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一:企业法律顾问协议书
企业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鉴于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指派的其他
工作人员协助完成。
3、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应委派具有专长的专业人士承担专项服务业
务。
二、乙方服务范围
1、企业决策管理服务
乙方通过参加决策会议及其他沟通渠道为甲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
改、审核有关文件等方式参与甲方重大经营决策,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
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
供法律意见,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确保甲方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决策的法律
风险;
(2)乙方确保甲方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甲方在经济活动中的合
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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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保证提出的决策为法律框架内的最佳方案,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
现;(4)乙方确保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
法律风险。
2、财务风险控制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对甲方的债权进行分析,并对不良资产提出
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等各类债权的催收提供法律建议,必要时
为甲方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并指导、协助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
(2)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账款等各类债务的清偿提供咨询,并指导、协助进行
会计和法律处理;
(3)乙方为甲方所涉诉讼等各种有关事项提供法律处理意见,并代为办理。
3、劳资管理服务
(1)乙方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甲方的整体经营和运作维持正
常发展。
(2)乙方负责审查甲方的劳动合同,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
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4、合同管理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协助甲方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甲方的各类合同书进
行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
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咨询服务:即乙方解答甲方或其任何员工提出的与甲方的经营、管
理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2)法律文书服务:即乙方为甲方草拟、审核及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章
程、声明、备忘录、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纪要等法律
文书,乙方协助甲方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乙方为甲方代写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
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文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对甲方的某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书”或对外签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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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调查服务:即对甲方指明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专项法律事务调查,
并出具调查报告。包括:(1)调查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
体是否存在等基本资料);(2)调查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分支机构、投资
方等详细资料;(3)调查商事主体持有债权、投资、资产等情况;(4)调查自然
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
(4)参与商务谈判:即甲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参与商务谈判,代为与对
方进行协商,代为调解。
(5)保护与保密:乙方为甲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
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甲方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6)代理服务:乙方受甲方特别委托,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处理甲方认
为应由律师处理的事务。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也包括代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同时在与甲方充分磋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标的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
(7)乙方为甲方催收国内、国外欠款;处理贸易纠纷及争议;审核仲裁或诉
讼资料,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三、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顾问费每年税后人民币2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
伍万圆整)。
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大
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余款于20年元月10日之前付清。
3、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可以另行收取费用,在乙方常规服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
特定优惠。
4、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经甲方审批同意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由甲方承担,非甲方另行委托事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每期一年,自2013年6月6日至20年6月5日止;
五、甲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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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将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经营活动和业务往来情况;甲方与
乙方诚信合作,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
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1)如有关的情
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2)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3、甲方指定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以书面或以电子邮
件通知乙方;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四人次以上;
4、甲方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
过发送给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
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
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与法律以及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
的授权;
2、服务质量:
(1)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质量,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和道德规范,遵循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有关意见和所提供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
(2)在服务质量控制上,所符合的规范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B、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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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D、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执业规范》。
3、双方确认,依据甲方的具体业务情况,乙方采用不定期方式为甲方提供专
业法律服务;顾问律师不定期与甲方联系人或根据甲方要求会晤,交流情况,
沟通信息,及时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4、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
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5、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给甲方;
(1)乙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甲方的所有委托事务
信息或者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责任;
6、乙方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人员,应取得
甲方认可。
(1)乙方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乙方有权全面了解甲方有关业务情况。
(3)乙方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4)乙方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
便利。
7、乙方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
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应作出回避的安排。
8、乙方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
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
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9、代理甲方进行诉讼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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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仲裁事务另行收费的,收费依《广东省物价
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幅度的最低限收费打八折。
处理非诉讼和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2)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仲裁事务不再另行收费的,处理上述事务过程
中,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10、乙方及其指派的人员,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
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11、乙方因故不能履行企业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人
篇二: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传真: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掩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
《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
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领域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含: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供给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请求,参与商量、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订、送达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请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
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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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甲方请求,讲解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
