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
我国采民商合一体例,在民法总则之外不另设商法总则,
而由民法典总则编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多个方面为民事生活和商事交易提供
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有效地协调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
为金融业务的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
民法典各个分则编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进行调整,弥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商事特别立法在具
体问题上可能存在的空白或者不周延,从而将民法与商法有
机地结合在一起。虽然《民法典》中鲜有直接指向具体金融
业务的法条,但《民法典》各编又与金融业务联系密切,甚
至直接影响到金融交易结构中的每一个环节,这就凸显了
《民法典》在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金融一词,本质是资金融通,是出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
资金流动,所有的金融业务基本都围绕着资金流动而展开。
在资金流动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大多数情况是出资方或资产
管理方的角。担任出资方的时候,主要涉及的是与融资方
和担保方的法律关系。担任资产管理方时,主要涉及的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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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6:5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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