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1-0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曲阳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曲阳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
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
曲阳县鼎城商贸有限公司,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份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
格。200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山东省利津县张某(已判
刑)从山东省利津县昌盛成品运销有限公司虚开8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9658.119
元,并在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88341.88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
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甲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曲阳县鼎城商贸有
限公司,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份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7年11月份,被
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山东省利津县张某(已判刑)从山东省利津县昌
盛成品运销有限公司虚开8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9658.119元,并在曲阳县国家税
务局认证抵扣税款88341.88元。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所在的曲阳县鼎城商贸有限
公司已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全部增值税款、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孟
某、刘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白某、刘某乙证言,鼎城商贸有限公司信息、一般纳税人审
批表、注销纳税人申请、国税局证明、补税凭证、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抓获
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
甲自愿认罪,且已补缴全部增值税款、等,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
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刘璐琦
代理审判员郑秀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叶挺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4:0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94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