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是近些年社会舆论始终绕不开的话题其实带薪年休
假的制度依据已经足够坚实:XX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发
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xx年9月人社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有了更为具体详实的依据下面给大家分享
河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
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
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
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
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
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
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
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
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
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
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
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
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
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
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
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
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
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
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
日)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
上的;
(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
的;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八条
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
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
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
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
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
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
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
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职工本人平均月工资是指职工在
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在本用
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当年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
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
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
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
回
第九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应载明职工年休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
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应休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按下
列程序发放:
(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
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
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退休或亡
故的人员也可于退休或亡故的次月发放
(四)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规
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审计署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次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
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转士官、退伍士兵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
休假的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年休假;若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
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可以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上述
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因
组织原因在原单位未能休年休假且现单位未补足休假的人员未休假
补偿由发放12月份工资的单位综合原单位休假情况按照规定予以补
偿
(二)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在审
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
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
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
酬
(三)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
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
假计划
(四)企业等单位新录用职工且符合本细则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
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
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当年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
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六)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
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
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七)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
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
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八)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
(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
相结合的办法
(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
制定出当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动
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
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应
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
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
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
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
发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
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
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
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
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
政区域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
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08:0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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