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5-12-19 16:31: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郭京毅)

作者:李丽平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知与行

页码:76-79页

年卷期:2017年第7期

主题词:法律询问答复学理解释法工委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工委,根据《立法法》的55条有权做出法律询问的答

复。立法法实施后,法律询问答复很好地满足了现实需要,发挥着其灵活的运用性,但法律询问答复

的性质依然似蒙着一层面纱,没有定论。通过探寻法律询问答复的发展历程,站在法条规范的角度,

了解法律询问答复的主体、范围以及效力,分析其与立法解释的牵扯,与应用解释的区别。在中国

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背景下,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最佳归属应该是较权威、契合立

法原意的学理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的法律询问答复,应对的是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法律

问题,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和立法解释属性,因此不投入立法解释的"怀抱",不纳入应用

解释的"口袋",其仅仅是一种贴近立法原意的学理解释,只能作为学理解释用以进行说理。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5:1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93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大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