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施展制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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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2年第21期
美国除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外,往往还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制裁目的。总体来说,美
国的经济制裁法分为授权制裁型、直接制裁型、辅助制裁型三大类,并会通过一个较为严谨的
法律的运行过程,由国会和总统分享对外经济制裁的权力。
美国国会制定的关于授权经济制裁的法律应用最为广泛的包括《与敌国贸易法》、《国际
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两部法律,分别在战时和紧急状态下授予总统经济制裁的权力;实施经
济制裁法律则包括最具影响力和争议性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伊朗-利比亚制裁法》;而
辅助制裁型法律包括《出口管制法》、《武器出口控制法》、《核不扩散法》、《原子能
法》、《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法》等,而在高科技领域,《1930年关税法》也因“337条款”而影
响较大。
此外,美国企业乃至政府也可能采取商业间谍、收买律师等非常规手段。
知识产权壁垒,如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
(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ITC)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
并采取制裁措施的一项准司法调查。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
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
竞争。实际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侵权,少数调查还涉及商标、版权、工业设计、
侵犯商业秘密等范围,一般会在12~18个月内结束调查。
“337调查”不要求ITC具有属地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
只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被告;如果
确认侵权,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但会对特定被告乃至不区分来源地的所有侵权
产品发布排除令、禁止令、扣押令或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都将一直生
效。一般来说,被“337调查”实施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大陆、、日本一直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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