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言猫语

更新时间:2023-01-02 00:42: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天津考研成绩查询)

xx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xxx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xx号B座ll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住xx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艳,xx市xx律师

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静,xx市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xx、被上诉人xx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著作权侵权

纠纷一案,不服xx互联网法院作出的(xxxx)xxxxx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重新审理本案;一二

审诉讼费用由xx、小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x公司转载涉案

文章“人生歪理,感觉挺有道理”已过去多年,x公司未收到任

何侵权通知,若收到通知会立即删除,x公司接到通知即为一审

判决;一审法院未通知x公司即开庭审理了本案,存在程序违法。

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向本院提交书面审理

申请。

xx与小版公司向本院提交不出庭申请,未提交答辩意见。

xx与小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判令x公司立即停止

在线传播涉案的xx张漫画作品;x.判令x公司连续xx小时在其

微信公众号“书画家在线”(ID:zhshyxx)首页上向xx赔礼道

歉;x.判令x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xxxxx元及合理支出xxxx

元(律师费xxxx元,公证费等取证费用xxxx元),以上共计

xxxxx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xx与小版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与猫有关的xx张美术作

品(以下简称涉案漫画)。

xx与小版公司提交的xx份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漫画的

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版权局,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xx,登记作

品名称分别为《歪理猫漫画之人生,笑笑而已》、《歪理猫漫画

之男人可靠,女人可爱》、《歪理猫漫画---xx》、《歪理猫漫

画---xx》、《歪理猫漫画之假装不正经》、《歪理猫漫画之上

班短暂》、《歪理猫漫画之毛毛猫--xxxxxx》、《歪理猫漫画之

金钱如卫生纸》、《歪理猫漫画---xx》、《歪理猫漫画之毛毛

猫--xxxxxx》、《歪理猫漫画---xx》、《歪理猫漫画---xx》(以

下简称涉案作品),登记号分别为冀作登字xxxx-F-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登记日期有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

日、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

xx与小版公司提交站酷网的网页打印件及书籍《猫言猫语》

《猫言猫语Ⅱ找乐儿》的版权页及内容页显示,xx在站酷网于

xxxx年x月及xxxx年x月发表了上述作品。

xx与小版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显示:xxxx年x

月xx日,xx授权小版公司与本人共同享有其创作的xx张漫画

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和维权权利,且双方约定任何

一方收取赔偿款的行为均视为双方共同收取,授权期限自xxxx

年x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涉案漫画均为授权作品。

xx与小版公司提交的(xxxx)x信德内经证字第xxxxx号公

证书及视频截图显示:xxxx年x月x日xx与小版公司委托代理

人在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证据保全,x公司运

营的微信公众号“书画家在线”(ID:zhshyxx)于xxxx年x月

xx日发布题为“没事看看‘人生歪理’,感觉挺有道理”的文

章使用了涉案xx张漫画。

经查,目前涉案侵权链接未删除。

另,xx与小版公司为证明xx及其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新

华社APP刊登xx作品的网页打印件、“世界漫画大会”搜狗百

科网页打印件、中新网“第十九届世界漫画大会”见闻网页打印

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漫画在相关网站及书籍中的署名情

况以及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

确认xx为涉案漫画的作者。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可以确

认xx与小版公司享有涉案漫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

利。

x公司未经xx与小版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

案漫画,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

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xx

与小版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x公司获利

的证据,且xx与小版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

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xx

与小版公司委托律师批量代理案件以及举证情况等各类因素对

xx与小版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酌情予以支持。

x公司使用涉案漫画时未为xx署名,侵犯xx对涉案漫画的

署名权,对于xx要求x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

支持。

x公司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

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删除涉案

作品;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其

微信公众号“书画家在线”(ID:zhshyxx)首页上连续xx小时

发表声明,向xx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实,逾期

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原告xx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

费用由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承担);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赔偿xx、xx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经

济损失xxxxx元及合理支出xxx元;四、驳回xx、xx小版科技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x公司提交书面审理申请,xx与小版公司提交不

出庭申请,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

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署名情况、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许

可使用协议等在案证据确认xx与小版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依据充分,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

确认。x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

院对其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x公司上诉称xx与小版公司未通知其删除涉案作品,其未

收到一审法院的传票和其他任何开庭通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

定错误和程序错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经查,一审法院在

本案审理中采用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传票送达方式,并

积极与x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送达地址,但x公司未予配合、未

提供送达地址,有一审庭审笔录、送达手续等在案可查。x公司

上诉称其未经任何方式的通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进行了有效的公告送达传票,x公司经公告

送达传票未参加一审庭审,一审法院进行缺席判决,程序合法,

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根据现有在案证据,x公司未经合法授权

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xx、小版公司

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未为xx署名侵犯了

xx的署名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x公司虽

于上诉状中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转载

了涉案作品,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授权或其他可证明被

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被诉行

为不侵权的意见不予采纳。最后,x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

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及查

明的事实,判决x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

理支出,依据充分,方式适宜,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x公

司虽对一审判决的侵权责任不予认可,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定相关

侵权责任时已充分考虑到本案在案证据情况、涉案作品的独创

性、知名度、侵权性质和情节、律师代理和举证情况等因素,x

公司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

不予采纳。

综上,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xxx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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