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讲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第二节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
—、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里面要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还有具
体要求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
—、行政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种类包括:
政
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所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
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等
分
行
政
处
罚
2.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集中体现,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行使和实施程
序都应于法有据,依法而行。
(2)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公开,程序上应公正,处罚裁定应依法公平。
(3)一事不再罚原则
①当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
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行政主体也应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
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之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
罚的原则。
③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④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
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处罚违法行为,警醒和教育违法对象、其他
种类包括: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处罚权的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
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
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组织和个人能够引以为鉴、遵守法律。
(5)保障权利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被处罚的相对方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尽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但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应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1)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
①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分别针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
年以下;
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评估报告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
估业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报告的
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评估机构未经工商登记从业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③评估专业人员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对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该法第十四条(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
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a.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b.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c.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
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
名义从事业务的;
e.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
漏的评估报告的;
f.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
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
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
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④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对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该
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资方评估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a.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
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c.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
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的;
d.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e.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
象进行评估的;
f.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g.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h.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
业务的;
i.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
后果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
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其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评估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备案或者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设立条件,该
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⑤对屡次违法增加处罚的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
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2)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或法定业务委托责任人)的责任规定。
①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义务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违法责任。
对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在第五十二条作出了规定。
委托人违反规定,在法定评估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
a.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b.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
回扣的;
c.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d.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
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e.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
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非法定评估业务是否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属于自愿行为,一旦确立评估委托,将会通过资产评估委托合
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法定评估之外评估活动的委托人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a.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b.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国有资产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
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
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
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
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
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
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因违法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
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任何一项违法行为,造成
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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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3.《公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
重大遗漏报告
4.《证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对违反资质管理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其证券服
务业务许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2)对违规买卖股票、违规使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
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
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
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
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
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
的。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
交易的,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执行证券业务资产评
估时有机会接触、获得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对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二百零
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对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
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
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
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
(4)违反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5)有关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是对严重违法的相关个人所设立的严厉的“资格罚”措施。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5.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
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并出具法定
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
害关系业务的,
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同
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4)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
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
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6)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以下事项,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a.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b.未按规定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c.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d.集团化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对分支机构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
实行统一管理;
e.机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
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有关财政、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的;
f.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未按规定向迁入地省
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例题·单选题】(2017)我国资产评估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一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2017)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
评估报告,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业,期限为()。
A.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C.十年以上
D.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例题·单选题】(2018)下列关于某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
中,错误的是()。
A.不同的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的处罚
B.如果该机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如果该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D.对该机构的行政及刑事处罚不影响追究该机构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
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
二、民事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1.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
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
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4)《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事责任的种类
分类标准种类
合同责
任
(1)责任发生
的根据
侵权责
任
其他责
任
(2)是否具有
财产内容
无
限
责
任
有
限
责
任
单
方
责
任
财产责
任
非财产
责任
含义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
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除合同与侵权之外的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
民事责任
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
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采取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措施,使
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
任的财产范围
债务人以一定范围或一定数额的财产为限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等。
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如合同履约方对违约方,
侵权方对被侵权方等
(4)民事责任由
民事行为相对方单
方,还是相互承担
双
方
责
任
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5)承担民事责
任主体的数量
单
独
责
任
共
同
责
任
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
发生承担的责任
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
任。
按份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则推定
责任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清偿
债务,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
多数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代理行为或上下级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
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担保行为形成的连带责任等。
(6)共同
责任进一
步分类
连带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连
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带责任
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须以连带责任中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
补充连
履行为前提,补充连带责任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承担连带责任。
带责任
如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
正连
带责
任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
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
人负责举证。
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责任
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
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7)承担责任是
该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
否以当事人具有过
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
错为条件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
担的责任。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中的特别侵权
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方或特别侵权方只有符合法定或特约的免责条件才能免除其
相应责任。
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比如,甲乘坐的出租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交警认定货
车负全责。这时甲既可依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
据事故责任认定要求货车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二者只要履行其一,受
害人的损害就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无过
错责
任
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
公平
错责任原则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
责任
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四要件学说。
(1)存在民事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前者是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后者是
指没有履行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存在损害事实。
民事违法行为必须引起损害后果,权利人才能够请求法律救济。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可以是非财产方面的损害。
损害使被损害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受某种不利影响。
(3)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强调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应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关系。
(4)行为人应有过错。
民法上的过错,首先应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包括一般和重大过
失)。但在推定过失状态时,又是以是否尽一个通常人注意义务作为客观判断标准的。
4.民事主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
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1)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
适用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一般诉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讼时效
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于普通时效的短期诉讼时效和长于普通时效的长期诉讼时效。
比如,《合同法》规定的涉外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产
特殊诉
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请求权最长保护期为十年。
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约定、抗辩及主动适用的规定。
①诉讼时效遵从法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约定无效。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②当事人的抗辩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该条
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
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③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这项规定,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原则,也符合法院居中
裁判的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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