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丽平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知与行
页码:76-79页
年卷期:2017年第7期
主题词:法律询问答复学理解释法工委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工委,根据《立法法》的55条有权做出法律询问的答
复。立法法实施后,法律询问答复很好地满足了现实需要,发挥着其灵活的运用性,但法律询问答复
的性质依然似蒙着一层面纱,没有定论。通过探寻法律询问答复的发展历程,站在法条规范的角度,
了解法律询问答复的主体、范围以及效力,分析其与立法解释的牵扯,与应用解释的区别。在中国
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背景下,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最佳归属应该是较权威、契合立
法原意的学理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的法律询问答复,应对的是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法律
问题,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和立法解释属性,因此不投入立法解释的"怀抱",不纳入应用
解释的"口袋",其仅仅是一种贴近立法原意的学理解释,只能作为学理解释用以进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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