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历史渊源早期探索文学与法律结论
[编辑本段]历史渊源
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怀特出版了一本教科书,即《法律的想象》,这标志着法律与文
学运动在美国的正式起步。经过30年的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以
及有关文学的法律等四个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分支领域。1988年,波斯纳法官这位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早期的
主要批评者之一,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戏剧般地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尽管波
斯纳本人对法律与文学运动仍然持有严厉的批评态度。迄今为止,法律与文学仍然没有形成严格的学术范
式和理论体系,至多只是一个研究的“场域”,或者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路径。特别是法律与文
学运动的“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已经为国内诸多学者所关注,如苏力教授主要以中国的一些传统戏剧
为材料,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写作了《法律与文学》。涉法文学主要是指对于文学中的
各种法律现象进行的研究,诸如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法律有什么看法,司法制度在社会中是怎么运行的,
人们是怎么处理生活纠纷的等等。
[编辑本段]早期探索
在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的40多年前,就已经有一位著名的法律史学家orth开始关注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他在1928年出版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CharlesDickensasaLegalHistorian)
一书中对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的意义进行了肯定。文学和法律都是对时代的反映,都会关注一些共同
的话题比如复仇、犯罪等,因此在文学作品中汲取一些营养是可行的。对于所有的法律史学者而言,都承
担着通过研究还原历史的任务,但这必须要有充分的素材。因此,研究法律史研究面临的第一个困难就是
素材的选择。通过对那些具有官方性质的成文法、案例汇编的研究,人们可以对纯粹的法律史有一定的了
解。但是法律史研究不能仅仅是对历史上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它关注的范围也应该包括那个时代的人们的
生活,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单纯的官方性质的素材是无法为我们还原一个时代的法律景象的,因此我们必
须寻其他的素材。通过对这些素材的研究,首先可以起到弥补官方素材的不足的作用。Holdsworth充分
肯定了这一点,他说“法律史学家应该阅读各类书籍,并且如果有幸在其中发现一些有助于研究的东西的
话,他就应该对这些材料心存感激”。因此,涉法文学对于法律史研究的第一个意义就是弥补材料的不足。
[编辑本段]文学与法律
除了弥补材料的不足以外,涉法文学基于文学作品的生动性,给法律史研究注入了活泼的因素,将法
律研究变得形象化、生动化。例如在狄更斯在《艰难时世》形象的再现了当时关于离婚的怪异法律;在散
文集《博兹札记》再现了教会法庭审判斗殴案件的程序;在《匹克维克外传》生动的刻画了当时律师的贪
婪和狡诈。
[编辑本段]结论
在看到涉法文学对法律史研究的价值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涉法文学具有的缺陷。首先,涉
法文学研究的文学素材相比较官方素材而言真实性要差,二者记载发生矛盾时,往往官方法律素材更具有
可信性;其次,文学作品往往带有较强的感情彩和个人的好恶,因此对同一部文学作品进行法律解读的
时候往往会发生分歧,“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涉法文学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个作品
的人物会有有不同的评价;再次,涉法文学的研究往往会陷入牵强附会解释的境界,因此涉法文学研究的
规范性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对于单纯法律文献的
不足起着重要的弥补作用,它也给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涉法文学所具有的缺陷性决定了它不
可能取代法律文献资料,只能起辅助作用
扩展阅读:1.苏力:《法律与文学》2.刘士军: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的价值与局限。
内容简介
本书试图拓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法律与文学。我将主要以中国的一些传统戏剧为材
料,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
尽管运用的材料是文学的、历史的并因此是地方性的,我的根本关切却是当下的、现实的因此是一般性的。
这种关切表现为,首先,我试图从理论逻辑上阐明——而不是传统的“讽喻”或暗示或影射——这些问题
对于今天中国法律与秩序之建构形成的相关性;其次,在这一努力中,我希望创造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支的可能,以及更一般地——与我先前努力一致——创造在中国思考我们的、
