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5-12-19 11:10: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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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知识,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根底。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方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

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

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

是社会开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领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

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标准、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

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根底性作用的发挥等。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

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决确实立了正确的

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开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

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准那么。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

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

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近年来,由于我国

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根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根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

律知识的根底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

识和法律标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

律的根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篇

二: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知识,为以

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根底。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

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标准性、概念性、

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那么,如刑法

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

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

那么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

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

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方案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

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

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

的研究结果那么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

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

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

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

呢?除用根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

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

是正确的。二、标准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标准,因此法学也就有

了标准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

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标准不标准的问题。因为法律的标准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

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

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法学特别强调的是标准性、逻辑性、体系性。标准

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标

准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

一定要有逻辑性和标准性。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那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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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

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那么。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

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

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

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

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

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

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

就大有用武之地。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那么,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

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

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

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

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那么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

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

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似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

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那么,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

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那么,一

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那么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那么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

那么,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

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

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

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

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六、实用性我

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

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

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答复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

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

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

或者虽被觉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

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

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

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

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奉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

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

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局部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局部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

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那么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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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

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

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分;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分,应当根据

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

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根据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

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

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

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分。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

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

重大奉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

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

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篇三: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刑

法分那么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局部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

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

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

抢劫、xx、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拟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

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

用器械、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说明其

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等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

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等

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

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那么应当被排

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因此,刑法分那么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标准体

系,这些标准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那么是关于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那么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

须遵守的共同规那么。总那么指导分那么,分那么是总那么所确定的原理原那么的具体表达,

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那么和分那么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

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那么给予分那么精神上的指导,分那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

那么回归总那么的原那么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

讲授了很多刑法根本概念、根本原那么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那么学习作出一个先行

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那么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

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成

心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

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

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

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那么的过程

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拟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

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

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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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那么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

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

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

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拟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

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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