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经在国外成为金融业竞争的
主要方式,而混业经营又一般都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
式出现和发展的。我们将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
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的剖析。
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在法律的排挤与保护并
存的夹缝中成长壮大的,它一出现就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
力。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始建于20世纪初期,当时还主
要集中于金融业较发达的美国东北部。1927年通过的《麦
克弗登法案》(McFaddenAct)含有对跨州设立分行的限制
性条款,从而激发了多家银行控股公司
(MultipleBankHoldingCompanies)的雨后春笋般的出
现。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
公司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不允许跨州购并新银行;不允
许拥有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等。但法律对单一银行
的控股公司没有限制,因此许多大银行利用这一法律漏洞
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1968年花旗公司的成立就
是钻了这一空子。1956年前,美国仅有53家银行控股公
1
司。但到1965年,美国已经有4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而到了1969年,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迅速达到了800多家。
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转变成了单一银行控股公
司。为了弥补法律上的漏洞,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
《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见附录一:1970年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以下简称《修正法案》),
在《修正法案》通过以前,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经营的
非银行业务达百余种,但1970年的《修正法案》允许银
行控股公司经营的非银行业务就只剩下20余种了。同时,
《修正法案》还在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保险和不
动产等业务进行了限制。但是《修正法案》对跨地区设立
分支机构并没有作出限制的规定,这样就为银行控股公司
扩大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方便
之门。银行控股公司纷纷在各州设立子公司,而且在各州
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分行机构,由于这些
子公司可以从事一定范围的非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扩
大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修正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
可以发行商业票据,但不允许一般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另
外,银行控股公司的存款免征利息税,其红利也大部分免
税。也就是说,银行控股公司比一般银行具有更大的优越
性,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更强,这便是银行控股公司在美
国迅速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到了90年代,美国共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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