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5年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第一只指数期权“上证50”,标志着我
国正式进入了“期权时代”。股票期权包含个股期权与股指(ETF)期权两种,是
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起着活跃市场、控制市场风险、丰富投资
途径等重要作用。但由于股票期权杠杆性、买家风险锁定、投资策略丰富、跨越现
货和期货市场等特征,使其违法行为也具有违法动机强、行为更加隐蔽、跨越市场
操纵风险大等特殊性。正因如此,应用现有的法律规制股票期权的违法行为就变的
十分困难,研究股票期权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尤其是操纵行为,探索股票期权操纵行
为特有的法律规制途径,也正是本文的核心所在。
本文包含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内容,通过对股票期权的特征、操纵行为特
殊性的研究,发现现阶段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解决的方案。其中正
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股票期权的概述,股票期权是国际上成熟的金融衍生品,
具有4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大部分学者、投资者、监管人员对股票期权都十分
的陌生,故而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一章的篇幅详细概述什么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的特征、其与传统金融衍生品的区别以及海外股票期权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等问题。
意在让更多的人了解股票期权,意识到股票期权操纵行为规制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意
义。第二章主要研究股票期权操纵市场行为与传统操纵行为的异同首先,就传统操
纵市场行为的立法情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发现传统的操纵市场行为主要
有抬高股价和打压股价两种形式。
随后对股票期权操纵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在股票期权下除了传统的表现形式
外,还有固定股价、小微操纵、临收做价三种表现形式。最后通过对传统操纵行为
和股票期权操纵行为的比对,发现,股票期权操纵行为具有操纵手段丰富、多为跨
市场操纵且多为机构投资者操纵等特殊性。第三章为股票期权规制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问题,本章节为全文的核心章节,主要研究股票期权操纵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针对股票期权操纵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
而是选择套用《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但是股票期权操纵市场的形式已明显超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这种
欠缺自我特征的法律规定将会给股票期权操纵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带来很大障碍。而
且现阶段股票期权的相关立法普遍层级较低且多为纲目式的,其规制依据主要是
《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除此之外,
对于股票期权的立法多为“暂行条例”、“自律规定”,这使得股票期权立法缺乏
权威性、统一性和连贯性。其次,从执法层面看,股票期权的操纵市场行为具有特殊
性,而导致稽查执法工作面临着发现违法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等挑战。具体而言,股
票期权的操纵行为隐蔽性强,在我国没有建立有效的违法举报机制的情况下,执法主
体很难发现违法线索。
并且股票期权的操纵行为模式不断更新,使得执法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很难发现
操纵行为,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要面临证明路径长、主观证明难度大等问题。最
后,从处罚层面看,我国对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力度明显过轻,从对证监会的处罚决
定书的分析来看,我国对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
倍罚金的方式,只有少数案例处以多倍罚金,并且在对非法所得的认定上是以操纵市
场者的实际盈利而非账面盈利为准,这使得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严重不匹
配。这样的处罚很难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而针对操纵行为的刑事处罚也明
显不足,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罪,但处罚的力度却很
小。
另外,《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存在极大的障碍。第
四章股票期权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该章节从立法、执法、行政处罚、投
资者保护等方面入手,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建议针对股票期权的操纵行为作出特殊
性规定,并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则,完善配套细则。
其次,建议强化稽查执法工作,采取优势证据标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后,应
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推动落实民事赔偿责任和发挥中证投资者发展中
心的作用等方式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9:4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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