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移民搬迁方案

更新时间:2022-10-16 18:38: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10月16日发
(作者:眷恋千年)

矿井项目采区居民搬迁安置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实

施意见》(鄂府发〔2014〕99号)和《人民政府关于矿区搬迁补偿安

置的指导意见》(乌政发〔2015〕27号)及《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

矿区农牧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乌政发〔2015〕31号)要求,加

快推进我矿采区居民的搬迁工作,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我公

司采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方案。

一、井田情况及搬迁计划

二号井田面积176.34平方公里,井田走向长17.8公里,宽约

13.5公里,资源储量15亿吨,可采储量7.9亿吨,采用立井开拓方

式开采,服务年限73年。全井田涉及的搬迁村庄有三个:庙滩村、

宝日陶勒盖村、无定河村,需搬迁移民共253户776人,现有耕地

1341亩。我公司移民搬迁工作按三期完成,一期为首采区(一盘区),

首采区面积37.4平方公里,涉及矿区移民搬迁安置45户138人,

计划2016年—2017年完成,该首采区可连续生产20年左右,计划

2016年—2017年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二期为二盘区,二盘区

涉及矿区移民搬迁安置78户251人,该采区可连续生产25年左

右,计划2036年前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二期为三盘区,三盘

区涉及矿区移民搬迁安置130户387人,该采区可连续生产25年

左右,计划2057年前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二、住房安置

(一)安置方式:根据矿业及园区的实际,为方便农牧民就业,

1

充分尊重搬迁农牧民的意愿,将首采区搬迁户选择搬迁至无定河镇

区或嘎鲁图镇区,集中建设安置房居住。按照“搬得出、稳得住、

富得了”的原则,做到就近居住,方便就业。

(二)安置标准

1.安置住房以本地实际农牧业户口为依据,严格执行“一户一

宅”的法律规定,由企业为搬迁农牧民每人无偿提供30平方米住房。

住房如需货币安置的,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年当地新建房综合成本价

格计算。

2.每户总面积人均超出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当年当地新建

房综合成本价格计算后由安置户自行负担。如每户人均小于30平方

米的,小于部分按当地当年新建房综合成本价格为标准由企业补偿

给安置户。

3.已搬迁到城镇且购买住房的(具有旗内外城镇购房证明),以

当地当年新建房综合成本价为标准给予补贴(30平方米/人X标准价)。

(三)补偿标准:农牧民原有住房、其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等

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农村牧区集

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乌政发〔2015〕26号)。矿区范

围内各类经营性场所的补偿,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一次性给予

经济补偿或经营权补偿。

(四)费用补偿

1.对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地面固

定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住户,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

2.在签订搬迁协议后,因安置房源短缺或未竣工导致不能及时

2

入住的,每户每月给予房屋租赁补贴,期限为从签订协议之曰起至

交房后三个月内。补贴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

3.企业给予搬迁户搬家费每人4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偿。

4.签订搬迁协议后支付补偿费的50%,待房屋及附属设施在规定

期限内自行拆除后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

三、用地补偿

(一)补偿范围: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对井田范围内

住户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产量,以

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予补偿,恢复耕地的生产条

件后,补偿终止;对牧民草牧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

予补偿,恢复草场植被后,补偿终止;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

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产量,以补偿时

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予补偿;对林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

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予补偿;对土

地上其他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附着物实际损害数量、程度以及

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参照《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

法》(乌政发〔2015〕26号)执行。

(三)在矿区农牧民搬迁过程中,土地一次性补偿到位的,经营

杈归企业,企业必须依法保护、管理、使用土地。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井田内

农牧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租赁转包。

四、保障措施

3

(一)企业要给予因征用搬迁农牧民生活方式转变给农牧民带

来不便以及生活成本增加的已搬迁农牧民,每人每年8000元生产生

活补贴;补贴资金逐年发放,补贴期限为13年(每13年为一个周

期,每个周期需重新核定补偿人数),享受补贴的人口核定以当地派

出所登记造册人口为准,新增、户口迁离、消户人员,不享受本贴,

已在园区企业安排就业的人员不再享受本补贴。

(二)搬迁后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根据政府统一制定的规定执

行。

(三)在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搬迁农牧民就业。

(四)在企业以正式文件通知当地政府首采区范围后,当地居

民不得在采区范围内建设住房及建筑物、构筑物,在企业通知当地

政府采区范围后所建的住房及建筑物、构筑物,不享受本搬迁方案

中的补偿条款,因此所造成的建筑物损坏及人生伤亡等损失,企业

概不负责,由实施承担一切责任。

(五)农牧民搬迁安置房的选址、设计、建设等相关工作由当地

政府组织实施,企业及时到位搬迁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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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搬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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