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中相互协作的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25-12-15 08:11: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照顾孤寡老人)

韩中相互协作的法律体系

一、韩中两国法律体系协作的必要性。

1.从历史上看,韩国和中国之间的关系史是,四千年的韩国历史和中国历史相互交流的历

史,其中仅就法律体系有关的历史而言,现代韩国法律体系是受到以中国唐律为基本法律体

系的朝鲜时代的法律体系的影响,也就是说一部分地受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现在,韩国的

法律体系和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与第2次世界大战前的传统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新法律体系,换

言之,韩中两国分别拥有地球上现有的三大法律体系中的两大体系。很多学者认为,地球上

的法律体系是从罗马法以来,在法国和德国成文法体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陆法体系;间接

受罗马法影响的英国和英国殖民地及美国等国家的判例法体系基础上形成的英美法体制,这

是第二大类法律体系;最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这是第三大类法律体系。其中,中国属于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系下形成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韩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受日本的影响,并继承成文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体

系,后来又接受了英美法体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因而可以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和韩国的法律

体系是包含着世界各法律体系的所有要素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的变迁是应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而产生的。因此,对两国法律文化的未来的检讨与

协作是绝对必要的。尤其从三大法律体系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这一点而言,对共有东方文化

圈传统的两国来说,这切实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课题。

2.中国1979年以来根据开放政策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市场经济”的口号,选择

逐渐走向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引进并灵活采用从传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应用契约自

由原则的国际商贸来往的法律体系。同时,韩国为了发展自己经济,1980年开始引进英美

法系,及与国际商贸来往有关的法律体系,制定并修正外资导入法,外汇管理法和相应的商

法等。从30多年的发展看,法制发展获得了积极的成功,在政治、经济、社会上起了良好

的作用。韩国在促进国际商贸来往和技术、资本及人力的自由交流中发展法律体系的经验,

也许对中国的开放政策具有借鉴意义。因而韩中两国围绕法律体系的相互协作是必要的,不

仅在学术上有价值,而且还具有实践意义。

二、韩中两国在建立法律体系上进行协作的可能性

1.在建立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方面的协作。

韩国于1960年代制定经济开发5年计划,为发展韩国经济吸引外资,扩大引进技术,为此

将外汇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对战略企业的支援,并监督制定以此为目的的经济开发计

划;同时,对法律体系进行整顿,以适应经济开发的需要。这种经济法律体系的整顿需要制

定很多特别法。这种法律以后经过多次的修正,名副其实地成为与韩国经济规模相应的国际

经济法。韩中两国之间,不仅有经济规模的差距,而且整顿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程度也有差

别,但上述韩国为经济开发计划整顿法律体系的做法,对中国的开放政策来说,也许不无益

处。因此,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里,开展两种法律体系的比较、法制运用经验的交流以及对

未来的探索是理所当然的。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经济”的成功,在某种意

义上说明,在中央政府的支援和监督下,社会的和发展,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合作活动中

更需要中央政府的努力;作为政府努力取得成功的例子的韩国模式和相应的法律体系更具有

借鉴的意义。当然,随着经济规模和经济需要的程度不同,不免应该加以适当的修正。为加

快制定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韩中两国应该更加紧密的协作,并将它列为重要的

研究课题。

2.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纠纷法体系方面的协作。

超越国界的国际经济活动虽然是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合同进行的,但在履行国际合同的过程

中,不仅由于合同当事者的变化,而且由于合同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产生与国际合同有关的

许多纠纷,这样的国际合同纠纷如不及时地加以解决则会变成国家间的经济纠纷。同时,解

决因国际经济活动而发生的国际合同上的纠纷的法律保障是,如同国际联合形成的同时形成

的国际司法裁判所通过法律手段和平解决纠纷的功能一样,为解决在国际经济活动上不可避

免地国际合同上的纠纷,整顿法律体系是迫不及待的。国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可有两种途

径,即委托特定国家的法院的或委托第三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若委托特定国家的司法机关解

决纠纷应考虑纠纷解决所含的特殊性;另外,若委托第三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也要区别跟国

内纠纷解决不同的更加细致的法律体系的构造和运用。这对国际合同纠纷解决有关的法律体

系整顿的共同努力,和以邻近国家企业活动为背景的国家间的紧密协作,在提高效率方面其

意义是深远的。

3.关于建立全国法律体系的协作方面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中国是东方文化圈的中心国家,但从20世纪初开始的意识形态对峙中,选择了

社会主义体制,因而法律体系也选择了社会主义国家所需的法律体系,现在也基本上运用着

这个体系,但在“在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换言之,在同时选择社会主义和自由

民主主义的价值的情况下,估计法律体系也不得不跟着变,那么,可否认为,中国面临着建

立继承中国传统固有的法律体系的必要,尽管它是王朝时代的法律体系,凝聚着中国文化的

法律体系的机会。若在这样的经济法领域里建立在东方法律文化加上西洋法律文化的法律体

系,可能将会成为韩中两国所关心的大事,在这方面的两国的全面的法律体系形成的努力和

协作势必会有重大的意义。

三、国际企业及合同纠纷解决法体系的重要性

1.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活动的活跃开展,只能依靠国际合同,国际合同当然会预想纠纷的发

生,所以对纠纷解决方法的和平的构思,和其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

为对国际经济活动的间接的保障装置。果真如此,这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有效率的纠纷解决功

能当然会引起韩中两国国际企业的共同关心,特别是中国在积极地强调外资吸收法、技术引

进法、劳务资源引进法的情况下,国际合同的有效率的纠纷解决功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这样,韩国法院和大韩商事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在国际企业活动纠纷解决上的体验和努力,对

中国来说可能是有借鉴意义,对此,两国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充分的检讨和交流将会意义深

远。

2.另一个重要之点是,很多学者承认韩国和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中心,很长时间影响周围文

化圈,起到重要的中心作用。所以我认为两国若作出新努力,可创建图谋解决在亚洲地区的

国际经济纠纷的国际机构,这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又是具有历史价值的,本人在第四次韩中

论坛会议上,以这样的宗旨,建议将亚洲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心如亚细亚商事仲裁法院的创设

定为一项重要课题,韩中间起草签署有关具体的基本协议书,尽早作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机

构运营有关的努力。

四、结束语

如上所述,韩中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协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通过整顿法律体

系,在新展开的“世界化的21世纪”里,为促进韩中两国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的整

顿,和解决正在增进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的共同中心的建立,是这一次韩中论坛能

通过决议的最有意义的、重要的、有价值的课题,因此在发言中以这一提案作为结束语。谢

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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