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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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13护士资格证分数线)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侯周全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程学斌 | 更新时间: 2011-5-25 13:03:38 【字 体: 小 大 简 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已自2011年5月1 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 的法治背景下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刑法修正案。为了加强对广大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 护力度,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 的罪状分为二部分,前一部分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后一部分是指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对于犯罪构成却适用不同的标准。追逐竞驶要求达到情节恶劣而醉酒 驾驶只要实施行为,造成一定的危险便可入罪。在城区飚车和醉酒驾驶是公众深恶痛绝的 两大“马路杀手”,而且有持续走高的趋势,民众希望通过严厉惩罚甚至动用刑罚制裁手段 加以遏制的呼声日益高涨。“民意”终于得到了立法上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 险驾驶罪”。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是在有限的道路上

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按其使用特点把道路分为公路、城市道路、 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公路是指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等,主要供汽车行 驶,具备一定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 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厂矿道路主要为工厂、矿山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通常分为 厂内道路、厂外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林区道路指修建在林区的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 通行的道路;乡村道路是指修建在乡村、农场,主要供行人及各种农业运输工具通行的道 路,由县统一规划。危险驾驶罪指的道路必须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是纳入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我们知道,将危险驾驶入刑,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足 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正是为了震慑那些潜在的

x0c犯罪分子,防患于未然

而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后果的行为确定有罪,而在厂矿道路、林区 道路、乡村道路行驶,其危险性将大大降低,故不宜以犯罪论处。对道路的理解应仅限于 公路、城市道路,防止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

二、应达到一定犯罪情节

追逐竞驶应达到情节恶劣,这要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时间,车辆拥挤,上下班高峰 期时情节严重些;二是超速的多少,超得越多,情节越严重,可以分为三个等级,超速50%, 超速50%至70%,超速70%以上的;三是次数的多少,偶尔一次,不能算情节恶劣,可考虑三 次以上;四是后果。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序决定,造成轻伤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后果 的应视为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综合情节集合,应与行政处罚规范相结合,刑罚应与、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衔接,做到罚当其责、罪刑相当。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没有规定情 节,但并非醉驾一律入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危险驾驶罪为轻微的犯罪行为,而许多醉酒驾驶情节显着轻微。要分析醉酒驾驶的情 节,必须要搞清楚什么是醉酒。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 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2004年5月31日正式实施。规定驾驶人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 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 了修订,于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但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 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 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正因为80毫克/100毫升是临界值,没有考虑到每一个人的身体 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因而对于刚达到或超标不多的,尚未造成任何后 果,就存在“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形。刑罚是严厉的处罚,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去考虑多方 的利益与危害,入刑应谨慎,要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对以下几类情况可以作为 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形:一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小于 100毫克/100毫升,尚未造成损害的;二是因救治病人等紧急情况下醉酒驾驶,尚未造成损 害的;三是见义勇为等危机情况下短距离醉酒驾驶,尚未造成损害的;四是醉酒驾驶已达 目的地,或中途放弃驾驶,危险消除的。当然,为逃避检查而临时停止的,不在其列。

三、处理危险驾驶罪应注意的问题

1.不实行数罪并罚。危险驾驶罪的确立,改变了过去

“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目的是 要杜绝酒驾现象,是约束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行为的手段。危险驾驶一旦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就变成了现实,这是一个行为造成的,因而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实

x0c行数罪并罚。

2.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为追求“全国首例”、“全省(市)第一”的典型效益,有忽视被告 人诉权的倾向,如公诉、审判一天完成,被告人根本无时间去静静想一想。

3.实行量刑规范化。全国正在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危险驾驶罪应纳入其中。据公安 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日均查处136起。最高检也 表态:“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可见危险驾驶罪数量之多,必须尽 快加以规范。危险驾驶罪有附加刑,亦应防止附加刑的乱用,应与主刑一致,不能“头小尾 大”,追求经济利益。在量刑规范时,应以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基础,便于操作和规 范,防止乱用。

4.慎用逮捕、拘留措施。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最轻微的犯罪,法定刑为短期自由刑拘役 (1至6个月),因而在办案程序上有自身的特点。公安部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 立案,但立案并非一律拘留或逮捕。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防止追诉期间的拖延,执法机关 应当转变传统观念,即使进入到涉嫌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也应慎用逮捕、拘留等羁押刑 措施,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以免刑事强制手段使用过度,给犯罪嫌疑人造 成不必要的损失,给案件的实体处理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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