同时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的可能性。前者关注的是法律制度;而后者关注的是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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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贯注着对法律事务的深入反思
——李敬泽谈文学与法律的关系
《窦娥冤》、《威尼斯商人》
文学始终保持着对法律事务的关注,法律也因为文学的传播被社会公众所感知。长期以来,关于二者
之间关系的探究一直在不断深入。在法律与文学关系研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本报特设专题对
文学的表现与真实的法律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探究二者的关系究竟有何意义等问题进行阐释。
■中外文学传统对法律、法律人、司法实践、人与法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保持着不竭的兴趣。
■如何看待法律和司法,直接涉及人对社会、对生活的整体的和根本的看法,这也正是文学想像必须
面对的问题。司法具有对话性,这种对话性某种程度上也是文学的根本特性。
■法律不可失去它的人文志向,法律自身不是目的,人才是法律的目的。对法律人来说是法律至上,
但在文学家看来是生活至上,在法律之前还有更大的生活。实际上,法律的创新和发展总是离不开对人和
生活的认识和理解的深化。
■法律视角说到底是一个人文视角。法律或许是坚硬的,但执掌法律的人或许需要一点柔软,以柔软、
敏感的心去领会人性和生活的丰富、复杂。
李敬泽文学小传
李敬泽,批评家、文学编辑。出生于1964年1月,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的《人民文学》杂志副主编。
李敬泽长期从事文学编辑工作和文学理论批评写作。在长期编辑生涯中,编发了许多具有广泛影响的
文学作品,发现和推出了许多年轻的新锐作家。他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最活跃的批评家之一,其文
学批评在文学界和读者中享有较高声望。
著有各种理论批评文集和散文随笔集近10部,作品被译成法文、日文等。
法律事务是古今中外文学家所关注的焦点
法官们、律师们所处理的人类事务恰恰是文学家们特别有兴趣的,人的罪与罚,生活中的越轨,人
与人之间的冲突,暴力、欲望和错谬,等等。这些现象法官和律师要日复一日地面对。法律事务涉及人性
中的“深水区”,这个区域惊险,但有深度,所以文学家们挤到法官和律师身边,注视着它,当然他们的兴
趣与法官和律师们有很大的不同。
不仅如此,法律事务本身也是古今中外的文学家们关注的焦点。在中国传统中,公案、官司、法律
实践是文学艺术作品中极常见的内容,在古典小说和古典戏曲中,公案和战争、爱情、神怪都是世界的最
基本元素。《三言二拍》中,情节的发展常常取决于审判,我们最伟大的古典小说《红楼梦》第四回就是“葫
芦僧乱判葫芦案”,它为接下来四大家族玉堂金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个广大的不公不义的背景。戏曲中涉
及法律的更多,《窦娥冤》、《玉堂春》等等,不胜枚举。
西方传统同样如此。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就是围绕一项债务纠纷的判决展开的。英国作家狄
更斯的很多小说把法庭、律师乃至英国整个的司法制度作为表现对象。陀思妥也夫斯基的《罪与罚》,塑造
了一个法律人、一个大法官的形象,而卡夫卡的《审判》、《诉讼》,加缪的《局外人》这些现代主义经典,
都贯注着对司法这种人类事务的深入反思。
总之,在中外文学传统中,对法律、法律人、司法实践、人与法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保持着
不竭的兴趣。
中西方文学为什么会如此关注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和司法如此重要,它涉及我们对生活和世界的基本信念。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司法都承
诺公平和正义,用法律人常说的话,它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所以我认为,司法实践具有一种抽象品质,
它决不仅仅是世俗之事,它本身就是一套象征体系,具有某种超越性,它诉诸信念并且必须维护信念。人
们站在法庭上,不会认为自己仅仅是在跟法官甲、法官乙打交道,他相信这个世界上有公平和正义,坐在
上面的法官就是它的化身。反之,如果人们认为法庭不值得信任,那么他们也决不仅仅是怀疑法官个人的
操守和能力,他们会怀疑这个世界的秩序——在《窦娥冤》这样的例子中,上天就会干预,“六月雪”这样
极端反常的想像表达了对不公不义的人间秩序的强烈抗议。
总之,如何看待法律和司法,直接涉及人对社会、对生活的整体的和根本的看法,这也正是文学想
像必须面对的问题。
其次,在人类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大概是除了战争之外最“反常”、最具戏剧性的
事件,它天然地适宜成为文学题材。在和平年代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不会与法官、律师发生什么关系,
一旦发生了关系,那就是“出事”了,这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动荡起来,性格、命运都要经受考验。
人与人的冲突、生活中各种力量的冲突,这些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是潜在的、零散的,但在司法过程中就变
得很突出、很集中,这就是戏剧性。
法国十九世纪有一份报纸就叫《法院报》,刊登很多司法案例和报道,大受欢迎,一些名著比如《红
