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健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5-12-18 12:59: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汽车违规违章查询)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

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取得保健食品批准

证书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五条而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

术保障,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

负责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

守,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市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拟从事该产

品生产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市药监局进行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保健食品相关标准相抵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

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二)企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应与该保健食品注册时由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留存的申报资料相符。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企业标

准审查小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

食品安全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直接参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

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的安全性、必要

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和技术要求内容进行

论证、审查,同时出具结论性意见及审定纪要。

标准审查必须经审查小组全体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

顺序号)J─(四位年号),并遵守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的要

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一)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表1);

(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三)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四)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五)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含

所有变更、转让的证明文件);

(九)其它有助于备案的资料。

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除前款第二、三、四、五项一式

三份外),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保

健食品生产企业印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

过程,应包括: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企业标准编

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

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安全,并

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及受理凭证都不是保证企业保健食

品安全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严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确

保保健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

署,非法人单位由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市药监局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

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依法不

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

立即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补正内容;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其

申请。

第十四条市药监局受理企业标注备案后,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

求的,应当准予备案,并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由市药监局发放。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行政区

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J-(四位年代号)。

第十六条市药监局应当在准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备案企业所在药监分局提供备案的全套材料,一式一

份。药监分局应当留档保存。其余材料由市药监局统一留档

保存。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变更的,企业原所在辖区药监

分局应将留档的备案全套材料原件转交其现所在辖区药监

分局,并由现所在辖区药监分局留档保存。

第十七条市药监局在做出准予备案20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

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

准文本。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对企

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

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三)该保健食品注册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留存的

申报资料发生变化时;

(四)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变更等);

(五)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六)其它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九条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经复审需要修订的,

企业应按照有关程序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

告单》(附表2)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标准编号不变;备

案号及原备案有效截止日期不变;

各药监分局发现已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不符合现

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及时向市药

监局报告,通知企业修订。企业应及时修订企业标准并进行

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并经复审确认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填写《北

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附表3),在备案有效

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在备案有效期内

发生过修订的,在办理延续备案时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相关

材料。企业标准应更新年号;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经复审需要废止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主

动及时申请注销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企业标

准备案号: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且有

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

(六)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七)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市药监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告知企

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市药监局应当按照规定

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保健食品企

业标准存在问题的,有权向市药监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市药监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

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注

销情况。

第二十六条2013年4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

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

重新向市药监局申请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4.此表标准名称处填写保健食品产品名称。

5.企业须在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20个

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

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号

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6.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及其受理凭证都不是保

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严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

7.准予备案后,企业提供的可向社会公布的保健食品企

业标准文本全文将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供公众免

费查阅。

请企业提供备案材料时,阅读并注意以上事项。

标准名称

(产品名称)

申请事项首次备案()延续重新备案()

传真

企业名称

地址

及邮编

电话

联系人手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所附资料及所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均真

实有效,不与保健食品相关标准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并与该保健食品

注册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留存的申报资料相符。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备案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将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意见表一式三份附

在此表后面,其它材料一式二份。

附表2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

标准名称(标准号):

标准备案号:

此为第号修订单,自年月日起实施。

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备案企业(盖章)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此表请填写一式三份。

附表3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号: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时间:年月日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时间:年月日

经复审确认该标准继续有效,申请延续备案:

□该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发生修订。

□该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发生过修订。

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备案企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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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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