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5-12-20 22:55: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银行承兑汇票托收)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名词解释

一、物业管理定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等物业管理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

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场地的活动。

二、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建筑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

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

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

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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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三、物业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

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四、物业服务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

的费用。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

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

新、改造的资金。

六、建设单位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

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

销售的包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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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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