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7]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招
商城,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常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
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常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
府投资建设程序,探索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用”分离
新机制,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管
理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根据市政府指令,将政府
投资项目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实施建设(负责控制项目投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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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我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专业管理机构为“常熟市城市经营
投资有限公司”。
对常熟市市本级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
为还款来源进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原则上都要实行统一
代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下列资金来源
作为建设资金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4、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5、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建投资借款;
6、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7、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常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民主
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
第二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六条使用单位在每年九月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编制
项目建议书报领导小组,如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要报请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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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列入当年用地计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建
议书提出的内容进行论证,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
排方案,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代建规模和代建标准。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代建规模和标准
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会同代建单
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
议制度,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
第十条市发改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书报领
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发改委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向代建单位下达代建任务书。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
估算,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财政局
组织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委
托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施工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项目
实施。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组织各单项工程验收、编制竣工财务
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报市审计局审计,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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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通过验收后,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
各项资料和资产。
第三章相关的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
综合管理部门。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
相关管理部门。市审计局、监察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
设计的审批及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负责对项
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及追加投
资的评审;负责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
过程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按《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
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
查处。
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审
核审批工作。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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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提交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
发改委审批;
(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内容,会同代建单位组织编
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立项,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和
初步设计;
(三)负责项目土地征用的相关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及单
位抓好房屋拆迁、三线迁移等前期工作;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五章代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
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组织编
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重新报
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施工图,
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将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
批准的概算以内;
(四)办理项目规划、环保、土地、消防等各项报批手续,
办理土地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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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
选购等招标活动;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七)配合财政部门抓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价及竣
工结算审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按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和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十)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全
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
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工程变更与投资调整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项目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控
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
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
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
单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方
可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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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
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因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
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而无法施工的;
(五)因功能使用要求必须作重大调整的。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代建单
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
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经各方签证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将资金
拨付给代建单位;属于使用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由项目使
用单位将筹集的资金划入财政基建专户后,由财政局按规定把
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单位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
格资金管理。
第八章代建费用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比照基
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以部门预算的方式核
定,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分摊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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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能超
过本办法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
述开支标准的,须报市财政局重新审核并提出意见,按部门预
算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除建设单位前期工作
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
位管理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投资、工
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担相
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代建单位管理原因,代建项目超概算投资、
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质量所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从项
目代建管理费中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
用自有资金予以赔偿。
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有资质的审核机构
认定。
第二十九条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
发现存在违纪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
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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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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