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更新时间:2025-12-21 06:09: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常州电动车上牌)

幼儿园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第一部分: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

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

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

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

母、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现行规定):

1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

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法条解读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1、责任范围

2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

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3、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

(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

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1、因幼儿园的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

身损害;2、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

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

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组织学生

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6、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

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7、意外伤害事故。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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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

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

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该幼儿园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即在幼儿园与

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

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

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

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

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

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

飞飞到医院,飞飞住院两个月后恢复健康。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

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

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

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

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互动时间)

律师分析:首先,虽然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

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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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但是依据《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且这样的监护责任是不会

随着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的。上述案例中,萌萌的行为直

接导致了飞飞受伤,萌萌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飞飞造成的

人身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学生

“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学生的管

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学生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

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学生排队下楼时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

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

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

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和明明执意

要在幼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两位家长的照看下东东和明明继续停留

在幼儿园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东东将明明推倒,造成其额头被摔

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

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的,是幼儿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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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力造成的,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呢?

(互动时间)

律师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虽然从

表面上看,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内,但是在家长接走学生之后发生的

且已经到了离园时间,幼儿园以及教师已经结束了管理教育职责,看

管义务已经转移到家长一方,故园方和教师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由于家长看管

失误,两名学生发生争执,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东东的家长即监护人应该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执意要在幼

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家长的照看下东东继续停留在幼儿园内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东东玩耍的幼儿园滑梯突然断裂,导致东东头部受伤,

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东东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幼

儿园认为,事故发生在离园之后是由于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不应承

担责任。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吗?(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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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律师分析: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我们与上一案例做一下比较,

相同的是都是到了离园时间家长接走学生之后,且在幼儿园内发生的

事故,不同的是上一案例是两位学生互相打闹引起的伤害事故,该起

案例是学生使用出现故障的园内器械即滑梯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那么

该起事故是不是幼儿园也不负责任呢?答案是园方应该负责任。究其

原因,我们应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一

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

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该案例中幼儿

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滑梯故障,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以致造

成事故,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10年4月29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

事件,一名男子冲入校园,砍伤31人,其中28名幼儿、2名教

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

面对这种恶性的伤害案件,幼儿园应该怎么应对呢?这个案例我

们从责任承担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律师分析:

首先,从责任承担方面讲,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需要

明晰的是第三人的恶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该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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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承担。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在事故

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和安保人员及园方相关负责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

等义务则园方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失职或者幼

儿园相关负责人员出现失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明确一下

补充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那么

园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

赔偿,幼儿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

小等相适应。

其次,从事故处理程序方面讲,这是一起恶性的刑事伤害案件,

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发现类似情况发生后应

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如伤害已经发生,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

幼儿园的安保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实

施伤害幼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等待警察及医护人员的救助。

有条件的幼儿园发生伤害案件后,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与

此同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监护人。

幼儿园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这个案例应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报告。

就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也可以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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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五

一个早上,5岁的小万吃了一份糯米鸡外加一杯牛奶,就跟着妈

妈去幼儿园了。中午吃饭时候,林老师说小朋友不能浪费食物,一定

要把饭菜吃完,小万是个乖孩子,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于是大口大

口把饭吃完了。12:10的时候林老师就叫孩子们回去睡午觉了,唱完

3首儿歌,林老师就要求小朋友要进入睡眠了,可林老师发现小万还

在玩,还没睡,便呵斥了几声。小万跟老师说他睡不着,肚子还饱饱

的,可林老师却强迫他一定要睡,说小朋友一定要睡午觉,不然不会

长高,在老师的威严下,小万趴着枕头最终进入睡眠。下午2:30的

时候,大部分小朋友已经睡醒了,陆续回到教室上课,林老师见到小

万还没醒,以为迟睡原因,因此并未叫醒他。20分钟后,林老师过

去叫小万的时候,发现怎么叫都没有反应,于是上前摸他额头,才发

现小万嘴唇发黑,嘴巴鼻子都有黑污物,已经停止了呼吸,随后两

位老师合力把小万抬往医务室,不久又让司机开车送往医院,等去到

医院抢救时,孩子已经抢救不回来了。医生诊断:孩子午餐时,吃撑

了,还没消化就直接入睡,导致小孩子因食物倒流,堵塞气管致死。

最终园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林老师的结局也是丢了工作还得赔偿。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小万早上已经吃了很多,中午吃撑

了,报告老师,可粗心的老师却当小孩是贪玩,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

这样的意外真的很难预防吗?如果幼儿园和老师们做好这几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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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发生这事的可能性便可大大降低。

律师建议:

对于午睡的时间律师建议在午饭后应该留给孩子充足的时间让

孩子消化刚刚吃下的午饭,如果午饭和午睡的时间间隔短的话,发生

上面意外的风险就会很高。而对于幼儿睡眠的个体差异必须细心了

解,“对症下药”,用正确的心态去看待不同个性的孩子,根据幼儿

不同的个性和需要作出个别的对待。在幼儿午睡时,教师必须来回检

查,做到“一听”、“二看”、“三摸”、“四做”:“一听”是听

听幼儿的呼吸是否正常;“二看”就是看看幼儿的神态,严密注视幼

儿的举动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摸”就是摸摸幼儿的

额头温度;“四做”就是对个别踢被子的孩子要亲自为其盖好。

综上,通过今天的讲座,我重点给各位老师讲解了《侵权责任法》

中幼儿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相

信各位老师已经明确了解了幼儿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责任承

担问题,那么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各位老师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及义

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希望老师们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事故。

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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