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
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
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长期、、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发行、上市等专
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任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批准上述律师指派其他
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调换律师担负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
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恳、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根据法律作出的断定,尽最大努力掩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供给的文件材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
方请求通报工作过程;
5、乙方律师在担负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供给任何不利于
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运动中,未经甲方批准,不得
担负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
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载,对涉及甲方的
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任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供给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
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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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请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接洽人,负责转达甲方的唆使和请求,供给
文件和材料等,甲方调换接洽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断定、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供给的
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丧失,非因乙方律师毛病运用法律等
失职行动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法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
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干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上海市外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
3、征得甲方批准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耽误、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的;
3、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捏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况,致使乙方律师不能
供给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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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供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背第二条规定的任务,
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耽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或者违背第二条第5-
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
有权请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
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矩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束缚
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北京市国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
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
时元国民币标准联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给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
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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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传真方法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法的,挂号寄出或者投
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律所专用版
客户编号:【】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律所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
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
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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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1.2重大合同审查或起草
1.2.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签订各类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
物资的采购协议、产品经销协议、产品服务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进行法律
审查或起草合同文本,但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内容的除外;
1.2.2乙方成果:应甲方要求,审查合同并向甲方提交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书
或合同修改稿或提交起草的合同文本。
1.3制度审查
1.3.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内容涉及甲方与其员工、经销商、供
应商或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例如:环境法规、消防法规、会计法或会计规
则、财政税法等)要求建立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查。
1.3.2乙方成果:甲方重要制度的法律审查意见和建议。
1.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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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
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4.2乙方成果:根据甲方的要求和需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口头的
法律意见。
1.5发出律师函
1.5.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业务活动及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
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在不违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原则下对相关对
象发出律师函证。
1.5.2乙方成果:了解纠纷发生经过情况,拟订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相关对象
发出律师函,并将该函件提供甲方备案。
1.6法律知识培训
1.6.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运用技巧
的培训或举办法律讲座。
1.6.2乙方成果: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制定培训教案并提交甲方,现场或
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培训。
1.7文件的法律审查
1.7.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对外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以承担
一定义务为内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示、声明、广告语、对外承诺、招
标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查或拟定相关文本。
1.7.2乙方成果:乙方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1.8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提供的其它法律事务服务,但不包含专项法律服
务和诉讼仲裁业务,但甲方可以就专项法律服务(交易各方签署备忘录或任何此种
性质交易文件前)和诉讼业务(起诉前或接到法院传票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一般
性咨询请求,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相关费用按常年法
律顾问计时标准计入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间。
2.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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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顾问服务实行按小时收费,国内法律事务费用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大写)【】,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元[(大写)[]。
2.2每半年为一个服务期间。甲方应每服务期间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
(大写人民币[])万元给乙方作为提供服务的备用金。
为避免疑问,如每一服务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备用金不足,则甲方应当依据本
合同约定及甲乙双方核实的乙方工作小时数在该服务期间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支付法律服务费差额部分。
2.3每服务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结算。如届时
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同下一服务期
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一并支付;或,(b)在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
付。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纳
入到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中;或,(b)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
予以返还。
2.4其它费用约定: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公的,差旅费由
甲方承担,报销标准按照甲方一般中层管理人员待遇标准报销,且甲方应当在乙方
提交报销单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2.5结算方式:2.1款至2.3款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
付。2.4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存入甲方总协调律
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3.1为减少甲乙双方费用,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传真方式进行沟通,具体见附件。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应当到甲
方或其指定的场所办公。
3.1.1甲方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当由本协议中
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发出,且应当发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总协调律师和廖凤霞实习律
师。
第13页共14页
3.1.2甲方通过电话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李寿双律
师作为电话联系人,非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张嵩律师、李寿双律师师为电话联系
人,诉讼仲裁问题乙方指定宋云锋律师为电话联系
第14页共14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8:33: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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