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
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
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
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二、特定债券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期;
(二)特定债券的转让及结算交收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交收模式、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
(三)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及化解处置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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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等;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深交所可以督促发行人或者受托管
理人及时发布公告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特定债券进行转让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三、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采用全价方式进行转让,可以采用意向申报、
定价申报、成交申报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
数倍,不设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深交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
11:30、13:00至15:30。
深交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即时公布债券转让的报价信息。
第四条
四、特定债券的受让方仅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持有特定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切实履
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审慎评估特定债券受让方是否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规定,确认其具有投资特定债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受让方应签署特
定债券转让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第五条
五、特定债券转让方应当将其知悉的关于拟出让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及其他
可能影响特定债券转让价格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债券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
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等。
受让方应当对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主动调查,结合自身风险识别
和承受能力,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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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3:3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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