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及业主大会

更新时间:2025-12-16 13:01: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及

业主大会

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

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马

上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效劳不符合合同商定时,有权

拒绝支付物业治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恳求;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

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

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

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

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详细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治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

主对物业治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治理机关来

确认。

4、物业治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效劳企业进展效劳,便于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打算物业治理区域。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

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详细方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5、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

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

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假如法人之间存有关

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

和不得超过15%。(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打算;邹律师:业主

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全都性意见怎么办?)

6、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

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章、财务治理规章、

物业效劳监视规章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全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展备案,假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

改建议,发起人应当依据修改建议进展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

次。

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

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

共有的情形)假如合同或者房屋全部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

也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物业

治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

员会主任。

8、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

程、议事规章、财务治理规章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

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全部的财产应当进展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全部的

财产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担当的,由全体业主根据投

票权的份额担当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商定

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陈律师: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展登记)

(邹律师: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打算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五)制

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

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

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

与。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打算,必需经

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

物业治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打算,必需经物业治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

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假

如业主有商定的,投票日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

投票日。(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

下怎么召开,特别不现实)

11、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治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

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状况,包括个人

根本信息、中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担当的责

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状况有所知情。

13、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

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

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见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治

理机构及负责主见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

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

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

治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打算,

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

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担当,假如经过表

决,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工程)。

16、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大事,针对业委会的某

些工作或者打算提出质疑,对物业治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马上产生损害)。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

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

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治

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

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

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7、业委会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

备案申请应当做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打算,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假

如在发出邮件后三十天内没有收到不同意备案打算的,应当视为已经同意

备案。

18、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意备案的打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

规定不同意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

业主担当赔偿责任,其标准不低于业主购置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

计算方法)。(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行开户)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

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

商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9、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

违反法律的要求,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恳求法院撤销

或者变更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参加诉讼。(该条与业主应履行的义

务冲突,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

业治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

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

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乐观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

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承受其指导和监视。住

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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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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