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更新时间:2025-12-14 20:41: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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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1-0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曲阳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曲阳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

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

曲阳县鼎城商贸有限公司,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份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

格。200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山东省利津县张某(已判

刑)从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运销有限公司虚开8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9658.119

元,并在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88341.88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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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

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甲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曲阳县鼎城商贸有

限公司,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份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7年11月份,被

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山东省利津县张某(已判刑)从山东省利津县昌

盛成品运销有限公司虚开8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9658.119元,并在曲阳县国家税

务局认证抵扣税款88341.88元。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所在的曲阳县鼎城商贸有限

公司已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全部增值税款、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孟

某、刘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白某、刘某乙证言,鼎城商贸有限公司信息、一般纳税人审

批表、注销纳税人申请、国税局证明、补税凭证、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抓获

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

甲自愿认罪,且已补缴全部增值税款、等,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

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刘璐琦

代理审判员郑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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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叶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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