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5-12-15 04:42: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2011年江苏高考满分作文)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家在进⾏案件的起诉时都会遇到管辖问题,今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管辖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的阅读。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辖区范围内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

第⼀审由哪⼀级法院审判,⽽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的法院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

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个地⽅的法院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般地域管辖。实⾏原告就被

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同时,还可以防

⽌原告滥⽤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辖。

(2)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民法

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

(1)双⽅当事⼈都是现役军⼈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2)双⽅当事⼈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

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

(3)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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