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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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重庆地税)

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的派出机构,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

重要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

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

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

事关社会稳定和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

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

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

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

政的水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

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

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

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

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

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

接受有关部门和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

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

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

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

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

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

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

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

调处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

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

特别是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

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

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

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

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

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

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

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

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

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

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

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

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

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

和不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

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

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

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

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

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众开展基层司法

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

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

阵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

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

违法犯罪的第一线。

(一)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

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

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

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

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

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

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

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法治与

职业教育、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回归社会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等环

节的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对象主要是5年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3年内的解除

劳教人员。做好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动向和生活情况,做到底子清。

(四)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基层,接受公民、社

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

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书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服务事项。

(五)信访接待工作

为了保持政府同广大人民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司法权

益,维护正常秩序。今年在乡镇机构改革后,县委、县政府加大了基

层司法所的职能,而乡镇信访接待工作是我县基层司法所的一项重要

的工作职责,我们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应该依法、及时地运用疏导教育

和解决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应怀着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对工作认真的态度化解各种各样

的矛盾,照顾众的情绪,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省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

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一)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纠纷多

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

(二)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

推进规范化建设;

(三)对调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

(四)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参与重大疑难和易

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好预防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

(五)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间纠纷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和

支持,解决实际问题。

二、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

督、考察;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

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

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积极争取基

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

(三)指导法律服务所充分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众普

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保障其依

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一)在本地综治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

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

工作网络、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

(三)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接茬帮教措施;

(四)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

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

办安置实体;

(五)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普法决议、工作纲要和本地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

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

(三)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教

育;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法律讲座,

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

动;

(五)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

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一)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各层次依法治

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

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三)指导辖区内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

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

化;

(四)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

(五)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七、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间纠纷处理工作

(一)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

难纠纷;

(二)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

(三)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体性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随时

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四)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已做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

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

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二)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

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

光荣户"等众性活动;

(三)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所工作制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186更新时间:2007-6-1614:15:15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

个人有笔记、有心得。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三、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力争在上级要求的期限内,本所人员全部达到法学大

专以上学历。

四、按时参加本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工资5元,无

故缺席一次者扣10元。

五、在集体学习期间,要认真听、记,不得交头接耳和随便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岗位责任制度

一、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

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

主化建设。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实施工作计划,行使所长授权的部分职权,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协助解

决干警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司法所干警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

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

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勤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所的材料;收集积累本所工作情况,汇集各种资料,当

好所长的参谋;做好登记、统计和请示、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

来访;管好印章、财物、卷宗等资料;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所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地办理各类案件。

二、凡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主观及故意或过失或恶意串通、越权办案、虚假承诺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

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追究。

三、根据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的大小及认错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由本所写出报告报请

县局处理。

四、报县局处理的有: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赔偿损失;离岗培训、限期调离、予以

辞退。本所处理的有:提出批评和书面检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是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资格。

请示、报告、研讨制度

一、对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的;发现有体性矛盾激化苗头的;本所所

要作出的重大举措或集体重大行动的,都要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进行请示。

二、对年度、半年度工作情况,办理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体性矛盾激化、上访事件,本所人员违法违

纪问题,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必须上报的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县局进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主

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

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指示要认真记录,及

时传达落实。

四、需由所务会议研究拟定的:本所工作计划;讨论分析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邀请有

关专家列席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或论证;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部署或本所其它重要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到外地出差要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保持联系。

二、财务管理按要求实行所长审批。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私设“小

金库”。

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要及时维护。通讯设备要有通话登记,反对公话私用,

提倡长话短说。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文印要由专人负责,司法所印章与法律服务所印章不得混用。

六、交通工具要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

私用,违者责任自负。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发现借给他人使用的、

酒后驾车的、公车私用的,将扣留车辆,除所长写出书面检查外,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

