象中的
许多个别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而且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
从而得出结论:所有这类现象都具有这种属性。
三,事实的推证。所谓对事实的推证,是指通过推演
并验证推测或假说的推断命题即检验命题,来检验或验证
对事实的推测或假说。推证的模式有确证与否正。
四,事实的推定。所谓对事实的推定,是指法官根据
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事实真相或事物的实际情况作出认定。
推定的原则是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三)判决推理
判决推理是将法律适用于或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推论,
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司法归类的推论,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
范解决具体案件或纠纷的推论,是根据已确认的事实,结
合与该事实相吻合的法律规定,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
在大陆法系和成文法系国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抑或说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对待,是通过制定与适用统一的
成文法或制定法来实现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任何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判决依据,而且同样的事情必须适
用同样的法律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文
法,以及其他的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是法官审理
案件的唯一依据。因此,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官的判决推
理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其判决推理具有以下的基本
结构:法官确认的制定法的规定或规则是判决推理的大前
提,法官确认案件事实是判决推理的小前提,法官对具体
案件作出的判决是判决推理的结论。正如贝卡利亚所说: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该进行三段论模式的逻辑推理,大
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
由或者惩罚。
判决推理有三个推理模式,“亚氏三段论”模式、
“蕴含三段论”模式与“谓词三段论”模式。三段论是以
两个直言命题作为前提,并且这两个直言命题借助一个共
同的词项联结起来,从而得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作结论的推
理。在传统逻辑中,三段论称作直言三段论。一个三段论
是由三个命题组成的,其中两个做前提,一个做结论。一
个三段论恰到好处有三个不同的项,每个词项在两个命题
中各出现一次。这三个词项有不同的名称。作结论主项的
词项叫做“小项”,一般用S表示;做结论谓项的词项叫
做“大项”,一般用P表示;在结论中不出现而在前提中
出现两次的那个词项叫做“中项”,一般用M表示。由中
项和大项组成的那个前提称为“大前提”,由中项和小项
组成的那个前提称为“小前提”。三段论的结论是关于小
项和大项外延关系的陈述。
判例法判决推理。“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或普通
法的核心原则是遵循先例:曾经在一个适当的案件中得到
判决的法律论点或法律问题,不应在包含同样问题并属于
同一管辖权的其他案件中重新加以考虑(除非情况有某种
变更,证明改变法律为正当)。因此,既决的法律论点通
常是有约束力或有权威性的,并且被称之为法定依据。先
前判决的案件被当做此后案件的判决依据,其基本要求是
同样的案件同样判决。判例法凭借“遵循先例”原则,寻
求“同样的事项同等的对待”,寻求个案处理的法律统一。
“类推法”模式,法官的判决推理主要运用的是类比
推理的方法,通过判例法推理从先例中获得法律原则,然
后把这个判例法原则贯彻到当前的具体案件当中。
这就是司法过程中的是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推论:法律
推理、事实推理和判决推理。这三个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缺
一不可。同时在司法活动中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首先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
因为它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为法律问题提供了
健全的、经过充分论证的答案,从而成为区别于人治的根
本标志之一。法律推理是程序意义的体现和实现法治的手
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要靠法律推理来实现,它为司
法工作者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提供一种理性基础和思维方法,
是尽快提高法官和律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司法实
践长期存在着重实体程序法、重判决结论轻判决理由的倾
向,许多法官和律师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不熟悉,这
是依法治国建设的一个操作性障碍。因此在司法过程中,
要重视法律推理。其次是事实推理与判决推理,在司法活
动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与判决推理属于法律逻辑学三个
重要的推理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
事物,发现事实真相;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法律,寻求法
律真谛;有助于人们提出正确主张,作出正确判决;有助
于人们严密地表达思想及严谨地论证思想;有助于人们揭
露谬论,驳斥诡辩。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
本精神出发,坚持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与判决推理相结合,
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
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
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
结论。从而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7:04: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91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