与黑》、《包法利夫人》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上面刊登的案例的启发。守法公民们阅读这些故事——就相当
于现在我们阅读报纸上的社会新闻,他们为自己开辟了一个想像域:想像“越轨”的、日常生活边界之外
的经验,这包括暴力、犯罪等等。这种好奇在道德上或许可疑,但这就是人性,而且,在这种想像中,人
们最终也会抵达某种肯定性的平衡,我们相信并且期待着罪犯终会落网,终会受到惩罚。这种复杂的心理
过程不仅为一些伟大的文学作品提供了灵感,而且孕育了一些通俗的文学形式,比如侦探和推理小说。
第三个原因是,司法具有对话性。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话过程,在法庭上,对人、对生活的各
种观点、各种不同理解、感受和诉求摆出来,相互博弈、交锋,接受法律的衡平和裁决。这种对话性某种
程度上也是文学的根本特性。俄国文学理论家巴赫金提出过著名的对话理论,说的就是文学就要容纳和展
现人类经验和观点的复杂冲突和对话。所以庭辩常常是戏剧的高潮,而文学,不管它写的是不是司法,它
在隐喻的意义上都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法庭,只是这个法庭不负责做出判决。
第四个原因就是一开始就说到的,法律事务中常常包含深邃的人性内容,包含着人的一些根本困惑。
比如罪与罚的问题,一个人如何面对他的罪,一个人如何领受他的罚,这是人生的根本问题之一,不仅法
律要解决它,宗教、哲学、文学都要面对它。当然,法律和文学的眼光不同。当法律判定某人无罪的时候,
文学家可能继续追究;当法律判定刑罚的时候,文学家可能会在法律之外提出异议。正是通过这种差异和
比较,我们能够体会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人的境遇的复杂性、人的道德体验的复杂性。
法官除了是法学家,还应该具有文学家的感受力
法律和司法实践都需要不断经受反思,而文学的思考和表现是文明社会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反思的
一个重要向度。
法律有时很容易失去它的本旨,变成为法律而法律,变成法律拜物教。在历史和现实中,在中、西
方都有这种危险。在中国传统中,为什么那么多的民间戏曲都是演打官司?就是老百姓要表达他们对自然
法的信念,在我看来,所谓自然法就是在所有的法条之上,关于人类生活的正义的一些最基本的、朴素的
信念。在古代,老百姓不懂法条,但是他们坚信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这是任何一个法官都要充分体察的。
西方也是如此,《威尼斯商人》中就有一个法条与根本正义与天理人情的冲突。夏洛克去讨债,有契约为凭,
如果你不能还钱,就得让我割下一磅肉来,这很疯狂,但很合法。当然,法官解决了这个难局:可以割肉,
但不可流血,结果既尊重了神圣的契约也维护了天理人情。
法律在文学中常常被比作迷宫,很多年前我看狄更斯的小说,他对伦敦法院的描述完全是迷宫式的。
这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既是指法律条文和程序的复杂,也是指一般民众在应对法律事务时的茫然恐慌,
但更重要的是,法律人自身也可能在其中迷路,结果法律变成了一套纯粹的极为复杂的技术,变成了一架
自我运转的机器,失去了对人的关切。
卡夫卡的一些小说比如《审判》、《诉讼》都写到了法庭。在其中,弱小的个人面对着庞大的、异己
的、无目的的司法体系。当然,卡夫卡不仅是表现法律,他是以此隐喻西方的现代科层社会。但这也是对
法律人的深长提醒:法律不可失去它的人文志向,法律自身不是目的,人才是法律的目的。
当然,法律人的难局是,他必须依据法条对人类活动做出规约和判断,但生活永远比法条复杂,法
条只能是对人类生活的简化和抽象,面对具体的案件和个人,法律只能把问题限制在特定的层面上。这就
有了一个永恒的矛盾: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是说法官能力不够或法律还不够严密,而是说当他以抽
象的条文去应对丰富、活跃、像大海一样广阔的人类的具体生活的时候,总难免捉襟见肘,难免不够贴切。
对法律人来说是法律至上,但在文学家看来是生活至上,在法律之前还有更大的生活。特别在这个
时代,我们面对的情况更为复杂:农业社会相对简单划一,是大体同质的,古代“清官”还有可能比较透
彻地了解人的身份、境遇、动机和矛盾;而现在的法官身处日益复杂、日益精密,越来越不同质的遍布差
异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社会的仲裁者,更需要对人类生活有宽阔和深入的理解,需要对人类
经验的复杂和差异、人类灵魂的复杂和差异有体贴的领会。夸张一点说,除了是法学家,他还应该具有文
学家的感受力,他需要知道这个时代的人是怎么想的,是怎么看待他自己,又是怎么想像世界的。实际上,
法律的创新和发展总是离不开对人和生活的认识与理解的深化。
法律或许是坚硬的,但执掌法律的人或许需要一点柔软
我是法学外行,我以为法律视角说到底就是一个人文视角,总要以人为本吧。法律或许是坚硬的,
但执掌法律的人或许需要一点柔软,以柔软、敏感的心去领会人性和生活的丰富、复杂。在这方面,文学
未尝不可以成为法律人的重要的思想资源。
同时,法律人也可以由此获得对法律的自我意识。所谓法律的自我意识,就是说你天天办案子,你
也应该知道广大的人中是如何看待和想像法律人、如何看待和想像司法活动的,法律要做到以人为本,
要能够对人类生活进行准确的规约和判断,具有这样一种自我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人民法院报08年1月2日)详情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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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1 16:20: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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