任人纪律处分。

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二、病、事要请假。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每位干警,必须参加所属乡镇签到、学习、考勤,每月签到次数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四、请假批准权限:请病、事三天以内,由所属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分片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

经所属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请病、事假一天扣10元(住院除外)。病、事假年累计45天以上,有病住院累计超过90天,不

得评先晋优。

六、局定期与不定期实地或电话抽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每次扣款30元,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不在岗

的,除通报批评外,并给予2倍扣款,连续三次给予3倍扣款,视情节给予处分。

七、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年累计旷工在

30天内,或病事假在三个月以上者,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先、评优:

1、病事假累计45天以上者,有病住院超过90天者;

2、旷工年累计超过3天者;

3、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任务者;

4、违反法规制度,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九、探亲、婚、产假、工伤、丧请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每月考勤情况由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局基层管理股存档。否则不予拨发工资。

十一、无故长期不上班者,除停发工资外,依照公务员法,报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办理各项业务要认真登记,做好受理事项的详细记载。

二、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

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三、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交接要有登记

和履行手续。

四、所有档案要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涉

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

五、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

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档案保管期限:短期为五年或长期。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县局批

准后销毁。

六、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

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要及时收回借出的卷宗。

廉洁自律制度

一、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二、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者组织。

三、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六、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七、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或者无证人员驾驶。

诚信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为民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众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案件,不得对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欺骗性

承诺。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立场。不得迎合当事人或满足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

人实施非法或欺诈性行为。

五、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使基

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守信。

六、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格的尊严,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机密,尊重个人隐私,不得歧视弱势体。

司法干警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接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安置帮教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二、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了解、掌握和做好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

七、协助乡镇表彰奖励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协调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对辖区内的两劳回归人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帮教档案,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村(居)委

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

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辅助刑释解

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三、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掌握帮教情况,上下沟通,反

馈信息,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帮教管理、控制措施。

四、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与他人交往、去向、思想情况清的“五清”。

五、对帮教对象要做到要做到有困难时必访、有挫折时必访、有疾病时必访、有婚丧时必访的“四访”。

六、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安置到位、帮教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七、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推荐给上

级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而造成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导致其重新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

报告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级帮教制度

一级帮教:对表现差,随时随地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并配合公安派出

所严密控制,及时打击重新违法犯罪。

二级帮教:对表现一般,思想基本稳定,但有继续违法犯罪趋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会同乡镇村干部、

家属和亲友进行帮教。

三级帮教:对表现好,思想稳定,工作落实,家庭和睦,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较少的刑释解教人员,会

同村干部、调解组织、家属和亲友进行帮教。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

改造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

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

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

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司法行政干警职业道德准则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371更新时间:2007-6-1614:13:42

一、对党忠诚,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二、服务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朴,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三、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殉私情。

四、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能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五、清政廉洁,艰苦奋斗,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六、勇于献身,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七、严守纪律,服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八、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司法所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及办理程序

一、工作职责

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

实施内部联系搞好

沟通外部信息搞好受案分配

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联防联网

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

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掌握民情社情当好党政参谋

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二、服务项目

1、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为来访众作法律顾问;

3、代表镇人民政府行使民间纠纷的受理、调处;

4、为众提供法律服务;

5、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材料

4、办理

什么是司法所?司法所的职能是什么?

(2007-04-30)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指出:“司法所是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也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所的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主动为镇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办事处依法处理好本地

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

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

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

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组织建立乡镇调解组

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

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

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

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

纠纷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

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指导、监督本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

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主动争

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

四、协助基层政府、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代表基层政府、办事处及时受理调处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

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体性纠纷的调处及时

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的处

理决定的纠纷,督促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

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承担本镇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

根据各个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

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各

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丰富多彩、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

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承担本镇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组织辖

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队伍及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

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

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

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

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在当地综治部门领导下,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

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创建“平安村庄”、“平

安小区”、“平安学校”等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

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矫正工作

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会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依法规范矫正行为和工作流程。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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