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是
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
原则,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
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权
利、义务、方针和政策等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26条规定220;国家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8221;。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国的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它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核心和最高地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
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3)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
对象而进行专门调整的
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
护综合法的具体化。
因此,单行环境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
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
依据。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
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生态保护法(水土
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
4)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
资源保护和其他与环境保护关
系密切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
<水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防洪法》、《节
约能源法》、《电力法》、《可
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
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
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
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
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
气污染防治法实施
细则》、《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二是
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
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报废汽
车回收管理办法》
等。
(3)环境保护政府部门行政规章。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
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行政规章是以环
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
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做出相应规定。
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报告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
行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
法》、《公用建筑节能管理
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
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
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
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
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
例》、《太原市清洁生产条
例》等。
(5)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
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
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
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
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
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
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
(6)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
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
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这就是说,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较中国的国内环境法有优先的
权利。。
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资源保护有
关的国际条约,如《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
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
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联合国
防治荒漠化公约》
等,除中国宣布予以保留的条款外,他们都构成中国环境法体
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外,中国已先后与美国、日本、朝鲜、加拿大、俄罗斯等
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
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
双边协定或谅解备
忘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指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从1993年起,国家陆
续发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体系中,属于环境标准中的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
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导则等.目前已经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HJ/
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
(6)《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
J/T87--2002;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
2003;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
-—2003;
(9)《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
项目》HJ/T349--2007;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
-2003;
(11)《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
1--2003;
(1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13)《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
T13-1996;
(14)《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规范》HI/T24—1998;
(15)《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的内容和
格式》HJ/T10.1-1995;
(1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
方法》HJ/T10.2-1996;
(1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
价方法与标准》HI/Tl0.3—1996;
(18)《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HI/T5.I一93:
(19)《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放射性固体废物浅
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内容和格式》HJ/T5.2-93;
(20)《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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