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知书(诉前)
(2016)京促诉前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
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对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
所引起的争议案(以下简称本案)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
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
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多元调解
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适用
本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并将调解相关事
项通知各方当事人如下:
一、案件受理
本中心于2016年 月 日收到委托法院向本中心出具的《立
案阶段调解委托书》以及当事人向该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
本中心自即日起受理本案,案号为(2016)京促诉前调字第
*** 号。请当事人各方在向本中心提交的文件中注明本案
案号。
二、调解规则的适用
本案调解适用本会的《调解规则》。
三、调解员的选定
1.本案调解将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情况特殊,经本中心主任
同意,也可选择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鉴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和特征,并从本案调解所涉及相关
法律专业和有利于调解等综合因素考虑,本中心主任特向当
事人各方推荐**女士/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
3.各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
向本中心提交经当事人分别签署的《调解员选定确认书》,
也可电话、短信先予确认,开庭时补签。
4.如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本中心主任推荐的**女士/
先生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本中心主任可为其再次推荐或按
照《调解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确定调解员。
四、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遵照调解的保密原则,并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纠纷调解全过程均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为保证调解工
作顺利进行,本中心特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如下
要求:
1. 当事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企业或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
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公民须
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上述材料于第一次调
解庭前提交。
2.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当事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
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于第
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3.证据材料一式3份
五、调解费用收取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
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案在调解成功后向当事人
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50%作为调解费用。调解不成功
的不收取调解费。
六、本案经办秘书
本中心已指定***女士协助本案的程序管理工作,其联系电
话为: 传真为:
七、其他事项
1.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等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本案实
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2.一方当事人恶意调解造成对方当事人调解费用支出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共同恶意调解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
外人利益的,当事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3.根据当事人向本中心移送的已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应送
达你方的所有文件,除当面递交、传真外,本中心将按照下
述收件人及地址送达: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在本案以后的调解过程中,如你方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发生变
更,请及时通知本中心。
本中心致力于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双方当事人将在退
休高级法官或行业专家、知名学者、专业律师的主持下就争
议事项进行磋商;我们将协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互
惠共赢的解决方案,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为之提供履行
保障。本中心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
的、极其私密性的协商谈判环境,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
解程序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均
不得用于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本
中心期待着在今后的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及时、良
好、有效的服务,亦希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尽早妥善解
决本案争议。
附件: 1.《调解规则》
2.《调解员背景简介》
3.调解员《声明书》
4.《调解员选定确认书》范本
二○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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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
电话: 传真: 邮编: 100062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1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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