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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
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
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
担保、质押或者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
估 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
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
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
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
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 元。
第八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股东: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
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
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
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 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 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做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 月
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 应当
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
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不
履 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伤害股东权益,
应 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
召集 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召集股东会, 或者不履行职责时,
持有公司 10% (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
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 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 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 行使委
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
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事人, 由股东会选举
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 ) 公司
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
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人, 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
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
东权益,造成损失时, 承担赔偿责任, 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
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
诉时, 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
出,由公司承担。 ”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股东浮现法律、 法规、 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
形 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允许。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允许,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
允许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 不允许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
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商议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 商议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
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
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
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
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分。 如果公司股东出资
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 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
公司股东, 那末可以对股分的继承作出特殊约定, 比如股东出资
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 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
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经董事会一致允许另
行规定除外。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每一个会计年度的
后 三个月内发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
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
润分配。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
利、 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等事宜, 按照___ (所在国)
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
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 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 (所
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
动纪律的职工赋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
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 参照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营
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的福利、 奖金、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
宜, 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 确保职工在正常条
件下从事工作。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允许延长合营期限, 经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
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
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味议作出决定,
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
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
务,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
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
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营时, 董事会应提出
清 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
公司 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 制定清算方案,
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者应诉。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应从合营
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 其
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 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
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
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
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登记。
未经 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不包含公司
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此项表决由
出席 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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