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律常识

更新时间:2025-12-17 11:23: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离婚法)

城市管理法律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现代城市管理的根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开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

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

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立、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根本内

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

建立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

育与处分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效劳的关系;(4)正确

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视的关

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

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

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

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

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

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

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

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撤

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

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

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

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

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

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去除;零星招贴物应

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

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

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

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拒不缴

交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

关的工具拍卖,抵缴。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分?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

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分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分?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

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播送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

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燃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燃烧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燃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

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十二、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1)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

夹带沙土,污染路面;(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

或者隔离施工,撤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

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房屋拆迁法律常识,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本特征xx-07-179:40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立规划要求和政府

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撤除建立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

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

行为。房屋拆迁作为一种民事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

现在拆迁补偿与拆迁安置两个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立的需

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立用地范围内的房

屋进行撤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

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本特征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作为拆迁对象的房屋

必须位于城市,只有位于城市的房屋,才有可能依据《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其它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位于农村

的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不能依据标准城市房屋拆迁

的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农村的房屋拆迁适用其它法律、法

规。

2、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上所述,城

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但是,并非所有位于城市

的房屋的拆迁都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在此,要注意区分“城

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拆迁位

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

对象,因此,也不能适用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等法规、政策。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的

房屋位于城市,而且要求其位于城市规划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

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

3、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国有土地上。只有位于国有

土地上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而且该国有土地

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果在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地上,或者在城市

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该房屋都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

此,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不管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合法方式取得。

4、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

迁集中表达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既涉及因国家城市建立需要

的公权力的行使,也涉及到人权根底上的私权利的维护。因此,城

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标准运行,任何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否那么,未向房屋所在地

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或者申请但未

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的拆迁都是非法拆迁。非法拆迁活动不受法

律保护,非法拆迁必须受到处分,非法拆迁人必须依法赔偿被拆迁

人因非法拆迁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拆迁人可以自行撤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撤除房屋。实践中,

开发商等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可以自行撤除房屋,也

可以委托他人撤除房屋。拆迁人委托他人撤除房屋的,依据规定必

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被委托具体实施撤除活

动的单位是拆迁单位,俗称拆迁公司;其只有具备了房屋拆迁资

格,才能承受拆迁人的撤除委托。

6、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它法规、

规章和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

规,是现阶段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根本法规。其它法规和政策

与该法规冲突的,适用该根本法规。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我国还有一些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和政

策,共同标准城市房屋拆迁,使其依法有序运行。值得注意的是,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做

出了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操作性

强,事实上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主要依据或直接依

据。

7、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任何拆迁势必损害被拆迁人的

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的救济和补偿,拆迁人

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可以补偿,可以安

置,也可以同时进行。基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所受利益必须大

于至少等于所受损失,不能小于所受损失,是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项

根本原那么。补偿、安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发生争

议最集中的环节,被拆迁人的实质利益时常受到侵害。由于城市房

屋拆迁程序繁杂,即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经常因为

事先没有合法收集充分证据,无视时效,最终不得不吞下苦果。因

此,被拆迁人一般有必要聘请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而且介入越早越好。

法律常识xx-07-1718:19

问:根据公务员法,以下人员哪些不具有公务员身份:a.某街道

派出所干警b。答:第一题:cd原答案有误,这种情况在很多

复习资料中很常见关于的说明: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以

下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一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

与法官。

法律常识

答:有什么问题,可详细说明,以便大家解答。关于法律常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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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

问:根据公务员法,以下人员哪些不具有公务员身份:a.某街道

派出所干警b。答:第一题:cd原答案有误,这种情况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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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一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

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

务,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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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常识

答:法律根底学习心得体会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

地,我有时机学习到法律基捶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

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从这一门课,

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

法律知识竞赛题答案

问:我不懂谁能教教我!快!我很急!答:一、选择题请选择一个

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1.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b

年。a、1949年b、1954年c、1950年d、1982年2.b是国家的

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刑法b、宪法3.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

一些根本的法律常识

答: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原那么,一方陈述的事实

另外一方认可的,当事人可以不用举证;2、在刑事诉讼中,为了

防止冤假错案,被告人认可的事实,仍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

这些法律常识你信息吗?

问:有些法律法规有规定:年满14周岁;年满16周岁;年满18

周岁;年满20周。答:法律主要有三大类,分为;1,刑法,

刑事诉讼法;2,民商法,民事诉讼法;3,行政处分法,行政诉

讼法。范围较广。没方法适合大家的要求,也不信息那些是大家所

须要信息的。以我本人主观讲的,不一定大家欢迎的。案例吗?本

地真人真事的案。

法律知识

问:板报法律识,急!!在xx年3月25日20:40必须拿到!

答:1、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法律常识

答:多看看案件或者看看有关法律的电视剧可以了解一些。

法律常识

问:1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2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3在我国,人民

参与国家管理的。答:1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我认为是违宪.因为

违法,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意思.那么法律有国家的、有地方

的。有根本大-法、有暂行法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什么法

呢?那自然就是宪法了。2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说认为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

法律常识

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年后有没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答: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是指刑满出狱以后。如果经过

减刑,那么在出狱以后第一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分。判处有期

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

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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