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1、侵权和合同es.特殊侵权
管辖权*法律适用---我国
罗显信与佛山市骏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天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佛山市骏毅公司
被上诉人:罗显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人:佛山市天雅公司
起诉理由:罗显信尚欠骏毅公司承揽加工货款
受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骏毅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骏毅公司),系从事承揽加工金属制品、工艺品等的企业。
2001年上半年,骏毅公司接受罗显信的定单,为罗显信做正方烛台等金属制品,骏毅公司
均按要求加工生产并已交货给罗显信。后因加工承揽货款发生纠纷,骏毅公司在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批货物出口是经过佛山市天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法院将佛山市
天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一并审理。
本案应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准据法?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由于罗显信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加工承揽
合同纠纷。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解决本案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故应当按照最密
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由于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骏毅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故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
律。据此,作出判决:罗显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骏毅公司支付加工款
港币548630.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骏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应根
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该合同的准据法。
基于该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特征义务履行方即非支付金钱一方为骏毅公司,公司的住所地及合
同履行地均在大陆地区,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作为该案合同准据法。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美国)
被上诉人:烟台公司(住所地在烟台)
起诉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受案法院: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约定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
联合公司向烟台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此后双方多次来往电函协商解决未果。
烟台公司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联合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93万美元并赔偿相
应的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定的三份大蒜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判决联合公司向烟台公司支付大蒜款。
联合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按与合同最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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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原审法院片面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属适用法律
错误。
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和其它国家,按国际惯例,产品质量的确定应以交货地国家的商品检
验为依据.烟台公司发给联合公司的大蒜经美国商检部门检验有质量问题,联合公司将通过
美国法院索赔。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烟台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解决本案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由于联合公司
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应适用该公约
的有关规定审理本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联合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联合国
际货物销售公约》属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
公约第1条: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除了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以外,有一方或双方营业地位
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或者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
公约第6条,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其中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可以明示
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
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就当然排除公约的适用。
而在当事人没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作出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则当然适用公约的规定,也就是
他们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要适用公约的规定。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惯例。
特殊合同适用中国法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
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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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
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
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
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在此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在英国为限制行为能
力之人。依英国法无能力订立此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判定
该合同不成立。法院应该()
A.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中国法判决
B.适用英国法判定乙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判决合同的效力
C.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即英国法判决
D.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判决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
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
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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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1:3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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