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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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交通违章⾏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
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章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对当事⼈处以⾏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为发⽣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
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处以五⼗元以下(含)或者警告的,适⽤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处以五⼗元以上、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条对当事⼈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对当事⼈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交通违章⾏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适⽤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语⼝头告知。适⽤⼀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告
知。
第⼗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加
重处罚。
第⼗⼀条⼀⼈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并可以使⽤⼀张处罚决定书。
第⼗⼆条当事⼈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条适⽤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头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
(三)告知当事⼈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代收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当场收缴的,同时填
写收据,交付当事⼈;
(四)需要采取⾏政强制措施执⾏决定的,同时开具⾏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
第⼗四条适⽤⼀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通知当事⼈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证⼈,并制作笔录。被询问⼈拒绝接受询问、签
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告知;
(四)当事⼈陈述和申辩的,进⾏复核。复核应当制作⽂书,由当事⼈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签名
或者盖章的,在⽂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应当在七⽇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当场收缴的,填写收据,交付
当事⼈;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当事⼈有饮酒、吸⾷和注射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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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3:12: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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