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更新时间:2025-12-11 12:57: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学总结)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概述

(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由原因推

知结果的活动,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定案证据不充足、准确性不强

的情况时有发生,疑罪必然存在。在定案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疑问

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

但是,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肩负着审理判决的社会公共任务,

这就使得它面临着这样一种挑战:必须对这种疑罪案件定性并作出

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的裁判。无罪推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而产生的,

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

追究。

2、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无罪推定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据《尚书》记载皋陶与舜帝

的对话中提出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在法律

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作在他

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

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

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

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

必须予以逮捕。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

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194812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1条第1

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

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4

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

无罪。由此可见,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渊源。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

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我國立法并未明确疑罪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

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处可

以认定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适用

(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1、各国立法通则及国际公约对无罪推定的规定

各国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

194812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

罪推定原则到1966126日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大会通过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我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2、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体现人权保障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

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必须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诉讼要求和证明标准本来高于西方

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国际上的其他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

接轨,就应当按照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在我国适用的具体体现

1、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根据诉讼实践,辩护律师应结合不同情况,在确认指控被告人有

罪方面存在证据不足情形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提出辩护观点。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时的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

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供述自身不能证明

其本身有罪,如果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很可能冤枉无辜。

2)被告人不供述,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的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处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不轻信口供。同时也规定,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指:一,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二,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四,所有证

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

3)非法取得控诉证据时的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5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

种证据。严禁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该条从正反两面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作了规定,即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对违反合法性原则的取证行为,我国立法持彻底的否定态

度,并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机关办案,对非法收集的证

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等于可以违法办案。

2、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

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

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

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

出。

1)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

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也是

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

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

2)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

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

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但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意味

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是享

有选择权的。

3)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

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上述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

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从条文的相互关

系中,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

三、我国适用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现状与改善措施

(一)我国贯彻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

1、理论界对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不同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2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诉法采用了外国法通

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认识并不确切。我国现行刑诉法并没有全

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而是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

2、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具

体体现在:

1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分开来。

定提起公诉前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称

被告人只有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之后,才转称为罪犯

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定: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3)加强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第172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要求: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

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二)适用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改善措施

1、确立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

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我国宪法中也应当明确规

定无罪推定原则,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9条第2

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宪法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的效

力,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

是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2、建立沉默权制度

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

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

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

保持沉默。

3)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

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

愿的陈述。

我国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理由如下:首先,沉默权属于言论自

由的范畴,是一项宪法权利。其次,沉默权有利于实现司法程序结构

上的控辩平等。再次,沉默权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具体而言,

建立沉默权制度包括:在侦查阶段,要明确沉默权的告知规则,限制

讯问的时间。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至少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

次,以保证其有机会申述辩解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

人民检察院应立即终止讯问。审判阶段,应允许被告人拒绝回答控诉

方或法官的问话,允许其一直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

也不得因此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3、完善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司法机关在遇到犯罪问题时,应当勇于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刑事

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享有最终定罪权,但是从刑事诉讼原理上讲,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起诉权进行诉讼

活动时,也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行使认定有罪与无罪的权力。

4、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

要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首先,要了解无罪推定原则

的含义和意义,以渐扭转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确实推进司法独立改

革以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必须严格实行法院统一审判原则,

真正实现程序上的正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

注重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只有执法人员具

有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坚持无罪推定,才能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的诉讼权利。此外,还应该加强社会有关无罪推定思想的宣传力

度,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只有公民普遍具有无罪推定的理念,无罪

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制度土壤中才能更好的生长和发展,公民也可以起

到促进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及监督作用,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

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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