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证监会:...........................................................................................................................................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6
银监会:.........................................................................................................................................1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1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19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5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7
保监会:.........................................................................................................................................31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31
其他:国务院办公厅.....................................................................................................................3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5
证监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5年3月版)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
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
理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
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
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第四条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
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
保本保收益;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博客和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
宣传具体产品;
(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
(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
(如有)等行为;
(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
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第六条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
的机构支付费用;
(二)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
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三)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
产负债表或估值表;
(三)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
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第八条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计
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
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收益分
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
计划。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一)投资标的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二)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为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
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
(二)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奖金总额的8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依据本细则要求,相应制定本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禁止行为细则。
第十二条基金业协会可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及时
调整本细则内容。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
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
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
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
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
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
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
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博客和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
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
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
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
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
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
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