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等学校学⽣资助政策详解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政策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就学问题,将建⽴
健全国家学⽣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
径。
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
善民⽣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都能成为有⽤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消除贫困代际
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
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中阶段教育步伐、进⼀步提升⾼等教育⼤众化⽔平具有重要作⽤,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
学发展、建设⼈⼒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2007年5⽉,国务院出台《关于建⽴健全普通本科⾼校、⾼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政策体系
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
⾰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系列⾼校学⽣资助政策和措施,⾼等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顺利⼊学并完成学业。
1、⾼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前,国家在⾼等教育阶段建⽴起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
款和⽣源地信⽤助学贷款)、师范⽣免费教育、退役⼠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学资助项⽬、勤⼯
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政策体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考⼊⼤学,⾸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通道”按时报到。⼊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核
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等为辅;解决⽣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为
主,以勤⼯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向⾼校设⽴奖学⾦、助学⾦,共同帮助⾼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顺利⼊学并完成学业。
2、⾼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是指学⽣本⼈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难以⽀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活基本费⽤的学⽣。学
⽣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式认定。
学⽣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等学校学⽣及
家庭情况调查表》(如下图附表),证明⾃⼰的家庭经济状况。
3、⾼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校、⾼等职业学校和⾼等专科学校的全⽇制普通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在校学⽣,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中⾜额提取4-6%的经费⽤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的民办⾼校(含独⽴学院)招
收的全⽇制普通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学⽣,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
(⾃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国家助学⾦
国家助学⾦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校、⾼等职业学校和⾼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的关怀,由中央与地
⽅政府共同出资设⽴的,⽤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制普通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在校学⽣的助学⾦。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中央⾼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校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每学年评定⼀次。每年9⽉30⽇前,学⽣向学校提出申请,各⾼校于当年11⽉15⽇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
各年按10个⽉发放,⾼校按⽉将国家助学⾦发放到受助学⽣⼿中。
4、相关事项
同⼀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的学⽣,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或国家励志奖学⾦。实⾏免费教育的教育部
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
三、国家励志奖学⾦
国家励志奖学⾦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校、⾼等职业学校和⾼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勤奋学习、努⼒进取,在
德、智、体、美等⽅⾯全⾯发展,由中央和地⽅政府共同出资设⽴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的奖学
⾦。
1、奖励标准
每⼈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年级以上(含⼆年级)的全⽇制普通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在校⽣,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每学年评选⼀次,实⾏等额评审。每年9⽉30⽇前,学⽣向学校提出申请,各⾼校于当年10⽉31⽇前完
成评审。⾼校每年11⽉30⽇前将国家励志奖学⾦⼀次性发放给获奖学⽣,并记⼊学⽣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的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试⾏免费教育
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四、国家奖学⾦
国家奖学⾦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校、⾼等职业学校和⾼等专科学校学⽣勤奋学习、努⼒进取,在德、智、体、美等⽅
⾯全⾯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的奖学⾦。
1、奖励标准
每⼈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年级以上(含⼆年级)的全⽇制普通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在校⽣,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综合素质等⽅⾯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每学年评选⼀次,实⾏等额评审。各⾼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作,当年10⽉31⽇前完成评审。⾼校每
年11⽉30⽇前将国家奖学⾦⼀次性发放给获奖学⽣,颁发国家统⼀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学⽣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同⼀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实⾏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
业学⽣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融机构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提供的信⽤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活
费⽤。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贷款学⽣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
部由财政⽀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全额⽀付。
为⿎励⾦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校)对经办银⾏给予⼀定的风险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贷款,学⽣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申
办地点及⼯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源地信⽤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制普通⾼校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学⽣和研究⽣,通过本校学⽣资助部门向经办银⾏
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等学校全⽇制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学⽣和研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未成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书⾯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违法违纪⾏为;
⑤学习努⼒,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学⽣证和居民⾝份证复印件(未成年⼈提供法定监护⼈的有效⾝份证明和书⾯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额
原则上每⼈每学年最⾼不超过8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资格审查,并核查学⽣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负
责最终审批学⽣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次申请、⼀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式,即学⽣可以与银⾏⼀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要
分年发放。⼀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应⼀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从2020年开始,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贷款学⽣在校学
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本⼈全额⽀付。
7.还款期限
从2020年开始,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从3年延长⾄5年,助学贷款期限从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学制加15
年、最长不超过22年。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如未按照与经办银⾏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将对其违约还款
⾦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将违约情况录⼊中国⼈民银⾏的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贷款的
违约借款⼈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还款⾏为严重的借款⼈,有关⾏政管理部门和银⾏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
⾝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源地信⽤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制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学⽣和研究⽣,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资助管理机构
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和家长为共同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实施⾼等学历教育的全⽇制普通本科⾼校、⾼等职业学校和⾼等专科学校(含民办⾼
校和独⽴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或⾼校在读的本
专科学⽣、研究⽣和第⼆学⼠学⽣;
④学⽣本⼈⼊学前户籍、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不⾜以⽀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
2.办理程序
⽣源地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资助管理中⼼提出
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融机构申请)。县级学⽣资助管理中⼼负责对学⽣提交的申请进⾏资格初审。⾦融机构
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额
借款⼈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4.贷款利息
从2020年开始,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学⽣在校期间的
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式
从2020年开始,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从3年延长⾄5年,助学贷款期限从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学制加15
年、最长不超过22年。
六、师范⽣公费教育,中西部⽋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从2007年秋季⼊学的新⽣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学、华东师范⼤学、东北师范⼤学、华中师范⼤学、陕西师范⼤学和西
南⼤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学实⾏师范⽣免费教育。
免费教育师范⽣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活费。此外,已有部分省份也实施了地⽅师范⽣公费
教育政策,中西部省份地⽅师范院校也开展了地⽅优师计划师范⽣培养,报考以上地区师范类专业的学⽣可向相关院校
进⾏具体咨询。
1.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学免费师范⽣的学⽣,⼊学前与学校和⽣源所在地省级教育⾏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
业后从事中⼩学教育6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优秀学⽣,在⼊学两年内,也可
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活费补助。
2.履⾏义务
享受师范⽣免费教育的学⽣毕业后,⼀般回⽣源所在省份中⼩学任教,并从事中⼩学教育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作的
免费师范毕业⽣,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少1年。国家⿎励免费师范毕业⽣长期从教、终⾝从教。免费师
范⽣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个免费师范⽣毕业后在
中⼩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在职攻读教育硕⼠提供便利的⼊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答辩的,颁发硕⼠研究⽣毕业证
书和教育硕⼠专业学位证书。
七、服兵役⾼等学校学⽣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官、退役后复学或⼊学的⾼等学校学⽣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
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按学⽣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的
利息,下同)两者⾦额较⾼者执⾏;
复学或新⽣⼊学后学费减免⾦额,按⾼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额执⾏。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每⽣每年最⾼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
偿或减免。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制普通⾼等学校应届毕业⽣,⾃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额不超过8000元。地⽅⾼校毕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
中央政策制定执⾏。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
术推⼴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院、计划⽣育服务站、乡镇⽂化站等;
②⼯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象、地震、地质、⽔电施⼯、煤炭、⽯油、航海、核⼯业等中央
单位艰苦⾏业⽣产第⼀线。
地⽅所属⾼等学校毕业⽣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
九、新⽣⼊学资助项⽬
中西部⽣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可申请⼊学资助项⽬,解决⼊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学后短期⽣活费。学⽣可向当
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西省、内蒙古⾃治区、吉林省、⿊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壮族⾃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治区、陕西省、⽢肃省、宁夏回族⾃治区、青海
省、新疆维吾尔⾃治区、新疆⽣产建设兵团。
⼗、绿⾊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校开设的“绿⾊通道”先办理⼊学⼿
续。⼊学后,⾼校资助部门根据学⽣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勤⼯助学
勤⼯助学是指学⽣在学校的组织下利⽤课余时间,通过⾃⼰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于改善学习和⽣活条件的社会实践
活动。
勤⼯助学是学校学⽣资助⼯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学⽣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在学有余⼒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安排
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勤⼯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产作业以及超过⾝体承受能
⼒、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在校学⽣打⼯。
2.时间安排
学⽣参加勤⼯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时,每⽉不超过40⼩时。
3.劳动报酬
3.劳动报酬
学⽣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计算。每⽉40个⼯时的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
门制定的最低⼯资标准或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助学,其劳动报酬
由学校按⼩时计算。每⼩时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民币。学⽣参加校外勤⼯助学的酬⾦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资标准,具体数额由⽤⼈单位、学校与学⽣协商确定,并写进聘⽤协议。
4.权益保护
学⽣在开始勤⼯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的合法权益。学⽣在进⾏校内勤⼯助学前,应当与学校
的学⽣勤⼯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的协议书。学⽣在进⾏校外勤⼯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勤⼯助
学管理服务组织、⽤⼈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的三⽅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单位和学⽣三⽅的权利和义
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法。
⼗⼆、校内资助
学校利⽤事业收⼊资⾦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捐助资⾦,设⽴校内奖学⾦、助学⾦、困难补助、伙⾷补贴、校内⽆
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实施校内资助。
本文发布于:2023-01-02 02:2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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